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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部试行规范》)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始应用。此规范是第一个由卫生部颁发的关于病历书写的指令性工作文件。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同时实施。对于规范和强化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临床工作质量标准和法律意识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此规范应用已近6年,有些内容需要修改和补充,下面针对修改问题和需要修改的内容谈几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