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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虽然并没有直接获得与其企业家才能相对应的经济回报,但是通过对该组织成员的潜在影响,他们得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当地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市场,并以此来增加自己的超额利润而不是农民合作组织的公共利润。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家虽然没有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获取直接经济报酬,却获得了当地的“市场控制权”作为对他为协会做出的贡献的回报,这就基本上满足了“激励相容”条件,具有“企业家才能”的农村精英就可能选择加入或者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