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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甘风险制度明确为独立的免责事由,对完善侵权免责事由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学界依据受害人接受风险方式的不同将自甘风险划分为明示自甘风险和默示自甘风险。而明示自甘风险性面临着免责协议的挑战,默示自甘风险也与侵权规定中的与有过失存在争议。本文通过从制度的法律原理和性质上界定其适用范围,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从而正确适用自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