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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对去医院就诊的患者,由于过错造成误诊,使其花费大量冤枉钱,又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列明后果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这种情况虽让患者因误诊受到了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却又往往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列后果、患者擅自转院等原因得不到医疗机构赔偿,有悖于民法理论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