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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问题,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但制度在建设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实现“应保尽保”和“居有其屋”。
【关键词】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社会公正
一、背景
住房问题是人类社会进入城市社会阶段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居住权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住房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和数量由市场供求决定,居民的住房需求能否得到满足主要取决于其家庭或个人的收入水平。而城市中的中低收入群体较低的收入水平使他们难以参与市场化的住房交易,难以通过市场途径来解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
二、对目前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制度的反思
1.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亟待加强。社会公正的精义是给每个人他所“应得”,即: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但我国目前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公正程度偏低,这具体表现在:第一,住房保障政策在建设之初就缺乏社会公正理念的指导。我国对住房保障体制的探索最先开始于1994年的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其政策对象是在职职工,而不是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政策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二次分配手段,最应体现社会公正的理念,也最能够反映一个社会的公正程度。其政策着力点首先应该是最低收入群体,而后扩大到中等收入群体和住房“夹心层”。第二,住房保障制度在运行中出现不公正。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被高收入家庭占有,许多经济适用住房既不经济也不适用;廉租房覆盖面狭窄,不能应保尽保;公积金扩大了居民收入差距等。
2.保障性住房投资不足,导致供需严重失衡。在经济适用房投资方面,2005年同比增长为-9%,2006年经济适用房投资扭转了过去逐年下降的趋势,但其占房地产总投资额的比重仍然很小。到2009年,虽然经济适用房投资数额大量增加,但其投资比重依然很小。廉租房投资也存在资金投入少,资金来源不稳定的问题。多数城市依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或公房销售房款的余额部分廉租房基金来源的主渠道。由于缺乏资金支持,许多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工程无法施工,是住房民生供需严重失衡,现有供给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3.保障的目标对象偏离,甚至出现“负福利”现象。住房保障政策本应体现为向中低收入群体或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和支持,但在实际过程中政策保障对象发生了偏离,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虽然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保障的对象是中低收入群体,但这些政策的实施范围是城市的并拥有城市户籍的人口,且有居住时间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群体,以及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都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内。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实施中,有的官员或者富人,出于牟利目的,利用手中权力或不正当手段购买经济房,使得社会出现“负福利”的现象。
三、加强住房保障公正程度的政策建议
(1)加快住房保障立法,促使基本的住房权利一致。在制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时,政府应把公平、公正作为首要目标,保障每一位居民的生存权,充分了解与掌握中低收入住房保障的现状,让多方人员参与,在此基础上健全住房保障的法律体系。从国外实践来看,发达国家坚持立法先行原则,从法律层次上保障公民居住权利的一致性。因而,我国必须加快住房保障的立法,通过立法来指导政府的住房保障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的“居住权”,把完善住房保障作为政府的行政责任,才能最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2)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政府应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以经济杠杆推助住房二级市场繁荣,国家对二手房交易给予金融支持,降低二手房交易税费,充分激活二手房市场的买卖潜力。探寻民间资本与政府合作的模式,拓展资金来源与投入。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居者有其屋”。(3)完善住房保障监管体制,加强资格审查力度。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与稳定,保护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防止政策失灵,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童星.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江苏教育出版社,2008
[2]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3]邓大松,刘昌平.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回顾、评估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4]葛俊凌.中国转型期住房保障制度评析——社会公正的视角.东岳论丛.2009(4)
【关键词】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社会公正
一、背景
住房问题是人类社会进入城市社会阶段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居住权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住房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和数量由市场供求决定,居民的住房需求能否得到满足主要取决于其家庭或个人的收入水平。而城市中的中低收入群体较低的收入水平使他们难以参与市场化的住房交易,难以通过市场途径来解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
二、对目前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制度的反思
1.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亟待加强。社会公正的精义是给每个人他所“应得”,即: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但我国目前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公正程度偏低,这具体表现在:第一,住房保障政策在建设之初就缺乏社会公正理念的指导。我国对住房保障体制的探索最先开始于1994年的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其政策对象是在职职工,而不是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政策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二次分配手段,最应体现社会公正的理念,也最能够反映一个社会的公正程度。其政策着力点首先应该是最低收入群体,而后扩大到中等收入群体和住房“夹心层”。第二,住房保障制度在运行中出现不公正。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被高收入家庭占有,许多经济适用住房既不经济也不适用;廉租房覆盖面狭窄,不能应保尽保;公积金扩大了居民收入差距等。
2.保障性住房投资不足,导致供需严重失衡。在经济适用房投资方面,2005年同比增长为-9%,2006年经济适用房投资扭转了过去逐年下降的趋势,但其占房地产总投资额的比重仍然很小。到2009年,虽然经济适用房投资数额大量增加,但其投资比重依然很小。廉租房投资也存在资金投入少,资金来源不稳定的问题。多数城市依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或公房销售房款的余额部分廉租房基金来源的主渠道。由于缺乏资金支持,许多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工程无法施工,是住房民生供需严重失衡,现有供给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3.保障的目标对象偏离,甚至出现“负福利”现象。住房保障政策本应体现为向中低收入群体或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和支持,但在实际过程中政策保障对象发生了偏离,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虽然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保障的对象是中低收入群体,但这些政策的实施范围是城市的并拥有城市户籍的人口,且有居住时间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群体,以及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都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内。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实施中,有的官员或者富人,出于牟利目的,利用手中权力或不正当手段购买经济房,使得社会出现“负福利”的现象。
三、加强住房保障公正程度的政策建议
(1)加快住房保障立法,促使基本的住房权利一致。在制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时,政府应把公平、公正作为首要目标,保障每一位居民的生存权,充分了解与掌握中低收入住房保障的现状,让多方人员参与,在此基础上健全住房保障的法律体系。从国外实践来看,发达国家坚持立法先行原则,从法律层次上保障公民居住权利的一致性。因而,我国必须加快住房保障的立法,通过立法来指导政府的住房保障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的“居住权”,把完善住房保障作为政府的行政责任,才能最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2)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政府应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以经济杠杆推助住房二级市场繁荣,国家对二手房交易给予金融支持,降低二手房交易税费,充分激活二手房市场的买卖潜力。探寻民间资本与政府合作的模式,拓展资金来源与投入。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居者有其屋”。(3)完善住房保障监管体制,加强资格审查力度。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与稳定,保护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防止政策失灵,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童星.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江苏教育出版社,2008
[2]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3]邓大松,刘昌平.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回顾、评估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4]葛俊凌.中国转型期住房保障制度评析——社会公正的视角.东岳论丛.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