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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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以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为背景,分析了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立法层面的探讨。我国目前急需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以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
  关键词:网络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应对措施
  网络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信息复制、知识传播的速度与方式,深刻的改变了知识创新和知识扩散的强度和密度。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就决定了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我们必须适时的做出相应的变革以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
  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特征的演变
  1.知识产权的非实体性强化
  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非实体性得到了强化。传统条件下交流和传播知识产品都是以物质载体而存在的。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是通过光电信息传输,以字节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样就极大的增加了知识产权的非实体性。
  2.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弱化
  在知识产权的非实体性强化的同时,又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即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弱化了。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和尊重产权人的智力成果。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无形财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享有的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然而,网络具有公开、公用和高容量、高速度的特点。在网络上,“合理使用”或非营利目的的“私人使用”等一些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的权利得到了加强,这就在一定程度降低了知识产权的专有程度。
  3.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淡化
  另外,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在逐渐淡化。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超越了一定的范围、地区就不能有效实施,地域性限制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性和覆盖性。近年来,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世界已经被互联网缩小成了一个地球村,知识信息的全球共享成为可能。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那该如何适用法律适用哪国法律将成为一个问题。
  4.知识产权可复制性的强化
  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①又称为工业再现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重复利用的特性。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可以在网上进行自由复制、下载、上传等。因此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在网络环境下得到了强化,可复制性几乎已经成了互联网的固有属性。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1.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当前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就著作权法而言,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既开辟了作品新的传播和使用方式,又反过来影响到知识创造与传播,因而有必要对这种新出现的信息传播和通讯媒体进行规范。另外,从法律政策学的角度看,政策制定者应当意识到法律规则对现实和未来社会生活的影响。
  2.数据库的保护问题
  数据库对于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教育影响巨大。当数据库这个产业逐渐形成,数据库的网络保护问题便迫在眉睫,这个产业如何健康发展、如何才能保护数据库产业的权益以及使用者的利益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3.域名恶意抢注问题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域名所具有的商业意义已远远大于其技术意义,其不仅仅代表了企业在网络上的独有的位置,也是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形象、商誉的综合体现,已经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域名确权采取先申请的原则虽然符合表示性知识产权的确权原则,但是会很容易给侵犯知识产权提供机会,造成知识产权内部自身的冲突。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探讨
  1.著作权保护立法问题
  著作权保护涉及到著作权立法、行政处理、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而这其中,著作权立法是著作权保护的重中之重②。我国目前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TRIPS协议、《著作权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目前的法律体系对我国的著作权保护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则略显不足,我国应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的标准以及保护的限制与例外三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以更好的保护我国的著作权。
  2.数据库保护立法问题
  数据库是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在1996年3月11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发布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该指令有一个重要特点,那就是它不仅仅保护具有作品属性的数据,也保护那些不具独创性从而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库。另外一点就是指令对于数据库的特别保护采取了封闭性的做法,只对欧盟成员国的国民或公司企业制作的数据库提供保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数据库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条例都没有提到对数据库的保护,甚至没有直接提到“数据库”这一概念。针对我国目前的现实,应该讲“数据库”逐渐纳入到我国法律的法律保护体系。
  3.域名恶意抢注立法问题
  美国保护域名的策略很值得推广,美国的许多信息网络公司以及注册域名的其他企业,纷纷到专利和商标局将其域名注册为商标,以使域名纳入现有法律体系中加以保护。我国关于规范域名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等,但是在规定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细则》中规定了在域名的归属出现争议时,域名注册机构并不负责域名争议的解决。这种规定排斥了对域名纠纷进行行政解决的方式,而在实践中仅靠司法救济,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细则》一方面规定了禁止域名的有偿转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域名的恶意注册;另一方面还将企业名称与域名的关系予以考虑,全面设计了各种商业符号之间的关系。但这种方式,既容易导致混乱,又无实际意义。我国需要在规制域名的相关立法上不断加强。
  注释:
  ①金库百科网,http://baike.jinku.com/doc-view-13040.html,访问时间2015年1月17日
  ②周磊.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J].高校图书情报论坛,2006(3):5
  参考文献:
  [1]罗曼,柯超杰.浅谈网络知识产权[J].企业导报,2013年第3期
  [2]赵敏洁.论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J].沈阳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3]胡叶飞.谈网络环境背景下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策略[J].信息技术,2012年第9期
  作者简介:
  郑岩纯(1984~),男,福建宁德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体改法规处。
  刘思嘉(1986~),女,福建厦门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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