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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现代人工生育技术的发展,人工生殖给社会带来了许多法律制度上的思考与冲突,亟待法律制定者和相关法律人员来制定、完善相关相关法律规范,由此应对人工生殖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主要阐述人工生殖的基本概念特点以及关于我国建立人工生殖法律规范的大体步骤和完善措施。
关键词:人工生殖;代孕;生育自由
一、何为人工生殖
人工生殖技术,又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使用医学技术和措施对人类生殖细胞(精子、卵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用来使母体受孕。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代表了人类对于自身生殖的进一步掌控权。它使许许多多无法实现生育的不孕不育症而无奈或绝望的患者重新看到了希望并实现了生儿育女的梦想,同时也使人类有了更多的生育选择权。但人工生殖只是一种医学治疗不孕不育症的手段或医学行为,它属于一种非自然人工拟制的办法生育后代的医学行为。
二、人工生殖的种类
人类医疗技术在飞速发展着,人工生殖种类也不断增多。迄今,主要有以下几种生殖措施:1、人工授精。人工授精能够取代男女交媾,主要处理男方不育引起的生殖障碍问题;2、体外受精,指在试管内使卵子受精,之后人为植入子宫,代替自然性交受精和自然植入子宫,主要解决妻子不育或双方不育引起的生殖障碍。3、代孕。当不孕妻子因自身的身体缺陷不能自己怀胎时,也可将胚胎植入夫妻外的第三人的子宫妊娠,代替不孕不育夫妇怀孕的人被称为代孕母。4、无性生殖。是指用低等生物的细胞分裂繁殖方式取代高等动物生殖的全过程,此生殖方式无进化特点。
三、我国法律对人工生殖的规制
近幾十年来,人类的人工生殖技术在发展上有了巨大飞跃,如何将其规范化,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中,禁止其破坏人类伦理道德和对人类长远发展的种种威胁则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在各个国家颁布有关人工生殖的立法规范的情形下,我国对人工生殖相继出台了数个办法用来进行规制: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以卫生部令的形式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之后又陆续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四个规范性文件。值得注意的是,2002 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是第一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允许未婚女性通过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子女。而对于代孕所带来的道德、伦理、法律上的复杂困扰,我国目前立法明确禁止代孕。
目前我国应对社会上人工生殖的急切需求也建制了具体的规范文件,但因其规范内容过于狭窄、效力级别低、监管不力等原因并不能很好的满足社会对人工生殖法律规范要求。
四、完善我国人工生殖的立法构想
1.建立专门立法规范。我国对于人工生殖的保障和正确实施只是由卫生部的规范性文件来发挥作用,目前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管理只有2001年颁布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从国际社会背景下来看,英国、美国、德国、瑞典等国家都是通过立法规范的形式来管理人工生殖的问题,我国也应该建立专门的法律规范(立法规范)来约束人工生殖带来的种种问题。
2、建立专职管理机关。阐明立法目的,建立实际的专职管理机关,配备专业技术职员、建制相应具体可行的法律规范显得尤为迫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的人工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但此条对于具体管理内容、实施许可的相关规范都缺乏具体的规定,因此管理效果必然不会符合现今社会的要求。若不加强建立专职管理机关的速度,社会乱象层出不穷。如一些非法医疗机构对年轻女性进行非法取卵,给付一些报酬,一些对人体生理一无所知的年轻女性为了那些稍显诱惑的利益和报酬,不惜出卖自己的身体健康来换取一丝虚荣。这不仅表明我国专职管理机关的管理空白,也表明对国民生理教育的极大缺乏。英国政府为实施对人工生殖技术的管理,专门设立了人工授精及胚胎管理局负责人工授精的监督管理工作,这对于我国建立专职管理机关具有巨大借鉴意义。
3、实施人工生殖技术对象的条件。使用人工生殖技术的不孕夫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对于发展和保障人工生殖具有重要意义。关于需要进行人工生殖的不孕夫妇的一些具体的条件进行限制,例如年龄、身体条件、家庭状况等。我国医学发展突飞猛进,各种新型治疗方式、仪器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是相关的法律制定却仍旧止步不前,使得一些技术的运用仍旧处于真空状态,无法可依使得一些非法活动在黑暗中悄悄运行,例如商业代孕。
4、建立人工生殖资料库。医疗机构可以建立人工生殖档案管理馆,为接受人工生殖技术的夫妇、精卵捐赠者以及人工生殖子女建立资料档案、进行档案管理并永久保存。对于档案管理员要履行相关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资料库中人员的信息资料。在人工生殖子女有需要时,例如结婚时查询伦理关系、遗传方面的疾病、病中需要生理援助:急需器官或血液的支持等等情况是,保障其享有知情权。人工生殖资料库为防止医疗机构的因利益原因不合理使用,因此可以由国家卫生部门进行领导和管理,引领人工生殖资料库正规、完善,建立对违规违纪相关人员的行政处分制度,对贪污、泄露他人信息等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落到实处。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述办法的处罚规定,医师、医疗机构对其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行政处分等处罚。但是面对着人工生殖存在的巨大利益诱惑,此些惩罚措施未免显得过于“低威慑”。立法应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来保障人工生殖的正确运用,杜绝相关人员利用人工生殖来牟取暴利的行为、滥用人工生殖的行为以及相关人员的疏忽所造成人工生殖子女的种种困扰,真正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落实。
五、结语
伦理道德有时是法律的前身,它经过层层过滤,最终上升为国家意志。所以伦理道德对于法律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伦理道德和法律都作为约束和保障人们行为强有力的工具。在人工生殖的立法方面,掌控好伦理道德和法律强制力的界限,掌握好一个度,更好规范人工生殖技术,使这项先进的技术为人类带来幸福美满。
参考文献:
[1]张燕玲.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6.
[2]王丽萍.亲子法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0.
[3]陈美伶.人工生殖之立法规范研究[D].国立政治大学.1994.
关键词:人工生殖;代孕;生育自由
一、何为人工生殖
人工生殖技术,又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使用医学技术和措施对人类生殖细胞(精子、卵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用来使母体受孕。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代表了人类对于自身生殖的进一步掌控权。它使许许多多无法实现生育的不孕不育症而无奈或绝望的患者重新看到了希望并实现了生儿育女的梦想,同时也使人类有了更多的生育选择权。但人工生殖只是一种医学治疗不孕不育症的手段或医学行为,它属于一种非自然人工拟制的办法生育后代的医学行为。
二、人工生殖的种类
人类医疗技术在飞速发展着,人工生殖种类也不断增多。迄今,主要有以下几种生殖措施:1、人工授精。人工授精能够取代男女交媾,主要处理男方不育引起的生殖障碍问题;2、体外受精,指在试管内使卵子受精,之后人为植入子宫,代替自然性交受精和自然植入子宫,主要解决妻子不育或双方不育引起的生殖障碍。3、代孕。当不孕妻子因自身的身体缺陷不能自己怀胎时,也可将胚胎植入夫妻外的第三人的子宫妊娠,代替不孕不育夫妇怀孕的人被称为代孕母。4、无性生殖。是指用低等生物的细胞分裂繁殖方式取代高等动物生殖的全过程,此生殖方式无进化特点。
三、我国法律对人工生殖的规制
近幾十年来,人类的人工生殖技术在发展上有了巨大飞跃,如何将其规范化,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中,禁止其破坏人类伦理道德和对人类长远发展的种种威胁则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在各个国家颁布有关人工生殖的立法规范的情形下,我国对人工生殖相继出台了数个办法用来进行规制: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以卫生部令的形式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之后又陆续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四个规范性文件。值得注意的是,2002 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是第一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允许未婚女性通过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子女。而对于代孕所带来的道德、伦理、法律上的复杂困扰,我国目前立法明确禁止代孕。
目前我国应对社会上人工生殖的急切需求也建制了具体的规范文件,但因其规范内容过于狭窄、效力级别低、监管不力等原因并不能很好的满足社会对人工生殖法律规范要求。
四、完善我国人工生殖的立法构想
1.建立专门立法规范。我国对于人工生殖的保障和正确实施只是由卫生部的规范性文件来发挥作用,目前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管理只有2001年颁布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从国际社会背景下来看,英国、美国、德国、瑞典等国家都是通过立法规范的形式来管理人工生殖的问题,我国也应该建立专门的法律规范(立法规范)来约束人工生殖带来的种种问题。
2、建立专职管理机关。阐明立法目的,建立实际的专职管理机关,配备专业技术职员、建制相应具体可行的法律规范显得尤为迫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的人工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但此条对于具体管理内容、实施许可的相关规范都缺乏具体的规定,因此管理效果必然不会符合现今社会的要求。若不加强建立专职管理机关的速度,社会乱象层出不穷。如一些非法医疗机构对年轻女性进行非法取卵,给付一些报酬,一些对人体生理一无所知的年轻女性为了那些稍显诱惑的利益和报酬,不惜出卖自己的身体健康来换取一丝虚荣。这不仅表明我国专职管理机关的管理空白,也表明对国民生理教育的极大缺乏。英国政府为实施对人工生殖技术的管理,专门设立了人工授精及胚胎管理局负责人工授精的监督管理工作,这对于我国建立专职管理机关具有巨大借鉴意义。
3、实施人工生殖技术对象的条件。使用人工生殖技术的不孕夫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对于发展和保障人工生殖具有重要意义。关于需要进行人工生殖的不孕夫妇的一些具体的条件进行限制,例如年龄、身体条件、家庭状况等。我国医学发展突飞猛进,各种新型治疗方式、仪器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是相关的法律制定却仍旧止步不前,使得一些技术的运用仍旧处于真空状态,无法可依使得一些非法活动在黑暗中悄悄运行,例如商业代孕。
4、建立人工生殖资料库。医疗机构可以建立人工生殖档案管理馆,为接受人工生殖技术的夫妇、精卵捐赠者以及人工生殖子女建立资料档案、进行档案管理并永久保存。对于档案管理员要履行相关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资料库中人员的信息资料。在人工生殖子女有需要时,例如结婚时查询伦理关系、遗传方面的疾病、病中需要生理援助:急需器官或血液的支持等等情况是,保障其享有知情权。人工生殖资料库为防止医疗机构的因利益原因不合理使用,因此可以由国家卫生部门进行领导和管理,引领人工生殖资料库正规、完善,建立对违规违纪相关人员的行政处分制度,对贪污、泄露他人信息等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落到实处。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述办法的处罚规定,医师、医疗机构对其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行政处分等处罚。但是面对着人工生殖存在的巨大利益诱惑,此些惩罚措施未免显得过于“低威慑”。立法应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来保障人工生殖的正确运用,杜绝相关人员利用人工生殖来牟取暴利的行为、滥用人工生殖的行为以及相关人员的疏忽所造成人工生殖子女的种种困扰,真正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落实。
五、结语
伦理道德有时是法律的前身,它经过层层过滤,最终上升为国家意志。所以伦理道德对于法律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伦理道德和法律都作为约束和保障人们行为强有力的工具。在人工生殖的立法方面,掌控好伦理道德和法律强制力的界限,掌握好一个度,更好规范人工生殖技术,使这项先进的技术为人类带来幸福美满。
参考文献:
[1]张燕玲.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6.
[2]王丽萍.亲子法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0.
[3]陈美伶.人工生殖之立法规范研究[D].国立政治大学.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