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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农村民间集体信用组织,是改革开放的新生儿,它的性质、结构,及其对内对外关系,法律尚无明确的规范。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尝试性的探讨。民间信用,与官方信用或政府信用相对,凡是非官方的金融活动,都包括在民间信用范围之内。民间信用内部,也有层次之分,它包括无组织的民间信用和有组织的民间信用。在民间信用发展的初始阶段,基本呈现分散、零星的无组织状态。有组织的民间信用,是在民间自由信用的发展基础上,由分散发生、偶尔进行的自发信用,变为按照一定形式,有组织、有目的进行的货币借贷活动。民间信用组织,从性质上分,有些属于私人或私人合伙,如私人钱庄;有些则属于集体经济或股份合作经济,如现在农村地区流行的合作资金会、合作基金会、乡镇金融所、金融服务社、农经服务公司、扶贫基金会、资金调节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