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犯罪量刑畸轻的思考

来源 :金色年华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DD196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职务犯罪量刑畸轻现象已成为当前社会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职务犯罪量刑畸轻主要表现为使用缓刑、免刑比例明显偏高,背离了刑法打击职务犯罪的初哀,影响到刑法预防和打击的社会功能,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发出了挑衅。
  [关键词]职务犯罪;刑事处罚;量刑畸轻;原因;对策
  [作者简介]陈海城(1978-),壮族,本科学历,广西马山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职务犯罪量刑畸轻现象的出现,使人们对法律的公平正义性产生质疑。量刑畸轻必将降低刑罚的效益,甚至导致不同程度的司法腐败,影响刑法目的的实现。如何有效合理控制职务犯罪量刑畸轻问题,使刑法量刑的均衡与规范成为司法部门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以本市某县2004-2007年所起诉和判决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例,说明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刑罚情况,分析了职务犯罪案件量刑畸轻的原因,阐述了职务犯罪量刑畸轻的危害和负面影响,并提出了控制职务犯罪量刑畸轻的建议和对策。
  
  一、当前职务犯罪量刑畸轻的现状
  
  2004-2007年,本市某县检察院共向法院提起公诉职务犯罪案件40件45人,法院作出判决38件43人,其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5件7人,占判决件数和人数的13.1%和16.2%。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并宣告缓刑的共25件28人,占判决件数和人数的65.8%和65.1%。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共8件8人,占判决件数和人数的21%和18.6%。撤回起诉2件2人。缓刑、免刑两项所占的件数和人数比例高达86.8%和83.7%。以上数据至少可以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一)职务犯罪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社会危害的同时,许多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如此高比率地适用缓刑、免刑,所造成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影响了打击腐败的声威和力度。
  
  (二)从罪刑相适应原则看,高达86.7%的缓免刑比例折射出罪责的严重不均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罪行的大小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的裁量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职务犯罪缓免刑率高达86,7%并不代表职务犯罪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事实是,职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并不比普通的刑事犯罪轻,因此,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对职务犯罪案件大量适用缓免刑体现不出刑法的打击和预防目的。
  
  (三)在查办职务犯罪领域,存在着更大的司法腐败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原本是一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往往可能会因为人情、招呼、条子等的存在而被判处免刑,甚至宣告不构成犯罪。另外刑法对职务犯罪量刑规定的幅度较大,而且对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比较宏观、抽象,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较大的任意性,不同的法官,其对从轻、减轻处罚所做的理解和判断不一样,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职务犯罪量刑畸轻。
  
  二、导致缓、免刑判决比例偏高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 在量刑的情节上,认定自首的标准过于宽泛。自首是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其认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从目前某县法院对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认定情况看,除极个别发案单位移送的案件未认定自首外,其余案件几乎是百分之百的认定自首,明显反映出对自首的认定过于宽泛。同时,法院在一些案件判决书中认定自首的表述方式出现了多样化,有的是“向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交代”、有的是“在立案前交代”、还有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前交代”,步步后退认定自首的底线,对自首的情节有随意作出解释的现象。这显然与事实和立法精神不符。存在着自首与“准自首”在量刑上区别不明显甚至没有区别的问题。
  2 在量刑的幅度上,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导致判决中存在着不当减轻量刑进而判处缓刑的情况。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行使裁量权的过程中缺乏透明的标准,致使由于主观认识的不同进而导致量刑存在着差异。有些案件依照刑法其量刑幅度本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由于一审法院认定其有投案自首及立功表现,加上退赃情节,结果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结果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而到了二审法院又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再次减轻一个量刑幅度,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也就理所当然的了。
  
  (二)客观原因
  1 国家立法和司法解释不够完善和明确,导致审判中出现量刑畸轻现象。当量刑幅度遇到法定减轻量刑情节时,按有关刑罚裁量的规定,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样就使大多数的职务犯罪行为具有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性,从而具备了适用宣告缓刑的前提条件,而对“情节严重”、“悔罪表现”、“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任何描述性或者列举性的规定,在各种法外因素的推动下,职务犯罪适用缓刑也就成为客观必然。按此推理,当一般职务犯罪行为遇到法定减轻情节时,犯罪分子只能判处管制或者拘役,在刑度上无疑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由于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法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被告人适应免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审判人员在对被告人量刑时没有明确的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的明确性和法定性,立法的模糊性和抽象性客观上为法官的恣意创造了条件。职务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滞后,使职务犯罪量刑畸轻问题成为一种客观必然。
  2 法律对量刑情节的规定过于抽象,法官没有具体的量刑标准可参加,任意性过大。量刑情节是关乎法定刑的一个重要范畴,其在法定刑的裁量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如何是极为复杂的技术性问题,由于我国关于量刑的一般理论过于抽象且可操作性差,客观上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难题。量刑情节的冲突既有同向的冲突,如两个或两个以上从宽处罚情节的冲突,也有逆向的冲突,如两个从严与从宽处罚情节的冲突,如何确定法定、酌定、从宽、从严等多种量刑情节对法定刑的作用力,以及适用的先后次序、量刑情节的功能成为一个极其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法律和理论没有解决量刑冲突的情况下,法官以自己内心确信为量刑尺度,任意性较大,很难做到量刑公正。职务犯罪量刑情节的影响力和作用力,只能取决于裁判者的主观判断力。只要有正当的理由,只要没有突破法定的量刑幅度,无论是判处量刑幅度内的最高刑还是最低刑,法官的量刑行为就不能受到太多的非议。合法不合理的量刑将极大地考验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心理承受力。考察法院判决缓刑的理由,无非是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能够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积极全部退赃、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但是从现实角度来说,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几乎都能够做到以上条件,因此法院就有理由判处缓刑或者免刑。   3 法官法律素养良莠不齐,导致量刑的结果很难统一。社会现象的多样性及法律自身的不完美性客观上要求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取决于法官对法律精神和立法旨意的理解,体现了法官的价值取向。尤其是在量刑情节的评价、取舍以及法定刑的裁定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疑是很大的。但是由于复合型和专家型法官较少,法官的素养与较大的刑罚自由裁量权的矛盾成为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少数法官由于对刑事政策把握的偏差,甚至于个人业务能力和法律功底的或者出于其他私利方面的考虑,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甚至有不正当扩张和滥用的嫌疑,多判几年和少判几年均在其自由裁量的范围,根本上忽视量刑的合理性给公正司法带来的社会风险。
  4 由于法律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使得事后的监督非常困难,而监督制约机制在某种程度上的缺失,也是造成缓、免刑判决比例过高的又一原因。我国法律对判决缓刑适用条件,除了“不是累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两条是相对确定的以外,“确有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都是带有弹性的条款。免刑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也属于任意性条款。这样,面对同样的事实,不同的法官基于不同的考虑就可能产生不同的认识,而这种基于主观认识产生的缓、免刑判决在事后进行监督又非常困难,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决有不同意见时,履行法律监督的形式和手段乏力,法律监督职能得不到充分的体现。
  
  三、缓刑、免刑率过高的危害和负面影响
  
  (一)适用缓刑、免刑过多,有悖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刑法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免刑的规定是比较原则的。审判机关控制恰当的缓刑、免刑比例,使其与职务犯罪的现实和从严治吏的要求相适应,与地区之间的量刑相平衡,关键在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然而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免刑过多,不足以发挥刑罚的功能,遏制不了仍处于高发期的职务犯罪,也无法实现刑罚的惩罚、教育功能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次开发
  
  (二)适用缓刑、免刑过多,有违刑罚公正的要求。对法治的尊崇,来自司法公正。刑罚贵在适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具有投案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情节且犯罪数额不是巨大、情节不是十分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免刑不失为挽救失足干部的一个好的途径,也是无可厚非的。然而与同期一般刑案的缓刑、免刑相比,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刑、免刑率明显高出许多,这种量刑上的失衡,势必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产生冲突,有违刑罚公正的要求,最终导致一些缓刑、免刑判决产生了不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适用缓刑、免刑过多,容易败坏社会风气,滋生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腐败分子一旦落入法网后,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处心积虑想挣脱刑罚打击,他们追求的重要目标是缓刑、免刑。因此,为数不少的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会使出浑身解数,尽其所能通关系。走后门,施“银弹”,在适用缓刑、免刑上做文章。由此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反应,引起公众的不满。缓刑、免刑过多的结果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失去信赖,对公正执法产生怀疑。
  
  (四)适用缓刑、免刑过多,挫伤了人们反腐败的积极性。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相当严重,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依法严惩腐败分子是民心所向。在我国,由于对犯罪人宣告缓刑、免刑后便将其释放交付考验,没有对其规定任何补偿义务,犯罪人基本上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制裁,所以,缓刑、免刑过多的结果在普通老百姓看来,似乎犯罪分子依然像往常一样自由自在地生活着,并没有受到任何制裁。这不免给普通百姓一种误解,判缓刑、免刑等于没有判刑或者缓刑、免刑可以用钱赎罪。这必然影响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信心,法律的权威亦受到挑战和亵渎,从而给反腐败斗争的向前推进带来困难。
  
  四、控制职务犯罪缓刑、免刑率过高的对策
  
  要控制职务犯罪缓、免刑率过高,主要是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活动进行规制。通过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同等的案件情况所得到的判决结果基本一致。
  
  (一)通过立法、司法解释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量刑偏轻,法定和酌定减轻量刑情节的适用是职务犯罪量刑格外偏松的原因之一。立法的技术性疏漏导致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偏离了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具有稳定性,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是解决职务犯罪量刑偏轻,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途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应没有限制,必须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立法和司法解释应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设定了权力的边界。待司法解释的适用成熟以后,再制订刑法修正案,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运用将使职务犯罪缓刑、免刑的比例大幅度下降。
  
  (二)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机制。重点是加强检察机关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监督,既然检察机关可以就量刑畸轻问题向法院提出抗诉,那么检察机关也完全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既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追诉犯罪的需要,基于控辩平衡的需要,有必要赋予辩护人量刑答辩的权利,通过控辩双方就量刑建议和量刑答辩的交锋,使量刑的过程透明和公正,从而使法官对刑罚的选择产生内心确信。
  
  (三)充分发挥人大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可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人民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从而实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全面制衡。法律监督的透明将对法官自由裁量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将有效避免职务犯罪量刑畸轻等不公正现象的发生,减少法官面临抗诉和错案检讨的压力。
  
  (四)培养和提高法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法官是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直接主体,所以人的因素在刑事裁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因为司法裁量是一项专业性很强而且涉及社会各个领域的活动,法官的知识、能力、经验和健全的理智构成其专业素质全部内容。而道德素质与法律具有一定的统一性,法律的根本是道德理念的上升,公正的法律和公正的道德在国家意志中的体现应当是一致的。因而,符合公正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司法裁判结论往往可以由人的理性判断而获得,只有具有高尚品格的法官,才能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追求公正是法律最终的目的,国家需要通过公正的执法行为来规范社会秩序,对于每一个刑事被告人来说,公正则关系到他们的人身自由和人权尊严。当前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免刑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犯罪,必然使人民群众认为反腐败是雷声大雨点小,最终会挫伤了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法律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应该一律平等,对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应做到“量刑平衡”、一视同仁。在适用缓刑、免刑的时候,要慎重对待和准确把握,特别是要严格掌握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
其他文献
摘 要:三角函数在中学数学中占有很高的地位,且公式繁多,知识结构复杂,学生在解题中容易出现很多不该出现的错误。就此,我们利用例题的形式,从易导致错误的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三角函数 错误 例子 剖析     三角函数是中学数学的核心内容之一,本章公式繁多,知识结构复杂,而且涉及到函数的很多重要性质,学生在应用中往往容易出现很多错误。下面就个人在教学中遇到的某些问题通过例子作出剖析。  一、
期刊
初学外语的第一大障碍就是发音问题。发不好音,会给进一步学习外语造成一连串的困难。发音不正确就听不准,读不好,更谈不上用英语交流,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到语汇的记忆和积累。随着学习上拦路虎的增多,成绩会逐步下降,甚至会对外语失去信心。因此,语音教学对初学英语的小学生和中学生来说都是一样,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国际音标是整个语音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它对小学生是否合适?小学生能否学好国际音标?十多年来,我进行
期刊
[摘要]地方政府直接面对公众,要求地方政府必须积极回应公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大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文章分析了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探讨了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职能  [作者简介]曹树林(1979-),男,汉族,广西全州人,本科学历,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    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期刊
摘要:对整个高等教育来说,金融危机的挑战与机遇并存。我们应借此机会进行深刻的反思,对加强人文素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来说,反而是个机遇。必须以对金融危机深层次的反思为契机,将加强人文素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金融危机 高等教学 教学    由美国货代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蔓延全球,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亦不能独善其身。随着金融危机的持续。其对我国的经
期刊
摘要 文章主要讨论如何引导学生参与教学,从而发展和培育学生主体意识、主体能力。  关键词 课堂教学;参与;课堂讨论;练习设计;创设情境    新课标明确指出,课堂教学应在教师的引导下,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获得知识。参与教学是学生实现自己在教学活动中主体地位的一种基本形式,发展和培育学生主体意识、主体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因此,教师必须想方设法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教学,发挥学生的主
期刊
[摘要]做好重信重访化解工作,是对化解社会矛盾,理顺群众情绪,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特别重要意义。文章从五个方面具体探讨了如何做好重信重访化解工作。  [关键词]重信;重访;化解工作  [作者简介]李生利(1958-),男,壮族,马山县人民检察院公中科,科长。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了不少重信重访案件,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仍有部分当事人,因对信访问题得不到自认为满意的
期刊
摘要 在科学教学中,教师要善于激发学生的探究兴趣,善于精心创设鼓励探究的心理气氛,提供充足的时间、宽松的空间和典型的探究材料,大胆放手让学生自行探求和应用知识,使学生乐学、爱学、能学、会学。  关键词 科学课;探究;激发;创新;创造    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其实就是发展学生的创造能力、激发学生创新热情的重点之一。那么在科学教学中,应如何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我认为要做到四个“善于”,下面就这个问题结
期刊
摘要:兴趣能使人产生稳定而持久的注意,一个人对其所学的东西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便会迸发惊人的学习热情,而热情是一种魔力,它会创造出奇迹。本文九个方面阐述如何培养学生的学习数学的兴趣。  关键词:培养 数学 兴趣     “兴趣出勤奋,勤奋出天才”,一语道破了学习规律的真谛,心理学的研究认为,兴趣能使人产生稳定而持久的注意。正是由于这一点,能使学生清晰地感知新知识,产生愉快的情绪,一个人对其所学的
期刊
摘 要;非线性方程或方程组的解法及其误差估计一直以来是数值分析学科中所关注的问题,其中牛顿类法是有效的解法之一。对于它的局部收敛性分析已有很多研究,本文将在已有的基础上探讨它的半局部收敛性,利用强函数原理,在一定的条件下给出并证明牛顿类法的半局部收敛性。  关键词;非线性 牛顿类法 强函数原理 半局部收敛性 差分方程     1引言  设非线性方程(组)F(x)=0,(1.1)  其中F:D Rn
期刊
[摘要]近年来,中国非营利组织对社会公众失去公信力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其实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包括相关的社会诚信的缺失、社会公益制度的不完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人们某些观念的淡漠以及其他的一些人为因素。本文具体分析了中国非营利组织产生信任危机的原因,从非营利组织和所实施的社会公益项目的特点,从建立自身的信任机制和寻求机构外部的他律机制两大方面来探寻非营利组织社会公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