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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债务重组活动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这促成了规范该经济活动会计行为的债务重组准则的产生和发展。截至2010年,新债务重组准则在上市公司已经运行了三年多。本文分析总结了债务重组新准则的经济后果,提出了完善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债务重组新准则 上市公司 债务重组
目前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新准则已经运行三年来,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新准则一直是财政和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会计界和学者关注的焦点。同时对新的债务重组指导意见也非常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从债务重组新准则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然后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债务重组新准则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影响
1.1 对上市公司确定债务重组核算范围的影响
从2007年1月旧起,我国上市公司排除了相当一部分以前作为债务重组事项核算的债务重组,大大缩小这一特殊业务的核算范围,并按其他准则规范核算这一部分排除在外的业务。同时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业务的核算范围又回到了最初制定的准则规范,这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只有现在或将来偿还债务的金额或价值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也即债权人在让步的情况下,才能按债务重组新准则的的规定对债务重组事项进行核算和披露。否则只能适用其他的相关准则,将其纳入其他准则规范范围进行处理。
1.2 对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行为的影响
在目前我国公司债务重组中,报表性重组比例较大,重组过程中的盈余管理现象严重,有相当比例的重组公司把重组当作盈余管理的手段,通过债务重组粉饰财务报表,以达到保壳的目的,此外,将债务重组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将大大影响每股收益,每股收益的提高很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上升,从这个角度来说,影响股价成为财务报表操纵又一主要动机。相对其他重组方式来讲,通过非现金资产抵债方式进行重组较为容易操纵利润。同时债权人也以接受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重组损失-营业外支出,而非以债权账面价值作为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因此,具有盈余操纵动机的债务人仍然可以通过调节资产公允价值将债务重组总收益在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债务重组利得和资产转让损益之间进行分配,由公式可知,公允价值的调增调减对债务重组收益总额没有影响,但是,调高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减少债务重组利得,增加资产转让损益。由此看来,这种核算规则和新修订的上市规则的出台客观上仍然为“*ST”公司通过债务重组以操纵报表利润提供了可能,即其可以选择以存货和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抵债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调高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营业利润,同样满足新规定的摘星摘帽条件。
1.3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
首先,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债务方以资产抵债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减少,“负债”项目也相应减少,增加的只是当期损益科目,似乎没有影响资产负债表,其实不然,如果包括债务重组收益在内的债务方利润总额为正时,这部分债务重组收益最终会以未分配利润的形式计入所有者权益从而影响当期资产负债。再次,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除了涉及现金资产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流出,对现金流量表的正表不会产生影响,但是由于这部分损益影响了债权债务方的净利润,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加减债务重组利得,然而,在现行的补充资料的净利润的调节项目下并没有债务重组利得这一调节项目,这样势必造成债务重组公司现金流量表的正表与附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相等。因此,为了配合新债务重组的规定,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需补加“债务重组利得”这一项。
▲▲二、完善债务重组新准则的建议
2.1 完善债务重组的定义及定义解释
在债务重组的定义中明确添加债务人持续经营的另一重要前提。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不足以充当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虽然准则讲解中注明了债务重组准则是解决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问题,但是笔者认为,基于持续经营会计假设的重要性和出于对债权人利益更好的保护,应在债务重组的定义中明确添加债务重组的另一重要前提,即债务人的续营价值高于清算价值。在定义解释中强调债权人作出的实质性让步,取消指南对让步的量化规定。由前述分析,应用指南中对债权人让步量化标准使实务操作者拘泥于准则规定之形式,忽略了债务重组让步之实质,排除了相当一部分实属债权人让步的具有债务重组实质的债务重组,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则,因此,应取消应用指南对让步的量化规定。
2.2 分期确认债务重组利得收益
债务重组新准则符合国际惯例,却很难让不法企业借助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现象发生。从准则规范的角度来讲,这一利得确认方法并没有什么问题,之所以会出现不良现象,主要是由于国家相关监管力度不强和配套法规制度不完善所造成。因此,抑制债务重组盈余操纵动机不但需要准则规范的完善,还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和完善相关法规,而这一工作的进展需要一定的时间。在相关配套措施完善前,准则制定者可暂时对债务重组利得收益的确认作出规定;根据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金额的大小不同,对金额较小的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人当期损益;对金额较大的债务重组收益,分期计人企业损益。这种处理方法既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又能避免债务人的利润因债务重组而产生大幅波动,有效抑制债务人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的行为,同时,也解决了债务人的资金紧缺燃眉之急。
2.3 对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作出修订
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中对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己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至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实际上,准则指南的这一具体规定就是将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比较,若前者大于后者,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若前者小于后者,冲减当期的资产减值损失。
2.4 在报表附注中增加披露债务人持续经营评估证明
在目前我国公司债务重组中,一些重组债务公司造血功能较差,缺乏发展后劲,这种没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也理应被其他有实力的公司吞并或者破产清算,但是,债务人企业作为信息的掌握者和信息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会从企业利益出发,选择一些有利于自身的信息,掩盖其不能持续经营的事实,而以发生财务困难为前提进行债务重组,这样,经营1至2年后,又再次陷入财务困境的泥潭。这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浪费,还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债务重组准则应对债权人及社会公共投资者的利益给予必要的关注,从源头上确保债务重组经济活动的良胜发展,要求在报表附注中增加披露由独立第三方签字盖章的债务人持续经营评估证明。这样一来,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之前,不得不寻求独立的第三方对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做一客观评估,而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也会将重组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公正地完成债务重组评估工作,提高了信息的可信度。
总之,当前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全面改进还需要时日,这就需要制定机构和广大会计人员的群策群力,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债务重组准则的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居尔宁.财务会计.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56
[2]孙富山,陈澎,张巧良.会计应明确有效市场假设-解析债务重组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财会研究,2005;9:23
[3]李心福.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财务效应研究.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51-53
[4]彭彦敏,葛晓舰,刘加利.“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揭示企业经营本质.财会研究,2007;3:24-25
[5]李平.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损益问题的研究.商业会计,2008;5:9-10
(责任编辑:祝峰)
关键词:债务重组新准则 上市公司 债务重组
目前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新准则已经运行三年来,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新准则一直是财政和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会计界和学者关注的焦点。同时对新的债务重组指导意见也非常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从债务重组新准则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然后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债务重组新准则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影响
1.1 对上市公司确定债务重组核算范围的影响
从2007年1月旧起,我国上市公司排除了相当一部分以前作为债务重组事项核算的债务重组,大大缩小这一特殊业务的核算范围,并按其他准则规范核算这一部分排除在外的业务。同时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业务的核算范围又回到了最初制定的准则规范,这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只有现在或将来偿还债务的金额或价值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时,也即债权人在让步的情况下,才能按债务重组新准则的的规定对债务重组事项进行核算和披露。否则只能适用其他的相关准则,将其纳入其他准则规范范围进行处理。
1.2 对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行为的影响
在目前我国公司债务重组中,报表性重组比例较大,重组过程中的盈余管理现象严重,有相当比例的重组公司把重组当作盈余管理的手段,通过债务重组粉饰财务报表,以达到保壳的目的,此外,将债务重组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将大大影响每股收益,每股收益的提高很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上升,从这个角度来说,影响股价成为财务报表操纵又一主要动机。相对其他重组方式来讲,通过非现金资产抵债方式进行重组较为容易操纵利润。同时债权人也以接受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重组损失-营业外支出,而非以债权账面价值作为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因此,具有盈余操纵动机的债务人仍然可以通过调节资产公允价值将债务重组总收益在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债务重组利得和资产转让损益之间进行分配,由公式可知,公允价值的调增调减对债务重组收益总额没有影响,但是,调高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减少债务重组利得,增加资产转让损益。由此看来,这种核算规则和新修订的上市规则的出台客观上仍然为“*ST”公司通过债务重组以操纵报表利润提供了可能,即其可以选择以存货和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抵债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调高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营业利润,同样满足新规定的摘星摘帽条件。
1.3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
首先,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债务方以资产抵债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减少,“负债”项目也相应减少,增加的只是当期损益科目,似乎没有影响资产负债表,其实不然,如果包括债务重组收益在内的债务方利润总额为正时,这部分债务重组收益最终会以未分配利润的形式计入所有者权益从而影响当期资产负债。再次,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除了涉及现金资产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流出,对现金流量表的正表不会产生影响,但是由于这部分损益影响了债权债务方的净利润,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加减债务重组利得,然而,在现行的补充资料的净利润的调节项目下并没有债务重组利得这一调节项目,这样势必造成债务重组公司现金流量表的正表与附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相等。因此,为了配合新债务重组的规定,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需补加“债务重组利得”这一项。
▲▲二、完善债务重组新准则的建议
2.1 完善债务重组的定义及定义解释
在债务重组的定义中明确添加债务人持续经营的另一重要前提。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不足以充当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虽然准则讲解中注明了债务重组准则是解决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问题,但是笔者认为,基于持续经营会计假设的重要性和出于对债权人利益更好的保护,应在债务重组的定义中明确添加债务重组的另一重要前提,即债务人的续营价值高于清算价值。在定义解释中强调债权人作出的实质性让步,取消指南对让步的量化规定。由前述分析,应用指南中对债权人让步量化标准使实务操作者拘泥于准则规定之形式,忽略了债务重组让步之实质,排除了相当一部分实属债权人让步的具有债务重组实质的债务重组,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则,因此,应取消应用指南对让步的量化规定。
2.2 分期确认债务重组利得收益
债务重组新准则符合国际惯例,却很难让不法企业借助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现象发生。从准则规范的角度来讲,这一利得确认方法并没有什么问题,之所以会出现不良现象,主要是由于国家相关监管力度不强和配套法规制度不完善所造成。因此,抑制债务重组盈余操纵动机不但需要准则规范的完善,还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和完善相关法规,而这一工作的进展需要一定的时间。在相关配套措施完善前,准则制定者可暂时对债务重组利得收益的确认作出规定;根据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金额的大小不同,对金额较小的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人当期损益;对金额较大的债务重组收益,分期计人企业损益。这种处理方法既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又能避免债务人的利润因债务重组而产生大幅波动,有效抑制债务人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的行为,同时,也解决了债务人的资金紧缺燃眉之急。
2.3 对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作出修订
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中对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己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至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实际上,准则指南的这一具体规定就是将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比较,若前者大于后者,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若前者小于后者,冲减当期的资产减值损失。
2.4 在报表附注中增加披露债务人持续经营评估证明
在目前我国公司债务重组中,一些重组债务公司造血功能较差,缺乏发展后劲,这种没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也理应被其他有实力的公司吞并或者破产清算,但是,债务人企业作为信息的掌握者和信息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会从企业利益出发,选择一些有利于自身的信息,掩盖其不能持续经营的事实,而以发生财务困难为前提进行债务重组,这样,经营1至2年后,又再次陷入财务困境的泥潭。这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浪费,还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债务重组准则应对债权人及社会公共投资者的利益给予必要的关注,从源头上确保债务重组经济活动的良胜发展,要求在报表附注中增加披露由独立第三方签字盖章的债务人持续经营评估证明。这样一来,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之前,不得不寻求独立的第三方对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做一客观评估,而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也会将重组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公正地完成债务重组评估工作,提高了信息的可信度。
总之,当前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全面改进还需要时日,这就需要制定机构和广大会计人员的群策群力,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债务重组准则的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居尔宁.财务会计.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56
[2]孙富山,陈澎,张巧良.会计应明确有效市场假设-解析债务重组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财会研究,2005;9:23
[3]李心福.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财务效应研究.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51-53
[4]彭彦敏,葛晓舰,刘加利.“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揭示企业经营本质.财会研究,2007;3:24-25
[5]李平.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损益问题的研究.商业会计,2008;5:9-10
(责任编辑: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