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校惩戒行为看“依法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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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中国走向法治的背景下,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政府管理与高校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将更多地被提到法治的层而。当前高校学生管理集权式的“管治”模式与学生利益需求的多元化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冲突,从而使学生与学校之间陷入矛盾甚至相互敌对的状态。学校的政策得不到学生的理解与配合,学生的利益也得不到相应的满足和保障,学生管理实际处于低效或无效的状态。而与其同时,经济全球化、信息化以及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又对高校学生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关键词:高校惩戒 依法治校 高校教育 管理
  面对当前的“内忧外患”,高校学生管理只有在管理体制、管理观念、管理方式、管理内容和管理制度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改革,重建管理模式,方能适应社会、学生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在对于高校的管理中,要引入“依法治校”的理念,保障高校和学生的利益。
  高校惩戒学生的行为,是当下引起纠纷最多、受到社会关注程度也是最强的高校管理行为。其广泛涉及到学生的身份、名譽、财产、学习和受教育机会乃至就业等权益,而如何对高校惩戒学生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避免惩戒的任意、武断、错误或不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正当之权益,尽可能减少或平息学校与学生之间因惩戒而生发的争议,就成为高校法治的一项重要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待因高校惩戒学生行为引起的纠纷,处理方式并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很难使不同的涉案当事人在同一或类似问题上得到相同或相似的对待,已经形成与法律而前平等、法律的普适性等法治原则相悖的局而,可谓聚讼纷纷。同时,受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公、私法二元主义影响,我国奉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分野制度,高校在法律上、实践中又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因而高校对学生的哪些惩戒行为引起的纠纷有接受司法审查的必要,在诉讼机制的选择上是选择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还是选择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高校惩戒学生行为,作为一种广泛涉及到学生的身份、名誉、财产、学习和受教育机会乃至就业等权益的非难性、惩罚性措施,对其进行合理、准确的界定实属必要。而对其内涵、形式进行厘定的出发点,在于对高校此类可能会侵害学生正当权益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惩戒行为作为高校的内部管理行为,虽然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但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在法治之外悠意妄为,无论是何种程度的自治,都无法离开法治而独立存在。同时法治原则也要求对受侵害的权利提供救济渠道,否则将有悖法治国家宗旨。
  我们承认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力,但决不是让其任意行使,特别是不能容许其对学生基本权益的侵犯,因为,这些基本权益按照法治原则都应纳入国家保护的范畴。因此,规制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目的并不是对高校的内部事务进行干预,“而是法治国家一种必不可少的,使个人免受团体专制权力损害的保护”。
  国家权力在介入高等教育领域时应采用危险性最小的权力,而在国家权力的各个分支中,司法部门是“最不危险的部门"。因为司法权是消极性的权力,权力启动程序交由利益相关人意思自治,司法权运作的程序最为公正和公开。因此,比较其他国家权力特别是国家行政权力而言,通过司法实现对高校治理关系的法治监督是相对比较合适并有效的选择。
  司法对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审查,其形式选择不仅仅是一个诉讼机制的配置问题,更深刻蕴涵着公私法区分之二元主义、公私法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上存在的理念差异等内涵。而对于如何进行形式选择,则存在主体因素、权力的属性、事务的性质等诸种判断标准,应当考虑上述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权衡。
  公、私法的区分与融合对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法律规制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一方面鉴于我国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立和差异,应对高等学校自主权的公、私属性进行划分;另一方面,由于公立高等学校既公既私的内在特性与公、私法融合的精神和理念不谋而合,因此,运用公、私法融合的相关原则对高等学校自主权进行法律规制具有很大的切性,亦即高等学校自主权中的公权或私权的法律规制,并非只能单纯运用公法规则或私法规则进行规范,根据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权利特性,灵活地运用公法规则或私法规则,使其能够相互配合,相互渗透或许是更好地实现对高等学校自主权进行法律规制的手段,也是依法治校能够健康实行的保证。
  高校学生是现代社会的“边际公民”,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既是一个“学校人”,又是一个“社会人”。换言之,其具有双重主体身份:首先,大学生是国家普通公民,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基本权利,即:平等权,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帮助权,受教育权,私有财产权等。其中,对大学生影响最大也是最不容任意侵犯与剥夺的权利莫过于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兼具自由权利和社会权利属性的宪法权利类型,对该权利的保护是塑造大学生健康人格,培育自治精神,提升道德水准,改善基本素质的重要手段。其次,大学生又是公民中的特殊群体,是接受高等教育者,享有我国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所确认的不同于其他公民的特殊权利,主要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设施、设备、图书使用权,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组织校内合法团体权等。这些权利实际上是受教育权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且其存在以大学生对受教育权的充分享有为前提。
  所以,高校在进行对学生活动进行管理时,要分清其所要进行的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在进行日常管理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不能违背宪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严格遵守相关程序,保证例如申诉权等学生相关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力的实现。
  作者简介:张聪丛(1991.07- ),女,河南洛阳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本科生,行政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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