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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报应和预防为主的传统刑罚正当性理论指导下的环境刑法不能满足生态保护的要求。新形势下的表达论与沟通论主张应当关注当事人利益,恢复被害人法益。在环境刑法中引入生态环境修复符合新刑罚正当性理论保护被害人利益的需求。修复生态环境在环境刑法中的适用包括作为量刑情节的适用与作为刑事制裁方式的适用两个方面。修复生态环境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予以评价,作为刑事制裁方式则须同有期徒刑和罚金刑有机结合。修复生态环境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展开应当厘定修复目标、确定修复主体、明晰修复范围和解决修复技术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