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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虽不是刑事损害的主体,但由于其未能为被害人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因而需要对被害人提供国家救济。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国家仅对被害人实施及时、有限、一次性的救济,仅在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物质损失或/和造成身体损害且被害人不能保障基本生存或者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进行救济。在救济机关方面,人民法院在内部设置专门机关处理救济事宜能更便利地实现国家救济的目的。同时,与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则能够使被救济的被害人的后续生活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