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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失效可以在不同层面、不同意义上存在,因此必须对此予以限缩才能形成相对确定的结论,法的失效的应然与实然层面正是这种限制后的结果。类型化便利于克服一般性、抽象性过高和孤立化、特殊化的两个极端,可以使对个别和特殊现象的研究上升到一般和普遍的高度,因此法的失效研究可采用这一进路。法的失效有行为的失效、和解的失效、调解的失效和制裁的失效四种基本类型,其间存在着二元递进选择关系,这一类型化架构可为法的失效研究提供一个理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