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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相应领域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设计施工“双资质”。这一规定直接关系到“单资质”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通过对“双资质”规定的性质与该规定背后的社会利益分析,本文认为,“单资质”模式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