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者简介:王 磊(1981-),男,山东潍坊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产品理论、公共政策方面的研究。
摘 要:
将新制度经济学中交易费用理论引入公共产品供给分析,给出了供给公共产品的主体确定的理论模型,并在威廉姆森范式扩展的基础上得出了各个主体的边界,认为最优公共产品供给方式的选择和主体边界的确定,取决于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测算了中国公私部门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存在的交易费用,发现就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而言,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公共产品供给由政府部门交给私人部门与第三部门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关键词:交易费用;公共产品;公共部门;私人部门
中图分类号:F81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7)04-0064-08
一、引 言
公共产品供给是指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选择以何种方式筹资并加以使用,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其实质是资源配置,属于分配范畴。从世界各国公共产品供给的实践出发进行抽象,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不外乎三种:政府供给,市场供给及自愿供给。
公共产品的市场供给是指营利组织根据市场需求,以营利为目的,运用收费方式补偿支出的公共产品供给方式。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是在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基础上,政府以公平为目的、以税收和公共收费为主要筹资手段,利用公共资源供给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公共产品自愿供给是指公民个人、单位,以自愿为基础,以社会捐赠或公益彩票等形式无偿或部门无偿地筹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公共产品的提供,并接受公众监督的公共产品供给方式[3]。这些方式是以不同的主体,遵循不同的原则,以不同方式和渠道筹集公共产品供给资金,决定使用去向并予以监督的机制。
几乎在每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公共品供给的三种方式都在发挥作用,但三者的作用范围有所差别,而且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三种方式的作用领域也有不同。公共产品三种供给方式是在空间上并存、相互结合发生作用的,作用的具体模式是多样化的。大中小规模政府和非政府的单位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在地方公共经济中能实现秩序和比较高水平的绩效(奥斯特罗姆、帕克斯和惠特克,2000)。
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选择和作用边界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共品自身性质、技术条件、政府职能理念、公平效率标准、政府政策倾向、需求状况和私人资本规模的不同,可能导致不同的供给方式,而且会导致公共产品供给方式的不断转变[8]。
现代经济学在20世纪最后30年有了很大的发展,最重要的发展就是引进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在过去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后凯恩斯主义等主流经济学里,都只有生产成本的概念,没有交易费用的概念。企业的生产成本可以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在制度经济学产生以前,主流经济学认为厂商通过生产成本的调整来决定所要达到的产量。实际上到了20世纪最后30年,因为引入了交易费用这个概念后,人们发现,在总成本里面有一部分耗费跟物理的、化学的产品制造的变化一点关系都没有,它是为了交易而发生的,即制度经济学中所论述的交易费用。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将为研究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确定问题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本文侧重于从交易费用的角度解释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选择和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边界确定,并对中国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交易费用进行了测度,最后部分提供简要的结论。
二、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
科斯认为,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威廉姆森认为,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费用,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交易费用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受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资产专用性指耐用人力资产或实物资产在何种程度上被锁定而投入到一个特定贸易关系,因而也就是在何种程度上他们在可选择的经济活动中所具有的价值。阿罗使用的交易费用概念更具有一般性:“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它包括信息费用、排他性费用和设计公共政策并执行的费用。交易费用理论认为交易是普遍存在的,康芒斯将“交易”的概念和正统经济学中“生产”的概念相对应,将“交易”分为三种类型:买卖的交易,即平等人之间的交换关系;管理的交易,即上下之间的交换关系;限额的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对个人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类型覆盖了所有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按照康芒斯对交易的分类,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同样可以归入到交易活动中:首先,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活动,纳税人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税金),政府利用税收收入供给公共产品。其次,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是政府间的交易活动,下级政府是上级政府在供给公共产品上的代理人,为本地区供给公共产品,满足地方公共需要。再次,同级政府之间在供给外溢性的地方公共产品上也存在着交换关系。因此,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也是一种交易,交易费用是客观存在于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中的。市场供给公共产品是私人按照市场规则采用收费或政府补贴的方式进行的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因此,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活动,产生交易费用。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过程是一种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即捐助者捐助资金提供公共产品后获得心理满足或者税收优惠等的一种交易,按照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定义,在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过程(分散决策)中、筹资过程中、建立相关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都会产生交易费用。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对公共产品的供给进行分析,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1)搜寻信息的费用。即供给者为了获取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了解公共产品特性、所需成本等信息所花费的成本。(2)谈判、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权利和责任的费用。例如在民主机制下,公共产品的供给是由“以手投票”机制来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品种和数量的,由于公共产品的特性和选民的消费偏好、价值取向存在较大差异,要通过一致同意或多数同意的原则来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方案,必然带来较高的契约达成费用。分级财政体制下在决定由哪一级政府供给哪种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成本(税收)如何在政府间进行分担上的政府间多重博弈,也必然带来较高的契约达成费用。(3)履行契约,收回成本的费用。(4)排他费用,即阻止不付费者对公共产品消费所发生的费用。(5)监督供给者按所签订的契约供给公共产品所发生的费用。(6)避免消费者退出契约所发生的费用。
公共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非排他性决定了不可能阻止不付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对公共产品的供给不付任何费用的人同支付费用的人一样能够享有公共产品带来的益处;非竞争性决定了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从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中获得的效用,即增加额外一个人消费该公共产品不会引起该产品成本的增加。由于公共产品的两大特性,决定了没有消费者愿意公布自己从公共产品消费中获得的效用,因此搜寻信息的费用是相当高的。公共产品的两大特性决定了消费者都期望他人去购买而自己顺便享用它带来的利益,也就是“免费搭车”,由此带来的交易费用是相当大的。由于公共产品两大特性的存在和交易费用存在的普遍性,决定了无论采用何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都会产生交易费用。
三、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及其边界确定:理论分析
(一)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确定标准:一个理论模型
公共产品的市场交易存在着较大的交易费用,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代替市场供给公共产品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政府取代市场,资源配置由价格分配方式转为税收分配方式(政府通过强制性的税收征收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消除了“价格发现成本”,政府可以通过利用征集来的公共资源,按公共需要,供给公共产品。但当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超过一定规模时,政府活动的边际成本递增,因为政府在供给公共产品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和资产专用性等原因,也会产生交易费用,此时如果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因为采用分散决策、个人选择的方式无偿或部分无偿地供给公共产品,能够节约机会主义行为和资产专用性带来的交易费用,使某种或某些公共产品的供给产生较少的交易费用,那么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将取代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从历史和理论来看,同样存在由于某一主体供给公共产品中所存在的交易成本超过其他两个主体供给公共产品的交易成本,那么可能出现市场—政府或自愿,自愿—政府等可能的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变化路径。
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三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作用的边界在时间上因条件的变化而变动[3]。在理论上,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最优的供给方式的选择,即公共产品供给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用。在忽略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仅考虑公共产品供给的生产成本时,无论采用何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都可以降到最低(Ronald D.Ripple and Yun Hsing(Y.H.)Cheung,1999)。因此,假定公共产品供给的生产成本既定,公共产品供给最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基于这一角度,本文通过一个理论模型来说明公共产品公共方式选择采用的标准。
假设:(1)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tc可以衡量且是产量q的函数tc=tc(q)。
(2)不同的供给主体供给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pc=pc(q)=pq。
(3)供给者的收益函数tr=tr(q)。那么:maxπ=tr(q)-pc(q)-tc(q)
帕累托最优供给的条件为:mr(q)=mpc(q)-mtc(q)
因此,在交易费用为0时,帕累托最优的供给条件为:mr(q)=mpc(q)
假设: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供给同一种公共产品,且价格相等;Pq为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Gq为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TT为公共产品的生产可能性曲线,U为社会消费公共产品的无差异曲线。按照帕累托最优的实现条件,公共产品生产的最优点在TT曲线与U曲线的相切点N,此时,经济处于均衡状态,消费者选择的数量对应的边际替代率对应于生产者的产品转换率,即RTSGq,Pq=RCSGq,Pq。
1.在不考虑公共产品供给中发生的交易费用的情况下:
RTSGq,Pq=mpcGqmpcPq,
RCSGq,Pq=pGqpPq
因此,要达到帕累托最优,必然mpcGqmpcPq=pGqpPq,因为不同的供给主体供给同种公共产品,价格相等,因此,mpcGq=mpcPq,mpcGqmpcPq=1,因为pGq=pPq,过N点切线的斜率为1。
2.在考虑公共产品供给中发生的交易费用的情况下,
RTSGq,Pq=mpcGq+mtcGqmpcPq+mtcPq
在供给的公共产品为同质的产品时,RCSGq,Pq=1,
那么,mpcGqmpcPq=1,由于mpcGq=mpcPq,
因此mtcGqmtcPq=1,即在N点非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所发生的边际交易费用相等,方可实现效率最优。
3.无法实现效率的情况下,公共产品供给在两部门之间的调整。
如果初始配置处于TT的下半段(N点以下,不包括N点),如N1,此时曲线的斜率大于1,即RTSGq,Pq=mpcGq+mtcGqmpcPq+mtcPq>1,可得mtcGq>mtcPq,应该减少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增加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最终调整至mtcGq=mtcPq的N点。
如果初始配置处于TT的上半段(N点以上,不包括N点),如N2,此时曲线的斜率小于1,即RTSGq,Pq=mpcGq+mtcGqmpcPq+mtcPq<1,可得mtcGq 如果初始配置处于区域A内,类似于N2点的情况,非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过多,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过少;应该减少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增加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最终调整至mtcGq=mtcPq的N点。如果初始配置处于区域C内,类似于N1点的情况,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过多,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过少;应该减少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增加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最终调整至mtcGq=mtcPq的N点。如果初始配置处于区域B内,非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与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均过少;应该增加非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最终调整至mtcGq=mtcPq的N点。
(二)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边界确定:威廉姆森范式的扩展
将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在供给公共产品中发生的成本分为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假设生产成本随着公共产品供给数量不断变化,与公共产品供给数量成正比例的关系,公共产品供给数量越大,发生的生产成本越多,反之,生产成本越小。但是交易费用的大小取决于受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三个因素的影响,与组织的规模大小没有一个固定的比例关系,交易费用会随着资产专用性的增强而呈现出类似于指数函数式的增长趋势,随着资产专用性的提高,组织偏离最佳供给规模的程度不断增加,从而导致组织单位交易费用递增,呈现出“先降后升”,呈“U”字形变化(如图2)。因此,在生产成本与公共产品供给数量呈正比例关系的情况下,交易成本的变化对界定组织的边界能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文将生产成本与不同组织的交易费用相加得到的总成本与社会可以接受的交易费用相比较作为区分公共产品不同供给主体边界的依据。
图2是包含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三种等级制度在内的威廉姆森范式的拓展模型。图2中,OCG、OCM、OCF分别为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TCG、TCM、TCF分别为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CG、CM、CF分别为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总成本,分别为CG=OCG+TCG、CM=OCM+TCM、CF=OCF+TCF。
从图2中可以看出,当交易费用允许值(社会承受交易费用的一般标准)为TC0时,E1、E2分别给出了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边界:当公共产品的数量界于E1和E2之间时,宜采用市场供给的方式,可以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最小;当公共产品的数量小于E1时,宜采用自愿供给的方式,可以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最小;当公共产品的数量大于E2时,宜采用政府供给的方式,可以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最小。
从图2中还可以发现,当社会进步、技术革新等因素的作用使社会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普遍降低时(如信息技术的发展及交通运输的便捷等使社会交易费用从TC0降至TC1),原有的组织形式将会出现一些“空洞”(如图2中FM1、M2G1)而无法覆盖这些领域,即在这些领域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都不再是实现外部效应内在化的最佳选择,为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创新创造了需求空间。
上述威廉姆森范式拓展模型虽然只是从公共产品数量这个单一维度分析了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行为的界限,但对我们正确界定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可以产生多方面的启示:
1.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既存在市场失灵,也存在政府失灵和自愿供给的失灵,如图2中FM1、M2G2。由于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使得购买公共产品的人无法阻止别人享用公共产品。既然“免费搭车”现象存在,那么,愿意花钱购买公共产品的人肯定不多,这样就会造成公共产品的匮乏。可见,公共产品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提供,造成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失灵。由于公众对公共产品需求差异的存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时往往倾向于满足大多数处于中间状态的受众的选择偏好。而一部分人对公共产品的超量需求和特殊需求得不到满足,造成公共产品的政府失灵。由于公共产品自愿供给在第三部门和个人在筹集资金方面面临的问题,慈善组织的业余性等固有缺陷的存在,使得自愿供给公共产品出现失灵,不能提供较大规模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2.政府、市场和以第三部门为主体的公共产品自愿供给部门之间可以相互弥补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失灵问题。市场失灵虽然是政府干预的前提,但并非只要有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干预,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也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同样当政府供给公共产品存在失灵时,市场与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都可以起到弥补政府失灵的作用。
3.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是动态的、可变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决定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有效性的因素众多,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必然是相对的、动态的,不存在始终如一的合理区间。
4.市场组织形式处于不断创新和发展过程之中。作为与市场相对应的组织,政府和第三部门都不可能是惟一的,虽然政府、市场和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主体在供给公共产品时都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费用,但其作用是有限度的,而一旦现有的市场组织不能达到效率最优,组织创新便会出现,如产生一些新型的“中间组织”、一体化组织等等。显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供给公共产品的主体的创新将是持续的,我们可以大胆设想在条件成熟的将来,公共产品供给将会出现新的供给主体——“第四部门”。
四、中国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测度
交易费用是一个内涵广泛的复杂范畴,完全意义上的交易费用的测算的确非常困难,在目前的统计数据和统计方法下是无法完成。但如果我们借鉴诺思等人的做法,将国民经济部门区分为转换部门(transforming sectors)和交易部门(transaction sectors),借助于现有的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外在性的交易费用(针对转换部门而言),即交易部门(专门为经济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部门)所产生的交易费用是完全可以测算出来的。其数量应该等于全部交易部门所消耗的社会资源,即交易部门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价值表现形式就是交易部门的增加值[10]。基于这一认识,本文试图对我国公共产品供给中产生的外在性的交易费用进行测算。
(一)绝对交易费用的测算
在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实践中,将国民经济分为16个行业: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建筑业、地质勘探业和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讯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业;科学技术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其他。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讯业中的邮电通讯业部分、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中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部分、金融及保险业全部、房地产业全部、社会服务业中的信息咨询服务业部分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提供商业性服务的交易部门(私人部门),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则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提供公共产品的交易部门(公共部门)。因为统计年鉴中没有第三部门(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主体)的数据,也没有市场供给公共产品的数据,从已有的数据中也很难分离出公共产品自愿供给和市场供给相关的数据,因此,我们假设测算出的公共部门发生的交易费用为政府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市场供给与自愿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为测算出的私人部门发生的交易费用。由于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只提供了1991年之后的各部门增加值资料,所以,本文的样本区间只能从1991年开始。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或其他公开出版物没有公布全部细分行业的增加值数据,所以,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中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部分、社会服务业中的信息咨询服务业部分的增加值的数据只能采用推算的方法。1991—2003年间,批发零售贸易业从业人员占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从业人员的比重平均约为93%,信息咨询服务业从业人员占社会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比重平均约为5%,我们暂且用从业人员比重代替其增加值占所在大行业中的比重,于是有计算公式:公共部门的绝对交易费用=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增加值;非政府部门的绝对交易费用=邮电通讯业增加值+批发零售贸易业增加值+金融、保险业增加值+房地产业增加值+信息咨询服务业增加值=(邮电通讯业增加值+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增加值)×93%+(金融、保险业增加值+房地产业增加值+社会服务业增加值)×5%。我们以国内生产总值代表私人部门每年生产的产品数量,以财政支出作为公共部门每年供给的公共产品数量,那么,私人部门单位产品(私人产品)交易费用=私人部门交易费用/国内生产总值,公共部门单位产品(公共产品)交易费用=公共部门交易费用/财政支出。
1991—2003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相对交易费用与绝对交易费用如表1,1991—2003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交易费用的绝对额是不断上升的,私人部门的交易费用由1991年的3 767.6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20 580.22亿元,上升了5.46倍;公共部门的交易费用由1991年的662.1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3 138.46亿元,上升了4.74倍。私人部门单位产品交易费用相对稳定,在0.17亿元—0.183亿元之间,公共部门单位产品的交易费用则变化较大,1994—2003年间呈一个不断下降的趋势,由最高的0.220815亿元下降为0.127321亿元,从图3可以看出,私人部门单位交易费用与公共部门单位交易费用在1998—1999年度相交,之前公共部门单位交易费用高于私人部门单位交易费用,之后公共部门单位交易费用低于私人部门单位交易费用。
(二)边际交易费用的测算:实证检验
1.基本模型与变量的含义
Qg=c0+c1TCg(1)
Qp=c2+c3TCp(2)
其中,Qg为政府部门供给的公共产品数量,TCg为政府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Qp为非政府部门供给的产品的数量,TCp为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c0、c1、c2、c3为常数项。
对公式1两边分别对TCg求导,对公式2两边分别对TCp求导,可以得出:
dQgdTCg=c1 (3)
dQpdTCp=c3(4)
因此,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边际成本为MCg=c1,非政府部门供给产品的边际交易费用为MCp=c3。
2.数据与方法
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选取1991—2003年的时间序列数据。本部分数据均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1997》、《中国统计年鉴2005》的有关数据统计、计算得出。
估计方法为普通最小二乘法,所用软件为EVIEWS3.1。
3.计量结果
(1)公式1的回归结果为:
Qg=-4 836.224(-4.366)+8.87915.56TCg
R2=0.957 R2=0.953 F=242.236
从上面的回归结果看,R2为0.957,调整后的R2为0.953,模型的拟合度较好。
(2)公式2的回归结果为:
Qp=1 108.364(0.717)+5.5847.32TCp
R2=0.957 R2=0.9947 F=2 239.24
常数项c0的t检验值为0.717<2,显著性较差,因此剔出常数项进行检验的结果为:
Qp=5.66TCp(125.40)
R2=0.995 R2=0.995
从上面的回归结果看,R2为0.995,调整后的R2为0.995,模型的拟合度较好。
(3)小结
从公式1和公式2的计量结果看c1=8.879,c3=5.58,因此MCg=c1=8.879,MCp=c3=5.58。可以看出公共部门供给公共产品所发生的边际交易费用要高于私人部门供给公共产品发生的交易费用。在我国,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公共产品的供给由政府部门交给私人部门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五、结 论
1.按照康芒斯对交易的分类,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都可以归入到交易活动中来。无论采用何种供给方式,在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都会发生交易费用,因此,公共产品的供给活动可以纳入到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中来。
2.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三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作用的边界在时间上因条件的变化而变动[10]。在不同公共主体生产同质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一样的条件下,最优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的选择,取决于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
3.通过对威廉姆森范式的扩展分析认为,政府、市场和以第三部门为主体的公共产品自愿供给部门之间可以相互弥补各自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失灵问题,各个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在供给公共产品时存在各自的合理边界。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是动态的、可变的,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合理边界。
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在交易成本不断降低、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空洞”且不能弥补的情况下,将会产生有别于政府、市场、第三部门的新的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第四部门”。
5.通过对中国公私部门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存在的交易费用的测量发现:从绝对量指标上看,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交易费用的绝对额是不断上升的;从平均交易费用指标来看,私人部门单位产品交易费用相对稳定,公共部门单位产品的交易费用则变化较大,私人部门单位交易费用与公共部门单位交易费用在1998—1999年度相交;从边际交易费用指标来看,公共部门供给公共产品所发生的边际交易费用要高于私人部门供给公共产品发生的交易费用。因此,就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而言,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公共产品的供给由政府部门交给私人部门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De Alessi,L.Property Rights,Transaction Costs,and X-Efficiency:An Essay in Economic Theory[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3,(73):64-81.
[2] Leibenstein,H.Allocative Efficiency Vs.“X-Efficiency”[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56,1966,392-415.
[3] 樊丽明.中国公共产品市场与自愿供给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冰]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经济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6] 陈郁.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7][美]科斯,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译文集[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8] 王磊,刘希勤.交易费用、政府边界与财政体制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2).
[9] 樊丽明,石绍宾.公共品供给机制:作用边界变迁及影响因素[J].当代经济科学,2006,(1).
[10] 金玉国,张伟.1991—2002年我国外在性交易费用统计测算——兼论体制转型绩效的计量[J].中国软科学,2005,(1).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摘 要:
将新制度经济学中交易费用理论引入公共产品供给分析,给出了供给公共产品的主体确定的理论模型,并在威廉姆森范式扩展的基础上得出了各个主体的边界,认为最优公共产品供给方式的选择和主体边界的确定,取决于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测算了中国公私部门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存在的交易费用,发现就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而言,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公共产品供给由政府部门交给私人部门与第三部门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关键词:交易费用;公共产品;公共部门;私人部门
中图分类号:F81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7)04-0064-08
一、引 言
公共产品供给是指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选择以何种方式筹资并加以使用,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其实质是资源配置,属于分配范畴。从世界各国公共产品供给的实践出发进行抽象,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不外乎三种:政府供给,市场供给及自愿供给。
公共产品的市场供给是指营利组织根据市场需求,以营利为目的,运用收费方式补偿支出的公共产品供给方式。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是在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基础上,政府以公平为目的、以税收和公共收费为主要筹资手段,利用公共资源供给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公共产品自愿供给是指公民个人、单位,以自愿为基础,以社会捐赠或公益彩票等形式无偿或部门无偿地筹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公共产品的提供,并接受公众监督的公共产品供给方式[3]。这些方式是以不同的主体,遵循不同的原则,以不同方式和渠道筹集公共产品供给资金,决定使用去向并予以监督的机制。
几乎在每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公共品供给的三种方式都在发挥作用,但三者的作用范围有所差别,而且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三种方式的作用领域也有不同。公共产品三种供给方式是在空间上并存、相互结合发生作用的,作用的具体模式是多样化的。大中小规模政府和非政府的单位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在地方公共经济中能实现秩序和比较高水平的绩效(奥斯特罗姆、帕克斯和惠特克,2000)。
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选择和作用边界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共品自身性质、技术条件、政府职能理念、公平效率标准、政府政策倾向、需求状况和私人资本规模的不同,可能导致不同的供给方式,而且会导致公共产品供给方式的不断转变[8]。
现代经济学在20世纪最后30年有了很大的发展,最重要的发展就是引进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在过去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后凯恩斯主义等主流经济学里,都只有生产成本的概念,没有交易费用的概念。企业的生产成本可以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在制度经济学产生以前,主流经济学认为厂商通过生产成本的调整来决定所要达到的产量。实际上到了20世纪最后30年,因为引入了交易费用这个概念后,人们发现,在总成本里面有一部分耗费跟物理的、化学的产品制造的变化一点关系都没有,它是为了交易而发生的,即制度经济学中所论述的交易费用。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将为研究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确定问题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本文侧重于从交易费用的角度解释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选择和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边界确定,并对中国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交易费用进行了测度,最后部分提供简要的结论。
二、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
科斯认为,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威廉姆森认为,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费用,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交易费用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受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资产专用性指耐用人力资产或实物资产在何种程度上被锁定而投入到一个特定贸易关系,因而也就是在何种程度上他们在可选择的经济活动中所具有的价值。阿罗使用的交易费用概念更具有一般性:“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它包括信息费用、排他性费用和设计公共政策并执行的费用。交易费用理论认为交易是普遍存在的,康芒斯将“交易”的概念和正统经济学中“生产”的概念相对应,将“交易”分为三种类型:买卖的交易,即平等人之间的交换关系;管理的交易,即上下之间的交换关系;限额的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对个人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类型覆盖了所有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按照康芒斯对交易的分类,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同样可以归入到交易活动中:首先,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活动,纳税人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税金),政府利用税收收入供给公共产品。其次,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是政府间的交易活动,下级政府是上级政府在供给公共产品上的代理人,为本地区供给公共产品,满足地方公共需要。再次,同级政府之间在供给外溢性的地方公共产品上也存在着交换关系。因此,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也是一种交易,交易费用是客观存在于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中的。市场供给公共产品是私人按照市场规则采用收费或政府补贴的方式进行的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因此,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活动,产生交易费用。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过程是一种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即捐助者捐助资金提供公共产品后获得心理满足或者税收优惠等的一种交易,按照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定义,在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过程(分散决策)中、筹资过程中、建立相关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都会产生交易费用。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对公共产品的供给进行分析,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1)搜寻信息的费用。即供给者为了获取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了解公共产品特性、所需成本等信息所花费的成本。(2)谈判、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权利和责任的费用。例如在民主机制下,公共产品的供给是由“以手投票”机制来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品种和数量的,由于公共产品的特性和选民的消费偏好、价值取向存在较大差异,要通过一致同意或多数同意的原则来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方案,必然带来较高的契约达成费用。分级财政体制下在决定由哪一级政府供给哪种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成本(税收)如何在政府间进行分担上的政府间多重博弈,也必然带来较高的契约达成费用。(3)履行契约,收回成本的费用。(4)排他费用,即阻止不付费者对公共产品消费所发生的费用。(5)监督供给者按所签订的契约供给公共产品所发生的费用。(6)避免消费者退出契约所发生的费用。
公共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非排他性决定了不可能阻止不付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对公共产品的供给不付任何费用的人同支付费用的人一样能够享有公共产品带来的益处;非竞争性决定了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从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中获得的效用,即增加额外一个人消费该公共产品不会引起该产品成本的增加。由于公共产品的两大特性,决定了没有消费者愿意公布自己从公共产品消费中获得的效用,因此搜寻信息的费用是相当高的。公共产品的两大特性决定了消费者都期望他人去购买而自己顺便享用它带来的利益,也就是“免费搭车”,由此带来的交易费用是相当大的。由于公共产品两大特性的存在和交易费用存在的普遍性,决定了无论采用何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都会产生交易费用。
三、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及其边界确定:理论分析
(一)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确定标准:一个理论模型
公共产品的市场交易存在着较大的交易费用,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代替市场供给公共产品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政府取代市场,资源配置由价格分配方式转为税收分配方式(政府通过强制性的税收征收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消除了“价格发现成本”,政府可以通过利用征集来的公共资源,按公共需要,供给公共产品。但当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超过一定规模时,政府活动的边际成本递增,因为政府在供给公共产品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和资产专用性等原因,也会产生交易费用,此时如果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因为采用分散决策、个人选择的方式无偿或部分无偿地供给公共产品,能够节约机会主义行为和资产专用性带来的交易费用,使某种或某些公共产品的供给产生较少的交易费用,那么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将取代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从历史和理论来看,同样存在由于某一主体供给公共产品中所存在的交易成本超过其他两个主体供给公共产品的交易成本,那么可能出现市场—政府或自愿,自愿—政府等可能的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变化路径。
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三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作用的边界在时间上因条件的变化而变动[3]。在理论上,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最优的供给方式的选择,即公共产品供给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用。在忽略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仅考虑公共产品供给的生产成本时,无论采用何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都可以降到最低(Ronald D.Ripple and Yun Hsing(Y.H.)Cheung,1999)。因此,假定公共产品供给的生产成本既定,公共产品供给最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基于这一角度,本文通过一个理论模型来说明公共产品公共方式选择采用的标准。
假设:(1)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tc可以衡量且是产量q的函数tc=tc(q)。
(2)不同的供给主体供给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pc=pc(q)=pq。
(3)供给者的收益函数tr=tr(q)。那么:maxπ=tr(q)-pc(q)-tc(q)
帕累托最优供给的条件为:mr(q)=mpc(q)-mtc(q)
因此,在交易费用为0时,帕累托最优的供给条件为:mr(q)=mpc(q)
假设: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供给同一种公共产品,且价格相等;Pq为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Gq为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TT为公共产品的生产可能性曲线,U为社会消费公共产品的无差异曲线。按照帕累托最优的实现条件,公共产品生产的最优点在TT曲线与U曲线的相切点N,此时,经济处于均衡状态,消费者选择的数量对应的边际替代率对应于生产者的产品转换率,即RTSGq,Pq=RCSGq,Pq。
1.在不考虑公共产品供给中发生的交易费用的情况下:
RTSGq,Pq=mpcGqmpcPq,
RCSGq,Pq=pGqpPq
因此,要达到帕累托最优,必然mpcGqmpcPq=pGqpPq,因为不同的供给主体供给同种公共产品,价格相等,因此,mpcGq=mpcPq,mpcGqmpcPq=1,因为pGq=pPq,过N点切线的斜率为1。
2.在考虑公共产品供给中发生的交易费用的情况下,
RTSGq,Pq=mpcGq+mtcGqmpcPq+mtcPq
在供给的公共产品为同质的产品时,RCSGq,Pq=1,
那么,mpcGqmpcPq=1,由于mpcGq=mpcPq,
因此mtcGqmtcPq=1,即在N点非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所发生的边际交易费用相等,方可实现效率最优。
3.无法实现效率的情况下,公共产品供给在两部门之间的调整。
如果初始配置处于TT的下半段(N点以下,不包括N点),如N1,此时曲线的斜率大于1,即RTSGq,Pq=mpcGq+mtcGqmpcPq+mtcPq>1,可得mtcGq>mtcPq,应该减少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增加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的数量,最终调整至mtcGq=mtcPq的N点。
如果初始配置处于TT的上半段(N点以上,不包括N点),如N2,此时曲线的斜率小于1,即RTSGq,Pq=mpcGq+mtcGqmpcPq+mtcPq<1,可得mtcGq
(二)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边界确定:威廉姆森范式的扩展
将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在供给公共产品中发生的成本分为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假设生产成本随着公共产品供给数量不断变化,与公共产品供给数量成正比例的关系,公共产品供给数量越大,发生的生产成本越多,反之,生产成本越小。但是交易费用的大小取决于受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三个因素的影响,与组织的规模大小没有一个固定的比例关系,交易费用会随着资产专用性的增强而呈现出类似于指数函数式的增长趋势,随着资产专用性的提高,组织偏离最佳供给规模的程度不断增加,从而导致组织单位交易费用递增,呈现出“先降后升”,呈“U”字形变化(如图2)。因此,在生产成本与公共产品供给数量呈正比例关系的情况下,交易成本的变化对界定组织的边界能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文将生产成本与不同组织的交易费用相加得到的总成本与社会可以接受的交易费用相比较作为区分公共产品不同供给主体边界的依据。
图2是包含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三种等级制度在内的威廉姆森范式的拓展模型。图2中,OCG、OCM、OCF分别为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TCG、TCM、TCF分别为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CG、CM、CF分别为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总成本,分别为CG=OCG+TCG、CM=OCM+TCM、CF=OCF+TCF。
从图2中可以看出,当交易费用允许值(社会承受交易费用的一般标准)为TC0时,E1、E2分别给出了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边界:当公共产品的数量界于E1和E2之间时,宜采用市场供给的方式,可以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最小;当公共产品的数量小于E1时,宜采用自愿供给的方式,可以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最小;当公共产品的数量大于E2时,宜采用政府供给的方式,可以供给公共产品的成本最小。
从图2中还可以发现,当社会进步、技术革新等因素的作用使社会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普遍降低时(如信息技术的发展及交通运输的便捷等使社会交易费用从TC0降至TC1),原有的组织形式将会出现一些“空洞”(如图2中FM1、M2G1)而无法覆盖这些领域,即在这些领域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都不再是实现外部效应内在化的最佳选择,为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创新创造了需求空间。
上述威廉姆森范式拓展模型虽然只是从公共产品数量这个单一维度分析了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行为的界限,但对我们正确界定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可以产生多方面的启示:
1.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既存在市场失灵,也存在政府失灵和自愿供给的失灵,如图2中FM1、M2G2。由于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使得购买公共产品的人无法阻止别人享用公共产品。既然“免费搭车”现象存在,那么,愿意花钱购买公共产品的人肯定不多,这样就会造成公共产品的匮乏。可见,公共产品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提供,造成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失灵。由于公众对公共产品需求差异的存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时往往倾向于满足大多数处于中间状态的受众的选择偏好。而一部分人对公共产品的超量需求和特殊需求得不到满足,造成公共产品的政府失灵。由于公共产品自愿供给在第三部门和个人在筹集资金方面面临的问题,慈善组织的业余性等固有缺陷的存在,使得自愿供给公共产品出现失灵,不能提供较大规模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2.政府、市场和以第三部门为主体的公共产品自愿供给部门之间可以相互弥补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失灵问题。市场失灵虽然是政府干预的前提,但并非只要有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干预,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也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同样当政府供给公共产品存在失灵时,市场与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都可以起到弥补政府失灵的作用。
3.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是动态的、可变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决定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有效性的因素众多,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必然是相对的、动态的,不存在始终如一的合理区间。
4.市场组织形式处于不断创新和发展过程之中。作为与市场相对应的组织,政府和第三部门都不可能是惟一的,虽然政府、市场和公共产品的自愿供给主体在供给公共产品时都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费用,但其作用是有限度的,而一旦现有的市场组织不能达到效率最优,组织创新便会出现,如产生一些新型的“中间组织”、一体化组织等等。显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供给公共产品的主体的创新将是持续的,我们可以大胆设想在条件成熟的将来,公共产品供给将会出现新的供给主体——“第四部门”。
四、中国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测度
交易费用是一个内涵广泛的复杂范畴,完全意义上的交易费用的测算的确非常困难,在目前的统计数据和统计方法下是无法完成。但如果我们借鉴诺思等人的做法,将国民经济部门区分为转换部门(transforming sectors)和交易部门(transaction sectors),借助于现有的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外在性的交易费用(针对转换部门而言),即交易部门(专门为经济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部门)所产生的交易费用是完全可以测算出来的。其数量应该等于全部交易部门所消耗的社会资源,即交易部门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价值表现形式就是交易部门的增加值[10]。基于这一认识,本文试图对我国公共产品供给中产生的外在性的交易费用进行测算。
(一)绝对交易费用的测算
在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实践中,将国民经济分为16个行业: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建筑业、地质勘探业和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讯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业;科学技术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其他。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讯业中的邮电通讯业部分、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中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部分、金融及保险业全部、房地产业全部、社会服务业中的信息咨询服务业部分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提供商业性服务的交易部门(私人部门),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则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提供公共产品的交易部门(公共部门)。因为统计年鉴中没有第三部门(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的主体)的数据,也没有市场供给公共产品的数据,从已有的数据中也很难分离出公共产品自愿供给和市场供给相关的数据,因此,我们假设测算出的公共部门发生的交易费用为政府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市场供给与自愿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为测算出的私人部门发生的交易费用。由于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只提供了1991年之后的各部门增加值资料,所以,本文的样本区间只能从1991年开始。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或其他公开出版物没有公布全部细分行业的增加值数据,所以,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中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部分、社会服务业中的信息咨询服务业部分的增加值的数据只能采用推算的方法。1991—2003年间,批发零售贸易业从业人员占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从业人员的比重平均约为93%,信息咨询服务业从业人员占社会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比重平均约为5%,我们暂且用从业人员比重代替其增加值占所在大行业中的比重,于是有计算公式:公共部门的绝对交易费用=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增加值;非政府部门的绝对交易费用=邮电通讯业增加值+批发零售贸易业增加值+金融、保险业增加值+房地产业增加值+信息咨询服务业增加值=(邮电通讯业增加值+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增加值)×93%+(金融、保险业增加值+房地产业增加值+社会服务业增加值)×5%。我们以国内生产总值代表私人部门每年生产的产品数量,以财政支出作为公共部门每年供给的公共产品数量,那么,私人部门单位产品(私人产品)交易费用=私人部门交易费用/国内生产总值,公共部门单位产品(公共产品)交易费用=公共部门交易费用/财政支出。
1991—2003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相对交易费用与绝对交易费用如表1,1991—2003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交易费用的绝对额是不断上升的,私人部门的交易费用由1991年的3 767.6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20 580.22亿元,上升了5.46倍;公共部门的交易费用由1991年的662.1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3 138.46亿元,上升了4.74倍。私人部门单位产品交易费用相对稳定,在0.17亿元—0.183亿元之间,公共部门单位产品的交易费用则变化较大,1994—2003年间呈一个不断下降的趋势,由最高的0.220815亿元下降为0.127321亿元,从图3可以看出,私人部门单位交易费用与公共部门单位交易费用在1998—1999年度相交,之前公共部门单位交易费用高于私人部门单位交易费用,之后公共部门单位交易费用低于私人部门单位交易费用。
(二)边际交易费用的测算:实证检验
1.基本模型与变量的含义
Qg=c0+c1TCg(1)
Qp=c2+c3TCp(2)
其中,Qg为政府部门供给的公共产品数量,TCg为政府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Qp为非政府部门供给的产品的数量,TCp为非政府部门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c0、c1、c2、c3为常数项。
对公式1两边分别对TCg求导,对公式2两边分别对TCp求导,可以得出:
dQgdTCg=c1 (3)
dQpdTCp=c3(4)
因此,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边际成本为MCg=c1,非政府部门供给产品的边际交易费用为MCp=c3。
2.数据与方法
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选取1991—2003年的时间序列数据。本部分数据均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1997》、《中国统计年鉴2005》的有关数据统计、计算得出。
估计方法为普通最小二乘法,所用软件为EVIEWS3.1。
3.计量结果
(1)公式1的回归结果为:
Qg=-4 836.224(-4.366)+8.87915.56TCg
R2=0.957 R2=0.953 F=242.236
从上面的回归结果看,R2为0.957,调整后的R2为0.953,模型的拟合度较好。
(2)公式2的回归结果为:
Qp=1 108.364(0.717)+5.5847.32TCp
R2=0.957 R2=0.9947 F=2 239.24
常数项c0的t检验值为0.717<2,显著性较差,因此剔出常数项进行检验的结果为:
Qp=5.66TCp(125.40)
R2=0.995 R2=0.995
从上面的回归结果看,R2为0.995,调整后的R2为0.995,模型的拟合度较好。
(3)小结
从公式1和公式2的计量结果看c1=8.879,c3=5.58,因此MCg=c1=8.879,MCp=c3=5.58。可以看出公共部门供给公共产品所发生的边际交易费用要高于私人部门供给公共产品发生的交易费用。在我国,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公共产品的供给由政府部门交给私人部门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五、结 论
1.按照康芒斯对交易的分类,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公共产品的活动都可以归入到交易活动中来。无论采用何种供给方式,在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都会发生交易费用,因此,公共产品的供给活动可以纳入到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中来。
2.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三种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作用的边界在时间上因条件的变化而变动[10]。在不同公共主体生产同质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一样的条件下,最优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的选择,取决于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
3.通过对威廉姆森范式的扩展分析认为,政府、市场和以第三部门为主体的公共产品自愿供给部门之间可以相互弥补各自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失灵问题,各个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在供给公共产品时存在各自的合理边界。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主体的合理边界是动态的、可变的,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合理边界。
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在交易成本不断降低、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空洞”且不能弥补的情况下,将会产生有别于政府、市场、第三部门的新的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第四部门”。
5.通过对中国公私部门供给公共产品过程中存在的交易费用的测量发现:从绝对量指标上看,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交易费用的绝对额是不断上升的;从平均交易费用指标来看,私人部门单位产品交易费用相对稳定,公共部门单位产品的交易费用则变化较大,私人部门单位交易费用与公共部门单位交易费用在1998—1999年度相交;从边际交易费用指标来看,公共部门供给公共产品所发生的边际交易费用要高于私人部门供给公共产品发生的交易费用。因此,就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而言,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公共产品的供给由政府部门交给私人部门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De Alessi,L.Property Rights,Transaction Costs,and X-Efficiency:An Essay in Economic Theory[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3,(73):64-81.
[2] Leibenstein,H.Allocative Efficiency Vs.“X-Efficiency”[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56,1966,392-415.
[3] 樊丽明.中国公共产品市场与自愿供给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冰]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经济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6] 陈郁.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7][美]科斯,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译文集[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8] 王磊,刘希勤.交易费用、政府边界与财政体制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2).
[9] 樊丽明,石绍宾.公共品供给机制:作用边界变迁及影响因素[J].当代经济科学,2006,(1).
[10] 金玉国,张伟.1991—2002年我国外在性交易费用统计测算——兼论体制转型绩效的计量[J].中国软科学,2005,(1).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