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胡耀邦同志在十二大报告中指出:“在农村,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是主要经济形式。”“近几年在农村建立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只能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决不能违背群众的意愿轻率变动,更不能走回头路。”这不仅指明了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性质,而且对今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农业生产责任制,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不少同志对这一历史性变革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和正确的认识,认为实行以联产承包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