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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档案概念与其所指代的事物
毫无疑问,科技档案概念与其所指代的事物并不是同时产生的。概念的出现晚于事物,换句话讲,两者的产生条件小同,社会化大生产是现代意义的科技档案产生的条件。我们把这个条件看作是科技档案产生的一般社会条件。由于这个事物大量产生及其在科技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对其管理便不可或缺,而在管理上,世界各国并不相同,有科技档案、情报资料等小同的方法。就我国而言,与形象表达“贮存于档架的文书案卷”的“档案”概念形成不同,用“科技档案”这个概念来指代这个事物,并不是该事物的形成者或使用者自发的,而是在国家力量主导下实现的,其实质在于用档案管理的思想和方法来规范对这个事物的管理,以期对这个事物也能够实现集中统一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科技档案概念的应用是选择的结果。我们把这个条件看作是科技档案产生的特殊社会条件。简言之,一般社会条件产生了事物,特殊社会条件选择了这个概念以及管理方法。
作为科技生产活动的产物,这个事物与科学技术、社会生产的状况密切相关,而无关乎经济体制的性质,所以计划经济也好,市场经济也好,这个事物都会产生。而科技档案这个概念的使用以及与这个概念相应的管理方法的施行是由国家力量推动着自上而下展开的,这个来源于国家的力量与国家的管理体制密切相关、也就是说,管理方式的选择与经济体制相关联。正是存这个意义上,计划经济成为这个事物以科技档案形式存在的社会环境。我们可以毫不困难地假设出,如果缺少国家力量推动,对这个事物的管理并小会停止,但是否是科技档案的形式则不一定。事实说明,科技档案的思想和方法并不是唯一可行的管理方式。当然,如果不是国家力量推动着以科技档案的形式来管理这个事物,以我国当时的科技与经济状况,是不可能迅速实现对这个事物规范管理的。随着计划经济为市场经济所取代,集中统一亦不再是档案管理的唯一模式,来自国家的推动力量随着管理方式的改变也已减弱,依靠国家力量建立起来的科技档案概念也因推动力的减弱,出现式微的趋势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不过,由于科技、经济强劲发展的势头并没有减弱,对这个事物进行管理的根本动力依然存在,所以,式微的是这个概念而不是这个事物,自然对这个事物的管理也不会停顿。
可见,科技档案概念与其所指代事物在产生条件与发展动力上是有所区别的,概念的式微并不等同于事物的式微。随着科技、经济的迅速发展,这个事物仍然在不断大量形成。弄清楚了这一点,类似“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建设、科学技术研究产生科技文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产生科技文件了吗?难道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科技文件就不需要科学管理了吗?”这样的迷惑也就迎刃而解了。
如果说我们选择“科技档案”概念和计划经济分不开,那么台湾也有“技术档案”概念的现象又作何解释呢?台湾版张泽民著《技术档案管理学》作为“海峡彼岸系统研究科技档案管理的开创之作”成书于1988年,将该书与大陆1962年版《技术档案管理学》进行对比,可以看到:“海峡两岸的档案学者和档案学术研究,虽然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没有能够通过正常的或正式的渠道进行系统的、全面的交流,但是,事实上的信息沟通乃至学术观点上的吸收和借鉴是存在的,特别值得欣喜的是,大陆档案学者关于科技档案管理的诸多观点和学术见解,得到了台湾省档案界同行的认可和赞同,并在他们的档案学著作中得到了明确的反映。”此其一。其二,依据此书,虽然可以说台湾有“技术档案”概念,但由于两岸交流较少,并没有足够充分的资料可以说明这一概念在台湾的实际应用情况。其三,更为关键的是,根据对该书技术档案分类的介绍来看,其技术档案所指与我们的科技档案概念有差异,而与企业档案概念的含义又有相通之处。
其实问题的核心在于,在对这个事物的管理中,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是不是就意味着国家力量必然减弱?现实中,这个事物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也在快速增长,在这种状况下国家力量的减弱是否妥当?对此,应当看到,一方面,对这个事物加以管理的根本动力来源于社会需求而不是国家:另一方面,国家力量的减弱是在档案管理从集中统一向多元模式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多元模式针对不同的档案形成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其依据就是这些形成主体在档案属性中的体现即档案的社会属性。
2 科技档案概念与私人性
科技档案是否具有私人性?对此,有论者持肯定的观点,认为不仅科技档案与企业档案一样具有私人性,而且就连企业档案的私人性也都来源于科技档案。理由是,科技档案作为一种科技成果是“有主”的。然而,应用这一论断却无法解释下述这种情况:国有资产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法律上讲。都属于全体人民所有,是公共性而非私人性的,像“中国科学院系统中的科技档案”就属于此种情况。档案固然是“有主”的,可是一方面。“有主”并不等于就有私人性,不同的“主”会赋予档案不同的属性,而不是只有一种私人性:另一方面,当档案概念不能反映出其形成主体时,其“公” “私”属性是无法确定的。实际上,科技档案可以是私人性也可以是公共性的,视其形成主体而定,但概念本身并不涉及这一点,它关注的是档案的内容而不是形成主体。企业档案概念则不同,这个概念和档案的形成主体紧紧联系在一起,是以档案的形成主体作为概念划分标准而得到的概念,这也是造成企业档案概念与科技档案概念不同的关键。从科技档案概念中虽然可以确定其产生的领域——科技生产活动领域,但看不出其形成主体是谁:而企业档案概念则可以显示其形成主体,并由此确定档案所有者——在法人财产权层面上是企业法人,在最终所有权层面上是企业出资人,从而赋予该种档案以私人性。由于采用不同的概念划分标准,所以,企业档案概念的性质中有社会属性,而科技档案概念没有。既然科技档案概念的性质中并不包含社会属性,“企业档案的社会性也主要来自科技档案”的说法也就不能成立。
企业档案与科技档案这两个概念之间的不同,其意义不仅在于丰富了档案概念的划分方法,也不仅在于可以用企业档案概念来包含科技档案概念无法包含的经营类档案,它更像是一面镜子,照射出既有的档案管理方式与社会发展之间出现的不相适,档案管理需要转型。而企业档案与科技档案这两个概念在性质构成上的不同,使得它们对于档案宏观管理具有了不同的意义,因为从本质上讲,宏观管理主要是对档案形成主体的管理,能够反映形成主体的概念才有实际意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国自1986年那次提出“企业档案”概念的全国科技档案工作会议之后,就再没有开过全国性的科技档案工作会议。至于2000年12月由中国档案学会和国家档案局经科司联合召开的纪念《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颁布20周年研讨会,在会议性质及对实际工作的影响力等方面与之前的三次全国科技档案工作
毫无疑问,科技档案概念与其所指代的事物并不是同时产生的。概念的出现晚于事物,换句话讲,两者的产生条件小同,社会化大生产是现代意义的科技档案产生的条件。我们把这个条件看作是科技档案产生的一般社会条件。由于这个事物大量产生及其在科技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对其管理便不可或缺,而在管理上,世界各国并不相同,有科技档案、情报资料等小同的方法。就我国而言,与形象表达“贮存于档架的文书案卷”的“档案”概念形成不同,用“科技档案”这个概念来指代这个事物,并不是该事物的形成者或使用者自发的,而是在国家力量主导下实现的,其实质在于用档案管理的思想和方法来规范对这个事物的管理,以期对这个事物也能够实现集中统一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科技档案概念的应用是选择的结果。我们把这个条件看作是科技档案产生的特殊社会条件。简言之,一般社会条件产生了事物,特殊社会条件选择了这个概念以及管理方法。
作为科技生产活动的产物,这个事物与科学技术、社会生产的状况密切相关,而无关乎经济体制的性质,所以计划经济也好,市场经济也好,这个事物都会产生。而科技档案这个概念的使用以及与这个概念相应的管理方法的施行是由国家力量推动着自上而下展开的,这个来源于国家的力量与国家的管理体制密切相关、也就是说,管理方式的选择与经济体制相关联。正是存这个意义上,计划经济成为这个事物以科技档案形式存在的社会环境。我们可以毫不困难地假设出,如果缺少国家力量推动,对这个事物的管理并小会停止,但是否是科技档案的形式则不一定。事实说明,科技档案的思想和方法并不是唯一可行的管理方式。当然,如果不是国家力量推动着以科技档案的形式来管理这个事物,以我国当时的科技与经济状况,是不可能迅速实现对这个事物规范管理的。随着计划经济为市场经济所取代,集中统一亦不再是档案管理的唯一模式,来自国家的推动力量随着管理方式的改变也已减弱,依靠国家力量建立起来的科技档案概念也因推动力的减弱,出现式微的趋势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不过,由于科技、经济强劲发展的势头并没有减弱,对这个事物进行管理的根本动力依然存在,所以,式微的是这个概念而不是这个事物,自然对这个事物的管理也不会停顿。
可见,科技档案概念与其所指代事物在产生条件与发展动力上是有所区别的,概念的式微并不等同于事物的式微。随着科技、经济的迅速发展,这个事物仍然在不断大量形成。弄清楚了这一点,类似“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建设、科学技术研究产生科技文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产生科技文件了吗?难道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科技文件就不需要科学管理了吗?”这样的迷惑也就迎刃而解了。
如果说我们选择“科技档案”概念和计划经济分不开,那么台湾也有“技术档案”概念的现象又作何解释呢?台湾版张泽民著《技术档案管理学》作为“海峡彼岸系统研究科技档案管理的开创之作”成书于1988年,将该书与大陆1962年版《技术档案管理学》进行对比,可以看到:“海峡两岸的档案学者和档案学术研究,虽然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没有能够通过正常的或正式的渠道进行系统的、全面的交流,但是,事实上的信息沟通乃至学术观点上的吸收和借鉴是存在的,特别值得欣喜的是,大陆档案学者关于科技档案管理的诸多观点和学术见解,得到了台湾省档案界同行的认可和赞同,并在他们的档案学著作中得到了明确的反映。”此其一。其二,依据此书,虽然可以说台湾有“技术档案”概念,但由于两岸交流较少,并没有足够充分的资料可以说明这一概念在台湾的实际应用情况。其三,更为关键的是,根据对该书技术档案分类的介绍来看,其技术档案所指与我们的科技档案概念有差异,而与企业档案概念的含义又有相通之处。
其实问题的核心在于,在对这个事物的管理中,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是不是就意味着国家力量必然减弱?现实中,这个事物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也在快速增长,在这种状况下国家力量的减弱是否妥当?对此,应当看到,一方面,对这个事物加以管理的根本动力来源于社会需求而不是国家:另一方面,国家力量的减弱是在档案管理从集中统一向多元模式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多元模式针对不同的档案形成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其依据就是这些形成主体在档案属性中的体现即档案的社会属性。
2 科技档案概念与私人性
科技档案是否具有私人性?对此,有论者持肯定的观点,认为不仅科技档案与企业档案一样具有私人性,而且就连企业档案的私人性也都来源于科技档案。理由是,科技档案作为一种科技成果是“有主”的。然而,应用这一论断却无法解释下述这种情况:国有资产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法律上讲。都属于全体人民所有,是公共性而非私人性的,像“中国科学院系统中的科技档案”就属于此种情况。档案固然是“有主”的,可是一方面。“有主”并不等于就有私人性,不同的“主”会赋予档案不同的属性,而不是只有一种私人性:另一方面,当档案概念不能反映出其形成主体时,其“公” “私”属性是无法确定的。实际上,科技档案可以是私人性也可以是公共性的,视其形成主体而定,但概念本身并不涉及这一点,它关注的是档案的内容而不是形成主体。企业档案概念则不同,这个概念和档案的形成主体紧紧联系在一起,是以档案的形成主体作为概念划分标准而得到的概念,这也是造成企业档案概念与科技档案概念不同的关键。从科技档案概念中虽然可以确定其产生的领域——科技生产活动领域,但看不出其形成主体是谁:而企业档案概念则可以显示其形成主体,并由此确定档案所有者——在法人财产权层面上是企业法人,在最终所有权层面上是企业出资人,从而赋予该种档案以私人性。由于采用不同的概念划分标准,所以,企业档案概念的性质中有社会属性,而科技档案概念没有。既然科技档案概念的性质中并不包含社会属性,“企业档案的社会性也主要来自科技档案”的说法也就不能成立。
企业档案与科技档案这两个概念之间的不同,其意义不仅在于丰富了档案概念的划分方法,也不仅在于可以用企业档案概念来包含科技档案概念无法包含的经营类档案,它更像是一面镜子,照射出既有的档案管理方式与社会发展之间出现的不相适,档案管理需要转型。而企业档案与科技档案这两个概念在性质构成上的不同,使得它们对于档案宏观管理具有了不同的意义,因为从本质上讲,宏观管理主要是对档案形成主体的管理,能够反映形成主体的概念才有实际意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国自1986年那次提出“企业档案”概念的全国科技档案工作会议之后,就再没有开过全国性的科技档案工作会议。至于2000年12月由中国档案学会和国家档案局经科司联合召开的纪念《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颁布20周年研讨会,在会议性质及对实际工作的影响力等方面与之前的三次全国科技档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