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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7月份以来,人民银行总行连续发了二只明传电报,强调必须加强银行结算监督,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并明确了对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措施。然而由于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一些具体问题较难掌握,由此而影响了托收承付结算功能的正常发挥。 1.托收适用范围不明确。办法规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较好,经开户银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