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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企业扩大再生产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司法实务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否同时主张“租金加速到期”与“租赁物取回”违约责任条款。本文试图从合同法的法理角度对此进行阐述,认为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目的在于弥补承租人未履行合同时的租金损失,而非惩罚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因此违约条款的两项内容不可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