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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依靠其资源、技术、场所和服务,在教科书编写、课件制作和远程教育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为图书馆直接适用教育目的法定许可规则提供了实践依据。由于我国现行法定许可的运行机制存在较大的缺陷,降低了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的效果。只有废除"选择退出"机制,确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制订法定许可执行程序性条款,才能保证法定许可在图书馆服务教育事业中发挥有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