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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雍提出的以物观物,其实与庄子的以道观物别无二致,二者皆是在对外界事物的接触中,排除自身对于该事物的情感认知,不掺杂任何感性因素,全然将该事物的本然状态展现在人们眼前。邵雍告诫人们应该以此种心态来应接万物,跳出感情的樊篱,这样就会做出最理性的判断,不被万物所累,物物而不物于物。
所谓以物观物,就是顺应事物的本性状态,不要将自己的好恶掺杂在对待事物的态度之中,不要有任何基于“我”的情感、要求、意见掺杂其中。一个事物引起“我”的喜悦或悲哀,并不是因为它与“我”预设的要求有满足或不满足的关系,而是它本来就会在一切人引起同样的感情反映。如果在社会生活的体验之中有一个强烈的从自我出发的意识,以这样的心态去与物打交道就叫做“任我”,其情感的发生就不能做到“中节”,对于事物的了解就会昏蔽而不明。只要排除了“我”来观物。那么不仅“是知我亦人也,人亦我也,我与人皆物也。”又能“物物”,不我物,则能物物。“以物喜物,以物悲物,此发而皆中节者也。”邵雍在观物之时要求人们做到有人之形而无人之情,“物理窥开后,人情照破时”。只有破除人的情感,才有可能明察事物之理。“尽物之性,去己之情”,去掉了己之情才能尽物之性,尽物之性又叫顺理,“性之在物之谓理”,所以,有我则会失理,因此他又说:“物理之学,或有所不通,不可以强通,强通则有我,有我则失理易入于术也。”可见,邵雍的“以物观物”核心的要求就是“无我”。
“以物观物,性也;以我观物,情也。性公则明,情偏而暗。”这里提出两种观物方法,分别是以“性”为基础的“以物观物”和以“情”为基础的“以我观物”,前者公而明,后者偏而暗,邵雍认为前者才是合适的观法。邵雍的“性”是事物本身所给予的,即“因物则性”,故任顺物性就没有偏私,就“不为阴阳所摄”,从而使物澄澈地涌现出来,这就是他说的“性公而明”。相对于“性”,“情”则是“偏而暗”的,故“任我则情,情则蔽,蔽则昏矣”;这就是说,从主体自我出发来认识事物,就会被“偏而暗”的“情”所遮蔽,从而不能领会到本真的物性。而对于观物,邵雍是这么解释的,“夫所以谓之观物者,非以目观之也。非观之以目。而观之以心也。非观之以心,而观之以理也。”就是说,观物并不是对外物的感性直观,并不谋求感性地反映外物。所以这种观不是用目去观,而是用心去观。这种用心观物,实际上是观察事物之理。所谓“以目观物,见物之形;以心观物,见物之情;以理观物,见物之性。”感性只能把握事物的外部形状变化。只有以一定的精神境界,才能把握事物的本性。因为以心观之。常常加入了个人的感情因素,就有喜好或厌恶,就有利害的权衡,就挟带有主观意志,观察就有违客观真实性。邵雍说:“夫鉴之所以能为明者,谓其能不隐万物之形也。虽然鉴之能不隐万物之形,未若水之能一万物之形也。虽然水之能一万物之形。又未若圣人之能一万物情也。圣人之所以能一万物之情者,谓其圣人之能反观也。所以谓之反观者。不以我观物也。不以我观物者,以物观物之谓也。”镜子能够显现万物的形状而毫不隐蔽,水不仅能像镜子一样显现万物。而且盛在任何事物中就会变成与被盛物同样的形状。水虽然能使自己与万物之形一致。但不能使自己顺应万物的本性,而圣人则能做到这一点。圣人之所以能统御万物就在于他具有“反观”的能力,“反观”就是“以物观物”而非“以我观物”,就是主体自我的隐退。这样,“无我”就成为“以物观物”的内在规定。这里的“无我”不是指主体自我的不存在。而是一种境界,是一种主体自我的退隐所达到的境界。此时自我与物是完全冥合的。圣人不以我观物,而以物观物,就能够“能用天下之目为己之目,其目无所不观矣,用天下之耳为己之耳,其耳无所不听矣。用天下之口为己之口,其口无所不言矣。用天下之心为己之心,其心无所不谋矣。”这里提出“反观”非常重要。不是站在我的立场上观物。而是站在物的立场上观物,才能达到“写彼之理,罗彼之性”,才能达到“无我于其间”的物我一体,融于自然的境界,达到那种“非有心安排”的客观认知的深度。因圣人能反观,所以圣人“能以一心观万心,一身观万身,一物观万物。一世观万世”。
看来,所谓“无我”就是要“因物”,即顺应事物,“以物观物”与程颢所说的“情顺万物而无情”、“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圣人之喜以物之当喜。圣人之怒以物之当怒。是圣人之喜怒不系于心而系于物也”,是完全一致的。程颢认为,有了这样的境界去与物打交道。就有了“大乐”,邵雍则更认为“学不至于乐不可谓之学”。这个“乐”不是指感官的快乐,而是由于“无我”所获得的一种精神境界。邵雍的以物观物说,主要目的在于倡导一种无我的生活态度与境界,而不是为了实现某种认知的功能。借用王国维的一句话:“有我之境,以我观物,故物皆著我之色彩;无我之境,以物观物,故不知何者为我,何者为物。”这样,“以物观物”的“无我”之境就澄澈无蔽地呈现在我们面前了。
参考文献:
[1]钱穆.宋明理学概述[M].九州出版社,2010年1月
[2]冯达文,郭齐勇.新编中国哲学史[M].人民出版社,2004年7月
[3]陈少峰.宋明理学与道家哲学[M].上海文化出版社,2001年1
所谓以物观物,就是顺应事物的本性状态,不要将自己的好恶掺杂在对待事物的态度之中,不要有任何基于“我”的情感、要求、意见掺杂其中。一个事物引起“我”的喜悦或悲哀,并不是因为它与“我”预设的要求有满足或不满足的关系,而是它本来就会在一切人引起同样的感情反映。如果在社会生活的体验之中有一个强烈的从自我出发的意识,以这样的心态去与物打交道就叫做“任我”,其情感的发生就不能做到“中节”,对于事物的了解就会昏蔽而不明。只要排除了“我”来观物。那么不仅“是知我亦人也,人亦我也,我与人皆物也。”又能“物物”,不我物,则能物物。“以物喜物,以物悲物,此发而皆中节者也。”邵雍在观物之时要求人们做到有人之形而无人之情,“物理窥开后,人情照破时”。只有破除人的情感,才有可能明察事物之理。“尽物之性,去己之情”,去掉了己之情才能尽物之性,尽物之性又叫顺理,“性之在物之谓理”,所以,有我则会失理,因此他又说:“物理之学,或有所不通,不可以强通,强通则有我,有我则失理易入于术也。”可见,邵雍的“以物观物”核心的要求就是“无我”。
“以物观物,性也;以我观物,情也。性公则明,情偏而暗。”这里提出两种观物方法,分别是以“性”为基础的“以物观物”和以“情”为基础的“以我观物”,前者公而明,后者偏而暗,邵雍认为前者才是合适的观法。邵雍的“性”是事物本身所给予的,即“因物则性”,故任顺物性就没有偏私,就“不为阴阳所摄”,从而使物澄澈地涌现出来,这就是他说的“性公而明”。相对于“性”,“情”则是“偏而暗”的,故“任我则情,情则蔽,蔽则昏矣”;这就是说,从主体自我出发来认识事物,就会被“偏而暗”的“情”所遮蔽,从而不能领会到本真的物性。而对于观物,邵雍是这么解释的,“夫所以谓之观物者,非以目观之也。非观之以目。而观之以心也。非观之以心,而观之以理也。”就是说,观物并不是对外物的感性直观,并不谋求感性地反映外物。所以这种观不是用目去观,而是用心去观。这种用心观物,实际上是观察事物之理。所谓“以目观物,见物之形;以心观物,见物之情;以理观物,见物之性。”感性只能把握事物的外部形状变化。只有以一定的精神境界,才能把握事物的本性。因为以心观之。常常加入了个人的感情因素,就有喜好或厌恶,就有利害的权衡,就挟带有主观意志,观察就有违客观真实性。邵雍说:“夫鉴之所以能为明者,谓其能不隐万物之形也。虽然鉴之能不隐万物之形,未若水之能一万物之形也。虽然水之能一万物之形。又未若圣人之能一万物情也。圣人之所以能一万物之情者,谓其圣人之能反观也。所以谓之反观者。不以我观物也。不以我观物者,以物观物之谓也。”镜子能够显现万物的形状而毫不隐蔽,水不仅能像镜子一样显现万物。而且盛在任何事物中就会变成与被盛物同样的形状。水虽然能使自己与万物之形一致。但不能使自己顺应万物的本性,而圣人则能做到这一点。圣人之所以能统御万物就在于他具有“反观”的能力,“反观”就是“以物观物”而非“以我观物”,就是主体自我的隐退。这样,“无我”就成为“以物观物”的内在规定。这里的“无我”不是指主体自我的不存在。而是一种境界,是一种主体自我的退隐所达到的境界。此时自我与物是完全冥合的。圣人不以我观物,而以物观物,就能够“能用天下之目为己之目,其目无所不观矣,用天下之耳为己之耳,其耳无所不听矣。用天下之口为己之口,其口无所不言矣。用天下之心为己之心,其心无所不谋矣。”这里提出“反观”非常重要。不是站在我的立场上观物。而是站在物的立场上观物,才能达到“写彼之理,罗彼之性”,才能达到“无我于其间”的物我一体,融于自然的境界,达到那种“非有心安排”的客观认知的深度。因圣人能反观,所以圣人“能以一心观万心,一身观万身,一物观万物。一世观万世”。
看来,所谓“无我”就是要“因物”,即顺应事物,“以物观物”与程颢所说的“情顺万物而无情”、“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圣人之喜以物之当喜。圣人之怒以物之当怒。是圣人之喜怒不系于心而系于物也”,是完全一致的。程颢认为,有了这样的境界去与物打交道。就有了“大乐”,邵雍则更认为“学不至于乐不可谓之学”。这个“乐”不是指感官的快乐,而是由于“无我”所获得的一种精神境界。邵雍的以物观物说,主要目的在于倡导一种无我的生活态度与境界,而不是为了实现某种认知的功能。借用王国维的一句话:“有我之境,以我观物,故物皆著我之色彩;无我之境,以物观物,故不知何者为我,何者为物。”这样,“以物观物”的“无我”之境就澄澈无蔽地呈现在我们面前了。
参考文献:
[1]钱穆.宋明理学概述[M].九州出版社,2010年1月
[2]冯达文,郭齐勇.新编中国哲学史[M].人民出版社,2004年7月
[3]陈少峰.宋明理学与道家哲学[M].上海文化出版社,2001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