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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除名制度是北朝各政权普遍采用的处罚罪吏的重要措施;它主要适用于中央和地方高级官员的严重犯罪,是强化皇权和整饬吏治的重要手段;在操作过程中,此制度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关键词:北朝除名制度皇权吏治
中图分类号:K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50(2007)03-5l-5
北朝是四到六世纪由鲜卑族和鲜卑化的汉人以黄河流域为中心建立的五个政权的统称,除名制度乃北朝各政权始终施行的处罚罪吏的一种重要措施,其在北朝的政治运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探究北朝除名制度的内容及其特征,对全面了解北朝的政治制度不无裨益。
一
中国古代政府对罪吏的除名处罚由来已久。《尚书·蔡仲之命》载“降霍叔于庶人,三年不齿”,孔颖达疏云“降黜霍叔于庶人,若今除名为民”,可见唐人认为除名制度早在先秦时已经产生。秦汉继承了先秦除名之制。《史记》卷88《蒙恬列传》云,“(赵)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法治之,……除其宦籍”;卷118《淮南衡山列传》如淳注引《汉律》载“有罪失官爵称士伍”。“除其宦籍”、“失官爵称士伍”均指除名。《三国志·华佗传》:“军吏梅平得病,除名还家”,这是史籍中出现“除名”一词的最早记载。不过,军吏梅平被除名并非其有违法犯罪行为,此尚非本文所论作为一种对罪吏的严厉制裁措施的“除名”之本义。之后,“除名”一词频繁出现在有关两晋历史的史籍中,“除名”作为一种官吏处罚手段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有晋一代,除名成为定法,《太平御览》卷651引《晋律》逸文云:“吏犯不孝、谋杀其国王、侯、子、男、官长,诬、偷、受财枉法,及掠人私卖、诱藏亡奴婢,虽遇赦,皆除名为民”。显然,晋朝对罪吏的“除名”范围极其广泛,按晋朝的刑法规定,官员若有上述严重犯罪行为,在处徒、流、死等主刑外,往往会附加除名处罚。若遇赦,虽免主刑,仍须除名。
北朝继承了前朝政权、尤其是两晋政权的传统,也将除名作为治吏的重要手段纳入了官吏管理体系。
《魏书》、《北齐书》、《周书》中记载了罪吏被除名的很多案例,包含了北朝除名制度的丰富信息。依据除名原因,可将除名制度的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皇权。皇权是专制制度的核心,是秦汉以来封建法律保护的重点,触犯者罪可至死,若是官吏,则往往还会附加“除名”处罚。北朝因侵犯皇权被除名的,如:
大臣专权与官员党附权臣。此类情形以北魏元叉专权案最为典型。孝明帝神龟(公元518年-520年)末年,尚书令、侍中、京兆王元叉“专生杀之柄”,幽隔灵太后,诛杀太傅、清河王怿及相州刺史中山王熙、右卫将军奚康生等。正光五年(公元524年),太后重新掌权,有司劾叉“罪合大辟”,太后以其“宗枝舅戚,特加全贷”,将其“除名为民”。
元叉的党羽也多被除名。如:抚军将军、相州刺史、彭城公李奖,“叉时专权,奖为其亲待,颇居显要。灵太后反政,削除官爵。”到孝庄帝初,再被启用,“为散骑常侍、镇东将军、河南尹”;正平太守、猗氏伯柳元章因党附权臣元叉,被“削除官爵,卒于家”;营州刺史、列入子宋维“以叉党除名,遂还乡里。”
北周也有类似案例。北周武帝天和七年(572年),晋国公宇文护因专权与子蒲州刺史宇文训、子昌城公宇文深等同被诛杀,其长史、洛邑县公叱罗协,司录、陕州刺史、隆山郡公冯迁及所亲任者如大将军朔方边平等“皆除名”。其中,冯迁于“建德末,卒于家”;叱罗协于“建德三年(574年),高祖以协宿齿,授仪同三司,赐爵南阳郡公”
忤旨。又称“失旨”、“不合旨”。在封建社会里,帝王的意志就是最高法律,大臣言行违背其意志即为“忤旨”,北朝不少官吏因此被除名。如北魏孝文帝时,权宦安西将军、华州刺史、散骑常侍、宕昌公王遇因为曾颇言文帝幽后之过,导致幽后被废,后来幽后又被宠信,“高祖(孝文帝)对李冲等申(幽)后无咎,而称(王)遇谤议之罪。”大臣李冲认为按“谤议”罪当处王遇死刑。孝文帝以王遇是“旧人”,给予宽大处理,只将他免官夺爵,“以民还私第。世宗初,兼将作大将。”
慢上。如北齐孝静帝时,尚书左丞宋游道被劾“吐不臣之言,犯慢上之罪”,据律当处死刑,权臣高澄宽恕之,由傀儡孝静帝“诏付廷尉,游道坐除名。”不久,“为大行台吏部,又以为太原公开府咨议”
大不敬。按照封建社会的政治道德,对君尽忠是臣下的本分,“以实闻于君”乃尽忠的一种表现。北魏法律规定,对君王“不以实闻者,以大不敬论”,罪可至死,仅除名则为皇帝法外开恩了。如,北魏时安东将军、定州刺史、武陵公段霸,被人举告“在定州浊货贪秽,便道致财,归之乡里”,太武帝召见段霸核实情况,段霸不如实交代。武帝“以霸近臣而不尽实,由此益怒,欲斩之。”后由于他人说情,才饶其一死,“免霸为庶人。”
擅杀大臣。北朝继承了魏晋以来的“八议”制度,对高级官员,非经皇帝许可,不得擅杀,违者乃藐视皇权,必受处罚。如西魏大将军、江陵防主、都督十五州诸军事、襄城郡公郑伟,不遵法度,多行杀戮,朝廷以其有功,“每优容之”。西魏恭帝二年(555年),“在江陵,乃专戮副防主杞宾王,坐除名”。保定元年(561年),“诏复官爵,仍除宜州刺史”
2、职务犯罪。这类犯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贪污受贿、强取豪夺。北朝诸政权中,北魏对达官显宦的贪贿及强取豪夺行为处罚很重,尤其是孝文帝一朝,厉行严刑峻罚整饬吏治,颇见成效。《魏书》卷111《刑罚志》载:“盗及吏受赇各绞刑”;孝文帝太和八年(484年)以前“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同年六月,“始班禄制,更定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同年秋,孝文帝“遣使者巡行天下,纠守宰之不法”。地方官因“贪残非道、侵削黎庶”而“坐赃死者四十余人”。同时,北魏政府还普遍使用除名处罚贪贿等行为。这方面例子很多:
孝文帝太和(477年-499年)年间,长安镇都大将、京兆王元太兴“以黩货,削除官爵。后除秘书监,还复前爵”。怀朔镇大将、汝阴王元天赐“坐贪残,恕死,削除官爵”;梁州刺史、临淮王元提“以贪纵削除(官爵),加罚,徙配北镇”,二人均至死未再被启用。定州大中正、宁朔将军李宣茂“坐受乡人财货,为御史所劾,除名为民”,后“从驾征新野”,再被启用。
孝明帝时,征东将军、河南尹、章武郡王元融“性尤贪残,恣情聚敛,为中尉纠弹,削除官爵。”后因“汾夏山胡叛逆……诏复融前封,征东将军、持节、都督以讨之。”定州刺史、河问王元琛“凭恃内外,多所受纳,贪惏之极。”及还朝,灵太后诏日:“琛在定州,惟不将中山宫来,自余无所不致,何可更复叙用?”由是遂“废于家”。琛后来巴结权宦刘腾,做其养子,且“赂金宝巨亿计。腾屡为之言,乃得兼都官尚书,出为秦州”
北魏以后,官吏因贪贿被除名者也多见于史载,如:
东魏孝静帝元象(538年一539年)初,骠骑将军、南青州刺史、阳武子郑伯猷,“在州贪惏,妻安丰王元延明女,专为聚敛,货贿公行,润及亲戚。户口逃散,邑落空虚。乃诬良民,云欲反叛,籍其资财,尽以入己,诛其 丈夫,妇女配没。百姓怨苦,声闻四方。”被御史纠劾,“死罪数十条,遇赦免,因以顿废。”孝静帝武定七年(549年),除太常卿。其年卒。齐州刺史、汾阴县侯薛循义,“以黩货除名,追其前守晋州功,复其官爵。”
擅权。指官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擅自行事的犯罪,如擅纵、擅役使等行为。擅纵,即擅自放纵罪犯的犯罪。如北齐武成帝河清二年(563年),御史中丞崔昂从父子、太子少傅兼尚书右仆射、富平县子魏收内妹崔氏之子李公统,因参加高归彦谋逆,按照法律规定,其母崔氏当连坐。但“依令,年出六十,例免入官”。于是,崔昂在陈诉该事件时虚增崔氏年龄,魏收也“知而过之”,结果“所司以昂、收故,崔遂获免。”彭城景思王高浟“摘发其事”,昂、收均“以阿纵罪除名”。魏收于河清三年(564年)被重启,“除清都尹”;崔昂则卒于祠部尚书任上。
擅役使,是擅自征发劳役的犯罪。如北魏宣武帝时,定州刺史杨椿因为擅自役使兵力私造佛寺,被御史弹劾,“除名为庶人。”正光五年(534年)重启,“除辅国将军、南秦州刺史”北齐后主时,侍中、领军、昌黎郡王韩凤及录尚书事、城阳王穆提婆役使造晋阳宫的官府工匠为己造宅,事发,“并除名”,韩凤“寻诏复爵”。
严重失职。如北周武帝时,东宫官宫尹下大夫郑译“坐不能以正道调护(太子),被谪除名。”太子乃后来之宣帝,“雅亲爱译”,刚继位即“授(译)开府仪同大将军、内史中大夫,封归昌县公,邑千户。……以恩旧,任遇甚重”
3、军事犯罪。南北朝时期,北魏时是南北对峙,北魏后加上东西对峙,各政权之间战多和少。战争的胜负关系到各方势力范围的消长,甚至影响到政权的巩固和稳定。为保证战争的胜利,北朝对军事犯罪处刑极重,如《魏书·崔亮传》引《魏律》云:“临军征讨,而故留不赴者,死;军还先归者,流”。除死流刑外,往往还要附加除名。概而言之,有以下情形:
兵败、失地。如北魏孝文帝时,使持节、安南将军、固安伯卢渊因兵败被“免官爵为民。”不久重启,“兼太尉长史。”景明二年“卒官,……复本爵”。孝明帝时,秦州刺史、河问王元琛,讨伐氐羌,大败而逃,“士卒死者千数,率众走还”,为御史中尉纠弹,按律应处死,“会赦,除名为民。”但,“寻复王爵”。“后讨鲜于惰礼,败,免官爵。”琛后来“讨汾晋胡、蜀,卒于军,追复王爵”。此外,与元琛一起讨鲜于惰礼兵败被除名的还有大都督、上党公长孙稚。不久,“正平郡蜀反,复假稚镇西将军、讨蜀都督。频战有功,除平东将军,复本爵。后除尚书右仆射”孝明帝孝昌三年(527年)正月,侍中、骠骑大将军、仪同三司、尚书令、司空公、齐王萧宝夤讨万俟丑奴大败,损失惨重,“有司处宝夤死罪,诏恕为民。”四月,重新启用;十月,“复其旧封”
阵前怯懦。如北魏文成帝时,征西大将军、督诸军事、建安公穆额,西征吐谷浑,“坐击贼不进,免官爵徙边。高祖(按前后文,此当为“高宗”一笔者注)又以额著勋前朝,征为内都大官。天安元年(466年)卒”
非战斗减员。如北魏宣武帝正始(504年—508年)年间,使持节、镇东将军、别将、梁郡开国公、齐王萧宝夤随中山王元英南伐萧梁,“淮水泛溢,宝夤与英狼狈引退,士卒死没者十四五。”中山王元英被“除名为民有司奏宝夤当处极法,诏“恕死,免官削爵还第”,永平四年(511年),重新启用宝夤,延昌(512年—515年)初,“复其齐王”,延昌四年(515年)“复封梁郡开国公”。
违节度。如北齐天保五年(550—559年),文宣帝亲自率军讨伐叛乱的茹茹庵罗辰,太保贺拔仁“坐违节度除名”。
4、连坐。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亲戚犯罪被连坐。如北魏孝文帝时,都督、领并州刺史、新兴公元丕,因儿子参与谋逆,按北魏律,当连坐处死,文帝以其亲、贵,享有“八议”特权,“听免死,仍为太原百姓”。丕于景明四年(503)卒。宣武帝时,尚书郎中、国子博士李凤,“坐弟同京兆王(元)愉逆,除名”;河阴令宋翻与弟宋世景二人因弟宋道玙参加了京兆王元愉的谋反活动,也被除名。“久之,拜翻治书侍御史、洛阳令、中散大夫、相州大中正”。世景被除名后,“岁余,母丧,遂不胜哀而卒”。高季贤与元愉共同谋逆,其兄符玺郎中高贤、员外散骑侍郎高仲贤、叔司徒府主簿高六珍等,均被“除名为民”;抚军将军、并州刺史、姑臧侯李韶,因堂弟李伯尚与元禧谋逆,“(韶)虽不知谋,犹坐功亲免除官爵。久之,起兼将作大将”后以讨平吕苟儿叛乱之功,“复其先爵”。
其二是因上下级犯罪被连坐。如北魏孝明帝时,广陵王元渊表奏骠骑大将军、陈留侯、魏昌县开国伯李崇长史祖莹“诈增功级,盗没军资”,崇被牵连,“坐免官爵”,“后徐州刺史元法僧以彭城南叛,……(安乐王鉴)讨法僧,为法僧所败……乃诏复崇官爵,为徐州大都督,节度诸军事”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此类犯罪有:专横骄纵。如北魏孝文帝时,宠臣御史中尉、兼度支尚书李彪专恣行事,被仆射李冲表奏其前后罪过,“有司处彪大辟,高祖恕之,除名而已。”宣武帝时,诏御史中尉崔亮追查京兆、广平-SE国臣“纵恣不法”一案,结果,涉案者有三十余人被处死,“其不死者悉除名为民”;度支尚书、江阳王元继,在担任青州刺史期间,“民饥馁,(继)为家僮取民女为妇妾,又以良人为婢”,被御史弹劾,“坐免官爵。”后大将军高肇伐蜀,宣武帝重新启用继,“为平东将军”。孝明帝时,“灵太后临朝,继子叉先纳太后妹,复继尚书、本封,寻除侍中、领军将军。……叉黜,继废于家。”孝庄帝“建义(528年)初,复以继为太师、司州牧”,但爵位未复。孝明帝时,平北将军、幽州刺史赵邕,“在州贪纵”,因逼婚将人拷掠至死,按魏律该处极刑。“会赦得免,犹当除名。”
西魏废帝二年,曾久居显职的蓝田县伯王悦以仪同三司的身份还乡,“私怀快快。”“陵驾乡里,失宗党之情。”其长子王康,恃其父乃“旧望”,“遂自骄纵。”非理凌辱所部军人,被其控告。“悦及康并坐除名,仍配流远防。……孝闵践阼,依例复官。”
犯礼伤化。如北魏时,积射将军、安定侯抱老寿与洛州刺史、阴平子石荣因“恣荡非轨,易室而奸”,“犯礼伤化”,被御史中尉王显弹劾,“免官付廷尉理罪,鸿胪削爵”,至死未被再次启用。
诈伪。北魏宣武帝时,范道荣因“自朐城归款”,被除县令。其乡人徐孔明“讼道荣非勋,道荣坐除名。”
除以上所列几方面外,除名制度的内容还包括对被除名者官位的再叙和爵位的恢复的规定。《魏书》卷111《刑罚志》载:
《北魏律·法例律》规定,因除名被免官者“三年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再叙;而在北魏宣武帝永平元年(508年)尚书邢峦与入坐门下共议律制改革之前,官员除名后,其原爵无论爵品多高,都不再恢复;议律制改革之后则规定,比照除名免官的规定,被除名免爵者三年以后“各降本爵一等”复爵。可见三年为期,官(爵)降一阶(等)再叙是北魏除名制度规定的起复受罚罪吏的基本原则,北朝其它政权大抵沿袭之。
二
《晋书》卷46《刘颂传》云:“除名流徙退免大事,台乃奏处,其余外官皆专断之。”可见,由于除名 是对罪吏的严厉处罚,西晋时这一刑罚由皇帝统一掌握。本文所引案例明白地显示,北朝皇帝(或代行皇权的太后、权臣,如北魏献文帝、孝文帝时的冯太后,孝明帝时的灵太后;东魏权臣高欢、高澄,西魏权臣宇文泰,北周权臣宇文护、杨坚等即为其典型者。)也牢牢地控制着除名大权。此外,上引案例还清楚地显示,除名是北朝各政权普遍采用的一种官吏处罚制度。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第一,从对象看,被处名罪吏主要是中央和地方高级官员。北朝被除名的罪吏涉及到很大一个官僚群体,从上述引文考察,这个群体中的中央文官有:太保、司空、开府仪同三司、仪同三司、太府卿、司徒府主簿;尚书省官员录尚书事、尚书令、尚书右仆射、度支尚书、尚书左丞、尚书郎中;门下省官员侍中、符玺郎中;集书省官员散骑常侍、员外散骑侍郎;东宫官员太子少傅、宫尹下大夫;御史台官员御史中尉(御史中丞);国子博士。武官有:上大将军、大将军、骠骑大将军、骠骑将军、征西大将军、征东将军、镇东将军、抚军将军、安东将军、安西将军、安南将军、前将军、平西将军、平北将军、龙骧将军、宁朔将军、积射将军;禁卫军长官领军将军;军镇官员镇将、镇长史、防主;别将、军司马等。地方官有:大都督、都督、督;行台、总管;尹、刺史、太守、县令。封爵有:郡王、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男等。
据《魏书·官氏志》以及《隋书·百官志》,粗略统计分析以上被除名的罪吏人次,即可以清楚看出,五品以上高级官员居多,大多数官员都拥有显赫的爵位(按《魏书·官氏志》太和二十三年(499年)所颁《后职员令》,最低爵位散男即为五品。),不少被除名的罪吏还是皇家宗室。这种现象说明该处罚手段主要针对的是中央和地方高级官员的犯罪行为。
第二、从范围看,除名主要适用于官员的严重犯罪。
上引案例显示:北朝除名处罚不仅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且多针对官吏的严重犯罪,这包括专权、党附权臣、忤旨、慢上、大不敬、擅杀大臣等侵犯皇权的犯罪行为,贪污受贿、强取豪夺、擅权、擅役使、失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兵败、失地、阵前怯懦、非战斗减员、违节度等军事犯罪行为,专横骄纵、犯礼伤化、诈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按北朝各政权的法律规定,犯以上重罪,罪吏在除名以外,同时还要处徒、流、死等主刑。如前引积射将军、安定侯抱老寿因“犯礼伤化”,被免官削爵后还送交廷尉治罪,这是除名以外再处别的刑罚。再如前引北魏文成帝时,征西大将军穆顗,西征吐谷浑,“坐击贼不进,免官爵徙边”;西魏废帝二年,蓝田县伯王悦与其子王康,因“骄纵”,“并坐除名,仍配流远防。”此二例是除名与流放、徙边刑配合使用的。又再如,北齐武成帝河清四年,南道行台王峻“坐违格私度禁物并盗截军粮”,皇帝“特诏决鞭一百,除名配甲坊”,这是除名与鞭刑、劳役刑配合使用。
但是,由于魏晋以来“八议”制度的实施,达官显宦可以享受赦免死、流、徒等主刑的特权。如前引北魏孝文帝时,权宦宕昌公王遇按“谤议”罪当处死刑。孝文帝以王遇是“旧人”,给予宽大处理,只将他免官夺爵,予以除名,这是“议故”;孝明帝时,京兆王元叉“专生杀之柄”,灵太后反政后,有司劾叉“罪合大辟”,太后以其“宗枝舅戚,特加全贷”,仅将其“除名为民”,此为“议亲”;孝明帝时,齐王萧宝夤讨万俟丑奴大败,损失惨重,按律罪当处死,但因为宝夤是南朝投奔北朝的贵族,于是“诏恕为民。”此为“议宾”。……这样,除名就成为对享有“八议”特权的官僚贵族严重犯罪行为的一种普遍的处罚手段。
第三、从具体运作看,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北朝时,以三年为期,决定是否重新启用被除名的罪吏是除名制度的原则规定。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由于专制皇权的影响,也存在不严格遵守原则的情况。如前引北魏宣武帝时,安武县开国男奚康生“以辄用官炭瓦为御史所劾,削除官爵”,但是“寻旨意复之”;孝明帝时,河间王元琛,讨氐羌大败,被“除名为民”,但“寻复王爵”;孝庄帝时,平舒县伯邢逊因党附谋逆的北海王元颢被除名,然而“寻除抚军将军、金紫光禄大夫”。又如北齐后主时,昌黎郡王韩凤役使造晋阳宫的官府工匠为己造宅,事发除名,但“寻诏复爵”;北周静帝时,上大将军、东郡公崔彦穆因枉杀荆州总管独孤永业被处名,也“寻复官爵”。显然,“寻”乃是一个时间跨度很短的概念,不能以三年视之。可见,以三年为期,决定是否重新启用罪吏的原则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这自然有损该制度的严肃性,会削弱其惩治罪吏的作用。不过,在专制制度下这种现象是难以杜绝的。
第四、从其作用看,具有强化皇权与整饬吏治的双重功能。从前引案例分析,罪吏被除名后的情况可分为几种:其一为很快恢复官爵。这在上面第三点已作分析。
其二是数年以后恢复官爵。如,北魏孝文帝时,权宦宕昌公王遇因“谤议”罪被免官夺爵,“以民还私第”,到宣武帝初,乃“复官爵”;宣武帝时姑臧侯李韶,因堂弟李伯尚与元禧谋逆,韶受牵连“免除官爵。久之,起兼将作大将”,后以讨平吕荀儿叛乱之功,“复其先爵”。再如西魏恭帝二年(555年)大将军、襄城郡公郑伟,因“专戮副防主杞宾王”被除名。到保定元年(561年),“诏复官爵”,其间历时六年。
其三是官再叙,爵则终生未复。如孝庄帝时,新泰男羊深因其弟太山太守羊侃谋逆受牵连被除名,“久之,除抚军将军、金紫光禄大夫。”但至死未复爵位。此外,北魏江阳王元继、彭城公李奖、彭城侯李谐,西魏蓝田县伯王悦等都属此类。北朝爵位“得之至难”,本当传诸子孙,若因除名而“失之永坠”,其对罪吏及其家族的打击都是很大的。
其四是至死未被再次叙官复爵。如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间(477年—499年),汝阴王元天赐以及临淮王元提均因“贪残”被削除官爵,二人至死未能复官爵;乐陵太守张纂“在郡多所受纳,闻御史至,弃郡逃走,于是除名,乃卒”;新兴公元丕,因儿子参与谋逆被连坐,孝文帝“听免死,仍为太原百姓”,景明四年(503年)卒于家;安定侯抱老寿因“犯礼伤化”被劾,“免官付廷尉理罪,鸿胪削爵”,卒于家。又如北魏宣武帝时,华阴伯杨播“至州借民田”,为御史所劾,“削除官爵。延昌二年(513年),卒于家”。显然,官永废、爵永除,这种情形对罪吏的打击最重。
由上分析可见,除名即意味着罪吏会在一定时期甚至永远丧失官爵,这无论对事主本人还是对事主家族的政治经济利益以及社会声誉来说都不是一件小事。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北朝最高统治者在政治运作中普遍使用除名处罚,将之重点指向高级官僚的严重犯罪,使除名制度在北朝巩固皇权、整饬吏治的过程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作者简介:夏志刚,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四川师范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 张 翔
关键词:北朝除名制度皇权吏治
中图分类号:K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50(2007)03-5l-5
北朝是四到六世纪由鲜卑族和鲜卑化的汉人以黄河流域为中心建立的五个政权的统称,除名制度乃北朝各政权始终施行的处罚罪吏的一种重要措施,其在北朝的政治运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探究北朝除名制度的内容及其特征,对全面了解北朝的政治制度不无裨益。
一
中国古代政府对罪吏的除名处罚由来已久。《尚书·蔡仲之命》载“降霍叔于庶人,三年不齿”,孔颖达疏云“降黜霍叔于庶人,若今除名为民”,可见唐人认为除名制度早在先秦时已经产生。秦汉继承了先秦除名之制。《史记》卷88《蒙恬列传》云,“(赵)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法治之,……除其宦籍”;卷118《淮南衡山列传》如淳注引《汉律》载“有罪失官爵称士伍”。“除其宦籍”、“失官爵称士伍”均指除名。《三国志·华佗传》:“军吏梅平得病,除名还家”,这是史籍中出现“除名”一词的最早记载。不过,军吏梅平被除名并非其有违法犯罪行为,此尚非本文所论作为一种对罪吏的严厉制裁措施的“除名”之本义。之后,“除名”一词频繁出现在有关两晋历史的史籍中,“除名”作为一种官吏处罚手段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有晋一代,除名成为定法,《太平御览》卷651引《晋律》逸文云:“吏犯不孝、谋杀其国王、侯、子、男、官长,诬、偷、受财枉法,及掠人私卖、诱藏亡奴婢,虽遇赦,皆除名为民”。显然,晋朝对罪吏的“除名”范围极其广泛,按晋朝的刑法规定,官员若有上述严重犯罪行为,在处徒、流、死等主刑外,往往会附加除名处罚。若遇赦,虽免主刑,仍须除名。
北朝继承了前朝政权、尤其是两晋政权的传统,也将除名作为治吏的重要手段纳入了官吏管理体系。
《魏书》、《北齐书》、《周书》中记载了罪吏被除名的很多案例,包含了北朝除名制度的丰富信息。依据除名原因,可将除名制度的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皇权。皇权是专制制度的核心,是秦汉以来封建法律保护的重点,触犯者罪可至死,若是官吏,则往往还会附加“除名”处罚。北朝因侵犯皇权被除名的,如:
大臣专权与官员党附权臣。此类情形以北魏元叉专权案最为典型。孝明帝神龟(公元518年-520年)末年,尚书令、侍中、京兆王元叉“专生杀之柄”,幽隔灵太后,诛杀太傅、清河王怿及相州刺史中山王熙、右卫将军奚康生等。正光五年(公元524年),太后重新掌权,有司劾叉“罪合大辟”,太后以其“宗枝舅戚,特加全贷”,将其“除名为民”。
元叉的党羽也多被除名。如:抚军将军、相州刺史、彭城公李奖,“叉时专权,奖为其亲待,颇居显要。灵太后反政,削除官爵。”到孝庄帝初,再被启用,“为散骑常侍、镇东将军、河南尹”;正平太守、猗氏伯柳元章因党附权臣元叉,被“削除官爵,卒于家”;营州刺史、列入子宋维“以叉党除名,遂还乡里。”
北周也有类似案例。北周武帝天和七年(572年),晋国公宇文护因专权与子蒲州刺史宇文训、子昌城公宇文深等同被诛杀,其长史、洛邑县公叱罗协,司录、陕州刺史、隆山郡公冯迁及所亲任者如大将军朔方边平等“皆除名”。其中,冯迁于“建德末,卒于家”;叱罗协于“建德三年(574年),高祖以协宿齿,授仪同三司,赐爵南阳郡公”
忤旨。又称“失旨”、“不合旨”。在封建社会里,帝王的意志就是最高法律,大臣言行违背其意志即为“忤旨”,北朝不少官吏因此被除名。如北魏孝文帝时,权宦安西将军、华州刺史、散骑常侍、宕昌公王遇因为曾颇言文帝幽后之过,导致幽后被废,后来幽后又被宠信,“高祖(孝文帝)对李冲等申(幽)后无咎,而称(王)遇谤议之罪。”大臣李冲认为按“谤议”罪当处王遇死刑。孝文帝以王遇是“旧人”,给予宽大处理,只将他免官夺爵,“以民还私第。世宗初,兼将作大将。”
慢上。如北齐孝静帝时,尚书左丞宋游道被劾“吐不臣之言,犯慢上之罪”,据律当处死刑,权臣高澄宽恕之,由傀儡孝静帝“诏付廷尉,游道坐除名。”不久,“为大行台吏部,又以为太原公开府咨议”
大不敬。按照封建社会的政治道德,对君尽忠是臣下的本分,“以实闻于君”乃尽忠的一种表现。北魏法律规定,对君王“不以实闻者,以大不敬论”,罪可至死,仅除名则为皇帝法外开恩了。如,北魏时安东将军、定州刺史、武陵公段霸,被人举告“在定州浊货贪秽,便道致财,归之乡里”,太武帝召见段霸核实情况,段霸不如实交代。武帝“以霸近臣而不尽实,由此益怒,欲斩之。”后由于他人说情,才饶其一死,“免霸为庶人。”
擅杀大臣。北朝继承了魏晋以来的“八议”制度,对高级官员,非经皇帝许可,不得擅杀,违者乃藐视皇权,必受处罚。如西魏大将军、江陵防主、都督十五州诸军事、襄城郡公郑伟,不遵法度,多行杀戮,朝廷以其有功,“每优容之”。西魏恭帝二年(555年),“在江陵,乃专戮副防主杞宾王,坐除名”。保定元年(561年),“诏复官爵,仍除宜州刺史”
2、职务犯罪。这类犯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贪污受贿、强取豪夺。北朝诸政权中,北魏对达官显宦的贪贿及强取豪夺行为处罚很重,尤其是孝文帝一朝,厉行严刑峻罚整饬吏治,颇见成效。《魏书》卷111《刑罚志》载:“盗及吏受赇各绞刑”;孝文帝太和八年(484年)以前“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同年六月,“始班禄制,更定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同年秋,孝文帝“遣使者巡行天下,纠守宰之不法”。地方官因“贪残非道、侵削黎庶”而“坐赃死者四十余人”。同时,北魏政府还普遍使用除名处罚贪贿等行为。这方面例子很多:
孝文帝太和(477年-499年)年间,长安镇都大将、京兆王元太兴“以黩货,削除官爵。后除秘书监,还复前爵”。怀朔镇大将、汝阴王元天赐“坐贪残,恕死,削除官爵”;梁州刺史、临淮王元提“以贪纵削除(官爵),加罚,徙配北镇”,二人均至死未再被启用。定州大中正、宁朔将军李宣茂“坐受乡人财货,为御史所劾,除名为民”,后“从驾征新野”,再被启用。
孝明帝时,征东将军、河南尹、章武郡王元融“性尤贪残,恣情聚敛,为中尉纠弹,削除官爵。”后因“汾夏山胡叛逆……诏复融前封,征东将军、持节、都督以讨之。”定州刺史、河问王元琛“凭恃内外,多所受纳,贪惏之极。”及还朝,灵太后诏日:“琛在定州,惟不将中山宫来,自余无所不致,何可更复叙用?”由是遂“废于家”。琛后来巴结权宦刘腾,做其养子,且“赂金宝巨亿计。腾屡为之言,乃得兼都官尚书,出为秦州”
北魏以后,官吏因贪贿被除名者也多见于史载,如:
东魏孝静帝元象(538年一539年)初,骠骑将军、南青州刺史、阳武子郑伯猷,“在州贪惏,妻安丰王元延明女,专为聚敛,货贿公行,润及亲戚。户口逃散,邑落空虚。乃诬良民,云欲反叛,籍其资财,尽以入己,诛其 丈夫,妇女配没。百姓怨苦,声闻四方。”被御史纠劾,“死罪数十条,遇赦免,因以顿废。”孝静帝武定七年(549年),除太常卿。其年卒。齐州刺史、汾阴县侯薛循义,“以黩货除名,追其前守晋州功,复其官爵。”
擅权。指官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擅自行事的犯罪,如擅纵、擅役使等行为。擅纵,即擅自放纵罪犯的犯罪。如北齐武成帝河清二年(563年),御史中丞崔昂从父子、太子少傅兼尚书右仆射、富平县子魏收内妹崔氏之子李公统,因参加高归彦谋逆,按照法律规定,其母崔氏当连坐。但“依令,年出六十,例免入官”。于是,崔昂在陈诉该事件时虚增崔氏年龄,魏收也“知而过之”,结果“所司以昂、收故,崔遂获免。”彭城景思王高浟“摘发其事”,昂、收均“以阿纵罪除名”。魏收于河清三年(564年)被重启,“除清都尹”;崔昂则卒于祠部尚书任上。
擅役使,是擅自征发劳役的犯罪。如北魏宣武帝时,定州刺史杨椿因为擅自役使兵力私造佛寺,被御史弹劾,“除名为庶人。”正光五年(534年)重启,“除辅国将军、南秦州刺史”北齐后主时,侍中、领军、昌黎郡王韩凤及录尚书事、城阳王穆提婆役使造晋阳宫的官府工匠为己造宅,事发,“并除名”,韩凤“寻诏复爵”。
严重失职。如北周武帝时,东宫官宫尹下大夫郑译“坐不能以正道调护(太子),被谪除名。”太子乃后来之宣帝,“雅亲爱译”,刚继位即“授(译)开府仪同大将军、内史中大夫,封归昌县公,邑千户。……以恩旧,任遇甚重”
3、军事犯罪。南北朝时期,北魏时是南北对峙,北魏后加上东西对峙,各政权之间战多和少。战争的胜负关系到各方势力范围的消长,甚至影响到政权的巩固和稳定。为保证战争的胜利,北朝对军事犯罪处刑极重,如《魏书·崔亮传》引《魏律》云:“临军征讨,而故留不赴者,死;军还先归者,流”。除死流刑外,往往还要附加除名。概而言之,有以下情形:
兵败、失地。如北魏孝文帝时,使持节、安南将军、固安伯卢渊因兵败被“免官爵为民。”不久重启,“兼太尉长史。”景明二年“卒官,……复本爵”。孝明帝时,秦州刺史、河问王元琛,讨伐氐羌,大败而逃,“士卒死者千数,率众走还”,为御史中尉纠弹,按律应处死,“会赦,除名为民。”但,“寻复王爵”。“后讨鲜于惰礼,败,免官爵。”琛后来“讨汾晋胡、蜀,卒于军,追复王爵”。此外,与元琛一起讨鲜于惰礼兵败被除名的还有大都督、上党公长孙稚。不久,“正平郡蜀反,复假稚镇西将军、讨蜀都督。频战有功,除平东将军,复本爵。后除尚书右仆射”孝明帝孝昌三年(527年)正月,侍中、骠骑大将军、仪同三司、尚书令、司空公、齐王萧宝夤讨万俟丑奴大败,损失惨重,“有司处宝夤死罪,诏恕为民。”四月,重新启用;十月,“复其旧封”
阵前怯懦。如北魏文成帝时,征西大将军、督诸军事、建安公穆额,西征吐谷浑,“坐击贼不进,免官爵徙边。高祖(按前后文,此当为“高宗”一笔者注)又以额著勋前朝,征为内都大官。天安元年(466年)卒”
非战斗减员。如北魏宣武帝正始(504年—508年)年间,使持节、镇东将军、别将、梁郡开国公、齐王萧宝夤随中山王元英南伐萧梁,“淮水泛溢,宝夤与英狼狈引退,士卒死没者十四五。”中山王元英被“除名为民有司奏宝夤当处极法,诏“恕死,免官削爵还第”,永平四年(511年),重新启用宝夤,延昌(512年—515年)初,“复其齐王”,延昌四年(515年)“复封梁郡开国公”。
违节度。如北齐天保五年(550—559年),文宣帝亲自率军讨伐叛乱的茹茹庵罗辰,太保贺拔仁“坐违节度除名”。
4、连坐。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亲戚犯罪被连坐。如北魏孝文帝时,都督、领并州刺史、新兴公元丕,因儿子参与谋逆,按北魏律,当连坐处死,文帝以其亲、贵,享有“八议”特权,“听免死,仍为太原百姓”。丕于景明四年(503)卒。宣武帝时,尚书郎中、国子博士李凤,“坐弟同京兆王(元)愉逆,除名”;河阴令宋翻与弟宋世景二人因弟宋道玙参加了京兆王元愉的谋反活动,也被除名。“久之,拜翻治书侍御史、洛阳令、中散大夫、相州大中正”。世景被除名后,“岁余,母丧,遂不胜哀而卒”。高季贤与元愉共同谋逆,其兄符玺郎中高贤、员外散骑侍郎高仲贤、叔司徒府主簿高六珍等,均被“除名为民”;抚军将军、并州刺史、姑臧侯李韶,因堂弟李伯尚与元禧谋逆,“(韶)虽不知谋,犹坐功亲免除官爵。久之,起兼将作大将”后以讨平吕苟儿叛乱之功,“复其先爵”。
其二是因上下级犯罪被连坐。如北魏孝明帝时,广陵王元渊表奏骠骑大将军、陈留侯、魏昌县开国伯李崇长史祖莹“诈增功级,盗没军资”,崇被牵连,“坐免官爵”,“后徐州刺史元法僧以彭城南叛,……(安乐王鉴)讨法僧,为法僧所败……乃诏复崇官爵,为徐州大都督,节度诸军事”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此类犯罪有:专横骄纵。如北魏孝文帝时,宠臣御史中尉、兼度支尚书李彪专恣行事,被仆射李冲表奏其前后罪过,“有司处彪大辟,高祖恕之,除名而已。”宣武帝时,诏御史中尉崔亮追查京兆、广平-SE国臣“纵恣不法”一案,结果,涉案者有三十余人被处死,“其不死者悉除名为民”;度支尚书、江阳王元继,在担任青州刺史期间,“民饥馁,(继)为家僮取民女为妇妾,又以良人为婢”,被御史弹劾,“坐免官爵。”后大将军高肇伐蜀,宣武帝重新启用继,“为平东将军”。孝明帝时,“灵太后临朝,继子叉先纳太后妹,复继尚书、本封,寻除侍中、领军将军。……叉黜,继废于家。”孝庄帝“建义(528年)初,复以继为太师、司州牧”,但爵位未复。孝明帝时,平北将军、幽州刺史赵邕,“在州贪纵”,因逼婚将人拷掠至死,按魏律该处极刑。“会赦得免,犹当除名。”
西魏废帝二年,曾久居显职的蓝田县伯王悦以仪同三司的身份还乡,“私怀快快。”“陵驾乡里,失宗党之情。”其长子王康,恃其父乃“旧望”,“遂自骄纵。”非理凌辱所部军人,被其控告。“悦及康并坐除名,仍配流远防。……孝闵践阼,依例复官。”
犯礼伤化。如北魏时,积射将军、安定侯抱老寿与洛州刺史、阴平子石荣因“恣荡非轨,易室而奸”,“犯礼伤化”,被御史中尉王显弹劾,“免官付廷尉理罪,鸿胪削爵”,至死未被再次启用。
诈伪。北魏宣武帝时,范道荣因“自朐城归款”,被除县令。其乡人徐孔明“讼道荣非勋,道荣坐除名。”
除以上所列几方面外,除名制度的内容还包括对被除名者官位的再叙和爵位的恢复的规定。《魏书》卷111《刑罚志》载:
《北魏律·法例律》规定,因除名被免官者“三年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再叙;而在北魏宣武帝永平元年(508年)尚书邢峦与入坐门下共议律制改革之前,官员除名后,其原爵无论爵品多高,都不再恢复;议律制改革之后则规定,比照除名免官的规定,被除名免爵者三年以后“各降本爵一等”复爵。可见三年为期,官(爵)降一阶(等)再叙是北魏除名制度规定的起复受罚罪吏的基本原则,北朝其它政权大抵沿袭之。
二
《晋书》卷46《刘颂传》云:“除名流徙退免大事,台乃奏处,其余外官皆专断之。”可见,由于除名 是对罪吏的严厉处罚,西晋时这一刑罚由皇帝统一掌握。本文所引案例明白地显示,北朝皇帝(或代行皇权的太后、权臣,如北魏献文帝、孝文帝时的冯太后,孝明帝时的灵太后;东魏权臣高欢、高澄,西魏权臣宇文泰,北周权臣宇文护、杨坚等即为其典型者。)也牢牢地控制着除名大权。此外,上引案例还清楚地显示,除名是北朝各政权普遍采用的一种官吏处罚制度。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第一,从对象看,被处名罪吏主要是中央和地方高级官员。北朝被除名的罪吏涉及到很大一个官僚群体,从上述引文考察,这个群体中的中央文官有:太保、司空、开府仪同三司、仪同三司、太府卿、司徒府主簿;尚书省官员录尚书事、尚书令、尚书右仆射、度支尚书、尚书左丞、尚书郎中;门下省官员侍中、符玺郎中;集书省官员散骑常侍、员外散骑侍郎;东宫官员太子少傅、宫尹下大夫;御史台官员御史中尉(御史中丞);国子博士。武官有:上大将军、大将军、骠骑大将军、骠骑将军、征西大将军、征东将军、镇东将军、抚军将军、安东将军、安西将军、安南将军、前将军、平西将军、平北将军、龙骧将军、宁朔将军、积射将军;禁卫军长官领军将军;军镇官员镇将、镇长史、防主;别将、军司马等。地方官有:大都督、都督、督;行台、总管;尹、刺史、太守、县令。封爵有:郡王、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男等。
据《魏书·官氏志》以及《隋书·百官志》,粗略统计分析以上被除名的罪吏人次,即可以清楚看出,五品以上高级官员居多,大多数官员都拥有显赫的爵位(按《魏书·官氏志》太和二十三年(499年)所颁《后职员令》,最低爵位散男即为五品。),不少被除名的罪吏还是皇家宗室。这种现象说明该处罚手段主要针对的是中央和地方高级官员的犯罪行为。
第二、从范围看,除名主要适用于官员的严重犯罪。
上引案例显示:北朝除名处罚不仅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且多针对官吏的严重犯罪,这包括专权、党附权臣、忤旨、慢上、大不敬、擅杀大臣等侵犯皇权的犯罪行为,贪污受贿、强取豪夺、擅权、擅役使、失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兵败、失地、阵前怯懦、非战斗减员、违节度等军事犯罪行为,专横骄纵、犯礼伤化、诈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按北朝各政权的法律规定,犯以上重罪,罪吏在除名以外,同时还要处徒、流、死等主刑。如前引积射将军、安定侯抱老寿因“犯礼伤化”,被免官削爵后还送交廷尉治罪,这是除名以外再处别的刑罚。再如前引北魏文成帝时,征西大将军穆顗,西征吐谷浑,“坐击贼不进,免官爵徙边”;西魏废帝二年,蓝田县伯王悦与其子王康,因“骄纵”,“并坐除名,仍配流远防。”此二例是除名与流放、徙边刑配合使用的。又再如,北齐武成帝河清四年,南道行台王峻“坐违格私度禁物并盗截军粮”,皇帝“特诏决鞭一百,除名配甲坊”,这是除名与鞭刑、劳役刑配合使用。
但是,由于魏晋以来“八议”制度的实施,达官显宦可以享受赦免死、流、徒等主刑的特权。如前引北魏孝文帝时,权宦宕昌公王遇按“谤议”罪当处死刑。孝文帝以王遇是“旧人”,给予宽大处理,只将他免官夺爵,予以除名,这是“议故”;孝明帝时,京兆王元叉“专生杀之柄”,灵太后反政后,有司劾叉“罪合大辟”,太后以其“宗枝舅戚,特加全贷”,仅将其“除名为民”,此为“议亲”;孝明帝时,齐王萧宝夤讨万俟丑奴大败,损失惨重,按律罪当处死,但因为宝夤是南朝投奔北朝的贵族,于是“诏恕为民。”此为“议宾”。……这样,除名就成为对享有“八议”特权的官僚贵族严重犯罪行为的一种普遍的处罚手段。
第三、从具体运作看,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北朝时,以三年为期,决定是否重新启用被除名的罪吏是除名制度的原则规定。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由于专制皇权的影响,也存在不严格遵守原则的情况。如前引北魏宣武帝时,安武县开国男奚康生“以辄用官炭瓦为御史所劾,削除官爵”,但是“寻旨意复之”;孝明帝时,河间王元琛,讨氐羌大败,被“除名为民”,但“寻复王爵”;孝庄帝时,平舒县伯邢逊因党附谋逆的北海王元颢被除名,然而“寻除抚军将军、金紫光禄大夫”。又如北齐后主时,昌黎郡王韩凤役使造晋阳宫的官府工匠为己造宅,事发除名,但“寻诏复爵”;北周静帝时,上大将军、东郡公崔彦穆因枉杀荆州总管独孤永业被处名,也“寻复官爵”。显然,“寻”乃是一个时间跨度很短的概念,不能以三年视之。可见,以三年为期,决定是否重新启用罪吏的原则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这自然有损该制度的严肃性,会削弱其惩治罪吏的作用。不过,在专制制度下这种现象是难以杜绝的。
第四、从其作用看,具有强化皇权与整饬吏治的双重功能。从前引案例分析,罪吏被除名后的情况可分为几种:其一为很快恢复官爵。这在上面第三点已作分析。
其二是数年以后恢复官爵。如,北魏孝文帝时,权宦宕昌公王遇因“谤议”罪被免官夺爵,“以民还私第”,到宣武帝初,乃“复官爵”;宣武帝时姑臧侯李韶,因堂弟李伯尚与元禧谋逆,韶受牵连“免除官爵。久之,起兼将作大将”,后以讨平吕荀儿叛乱之功,“复其先爵”。再如西魏恭帝二年(555年)大将军、襄城郡公郑伟,因“专戮副防主杞宾王”被除名。到保定元年(561年),“诏复官爵”,其间历时六年。
其三是官再叙,爵则终生未复。如孝庄帝时,新泰男羊深因其弟太山太守羊侃谋逆受牵连被除名,“久之,除抚军将军、金紫光禄大夫。”但至死未复爵位。此外,北魏江阳王元继、彭城公李奖、彭城侯李谐,西魏蓝田县伯王悦等都属此类。北朝爵位“得之至难”,本当传诸子孙,若因除名而“失之永坠”,其对罪吏及其家族的打击都是很大的。
其四是至死未被再次叙官复爵。如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间(477年—499年),汝阴王元天赐以及临淮王元提均因“贪残”被削除官爵,二人至死未能复官爵;乐陵太守张纂“在郡多所受纳,闻御史至,弃郡逃走,于是除名,乃卒”;新兴公元丕,因儿子参与谋逆被连坐,孝文帝“听免死,仍为太原百姓”,景明四年(503年)卒于家;安定侯抱老寿因“犯礼伤化”被劾,“免官付廷尉理罪,鸿胪削爵”,卒于家。又如北魏宣武帝时,华阴伯杨播“至州借民田”,为御史所劾,“削除官爵。延昌二年(513年),卒于家”。显然,官永废、爵永除,这种情形对罪吏的打击最重。
由上分析可见,除名即意味着罪吏会在一定时期甚至永远丧失官爵,这无论对事主本人还是对事主家族的政治经济利益以及社会声誉来说都不是一件小事。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北朝最高统治者在政治运作中普遍使用除名处罚,将之重点指向高级官僚的严重犯罪,使除名制度在北朝巩固皇权、整饬吏治的过程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作者简介:夏志刚,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四川师范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