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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际投资条约实践正处于转型期,其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立场也从保守转向自由化,但其在仲裁庭权力约束方面缺乏体系化的应对措施,可能引发仲裁庭权力扩张的风险。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中国IIAs现有实践,从管辖权及其派生权力两方面构建全面的、体系化的约束机制,以便在给予仲裁庭足够自由裁量空间的同时,也确保其权力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