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与内容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v_coolwa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海上保险合同,根据《海商法》第216条的规定,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指的是海上保险合同的表现方式,而其中所载明的双方约定的内容即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本文将通过对中国《保险法》,《海商法》条文的解读,以及与英国相关法律的比较,阐述海上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形式,以及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中法定部分与当事人自己约定部分等相关问题。 According to Article 216 of the Maritime Code, a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means that “the insurer is responsible for indemnifying the insured against the loss and liability arising out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by the insur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An insurance accident referred to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means any marine accident agreed upon by the insurer and the insured, including an accident occurring inland or on lan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maritime navigation. ”The form of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means The performance of a contract of maritime insurance, the content of which is stipulated by both parties, is the content of a contract of insurance of a sea. This article will explain China’s “Insurance Law”, “Maritime Code”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as well as with the relevant laws in the UK to elaborate whether the statutory form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s, as well as the contents of the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statutory part and the parties themselves agreed part problem.
其他文献
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干警作出重要指示: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
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社会大众的关注,而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立法问题也已同样提上了议事日程。了解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状况,有利于了解我国在家庭暴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破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已属于正常经济现象.而在破产程序中得重要角色之一就是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有哪些职责,如何履行这些职责是当前破产法律必须
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未成年人经权责任能力的规定在责任能力年龄、责任能力与责任最终承担、监护人责任样态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借鉴德国及台湾的有关规定,将未成年人的识别
众所周之,我国领海面积广阔,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对海洋和内陆水域的环境保护已成为重中之重。但近年来,船舶油污事故发生率逐年增高,不仅给我国自然环境造成了极
加强公民对审判个体监督是法院践行司法人民性、提高司法权威,促进公正审判的有效途径。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司法的职业化建设与加强公民个体监督的一致性,而且把扩大庭审与裁判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市场经济带来的大量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的掩护下,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的一些漏洞,采取欺骗、隐瞒
由于标准作品在权利属性上有别于传统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这使得标准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尽管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著作权已形成一定倾向性意见
行政规定虽不具备法的形式,但以其“规范性”的实质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行政审判中,法院就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时,不可避免的要
当前,强化非监禁刑适用的论调已形成所谓“共识”,尤其是在司法实践领域已经有所体现.本文以为,回到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上来,只要明确刑罚痛苦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