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驴友”峡谷遇难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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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名温州驴友在穿越苍南莒溪大峡谷的过程中迷路,其中14岁的男孩小温失踪。四个月后,小温的遗骸在莒溪大峡谷一水潭石缝中找到。此事,在温州引起轰动。从小温失踪开始,当地警方及相关部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却没能换回小温生还……2014年3月,小温的父母将当时同行的六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15万元。
  悲剧之后起诉同行者
  2013年6月,温州驴友吴某自建QQ群,发起徒步穿越温州苍南莒溪大峡谷活动。苍南龙港的陈某与14岁的儿子小温一起报名参加。6月23日,小温等八人按照设定的路线行进,但由于中途遇到水库阻挡了道路,大部队不得不分成两组前行。其中,徐甲、吴某、李某、徐乙四人带小温走水路,而陈某则与另外两人(陆某、姜某)走另一条路。当晚六点左右,陈某所在的队伍走出了峡谷,抵达苍南县莒溪镇。而另外一组人始终没出现。焦急的陈某报了警,警方和其他搜救人员连夜进入峡谷寻人。
  第二天,其余人员都找到了,唯独不见小温。小温穿越苍南“莒溪大峡谷”失踪的消息不胫而走,全城关注,一场最初由警方组织的大救援,演变成各地救援队和村民自发的民间救援行动……生死大营救进入第八天,除了找到小温的一只鞋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线索。救援队员判断,小温生还的可能性已经很渺茫。但救援仍没有停止,在此后一星期,搜救队伍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参与救援的人员达2500多人,成为浙江史上出动人数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搜救行动。但遗憾的是最终没能找到小温的踪迹。
  2013年9月14日,在小温失踪三个月后,苍南警方在莒溪大峡谷入口处的小溪里发现一块疑似人的腿骨;9月28日,在大峡谷梅花潭附近,发现一枚头骨。经过DNA技术比对,警方确认这枚头骨就是小温的。直到10月27日,小温的遗骸在温州莒溪大峡谷一水潭石缝中找到。小温的父母悲痛欲绝。
  警方经调查后认定“此案没有犯罪事实”,同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然而,这一纸通知书并不能为小温的悲剧画上句号。在小温的父母亲看来,对小温的死亡,同行的驴友都有责任,尤其是吴某等四人。所以,他们将参与活动的六名驴友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115万元!
  庭审调查原被告唇枪舌剑
  2014年5月15日上午九点,庭审一开始,围绕小温的监护责任与死亡原因,双方展开激辩。原告律师提出了“委托监护关系”,他认为,在水库分离之后,陈某就已经将小温的临时监护权委托给吴某等人,双方存在委托监护关系。吴某等人作为临时监护人,有保证小温生命安全的义务。
  吴某与其他几名被告则否认他们与小温之间存在委托监护关系:小温的母亲陈某也参与了活动,陈某才是小温的法定监护人。他们都认为,小温发生意外,是因为陈某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
  但原告方还认为,当天参加活动的八个人是一个团队,队员之间自然应该在危难时刻相互救助,但六名被告没有履行好这个义务。“莒溪大峡谷还没有开发,吴某作为此次活动的发起人与组织者,对大峡谷并不了解,事先也未制定好探险路线,在行进过程中又未履行提醒安全义务,对危险性估计不足!”吴某存在重大过失。
  另外,原告律师还提出,团队分成两个小组后,吴某等四人也有义务照顾小温,让他免受伤害。“吴某与李某、徐乙走在前面,将无任何装备的小温与徐甲落在后面。吴某发现小温没跟上后,也没有返回搜寻,而是以自己第二天要上班为由自己走了,完全没有履行团队必要的相互救助义务。”
  这个说法遭到所有被告的驳斥。吴某辩称,户外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未知性和不可控制性,因此部分队员掉队甚至迷路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天下午,他们不但原地等待掉队队友,还折返进行寻找。后来天色渐暗,通信受阻,考虑到还有其他队友,继续摸索前行是当时最理智的做法。他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对同行者的照顾义务,事后也展开搜救,不应对小温的死承担民事责任。
  吴某还指出,走水路的队友并没有主动邀请小温参加,而且分组行走是小温的母亲陈某执意要求的。
  与小温最后的同行者是否存在不当和过错也成了本案争论的焦点之一。最后与小温在一起的徐甲,他是小温母亲的同事,是本案中的关键人物。原告律师认为,徐甲不应该抛下小温独自离开。在遇到搜救人员之后,他没有带路折返,导致小温失去了最佳的救援时间。吴某也在法庭上坦言,小温不幸遇难,和徐甲带错路有一定关系。“徐甲与小温通过绳子攀爬到悬崖中部,导致进退两难。此后,徐甲将小温单独留下,径自长时间离开寻求救助,明显不当。”对此,徐甲反驳,他一直对小温不离不弃,将随身所带食物及衣服提供给小温。徐甲还认为,他在得知陈某要带儿子一起参加时,就已经进行了提醒,但陈某并没有听他的劝告,却说:“我知道穿越峡谷有难度,但我小孩很厉害,没问题。”庭审过程中,多名被告对陈某提出质疑:明明知道走水路危险,为何还要弃子离去,自己去走比较好走的山路。
  对于被告的质疑,陈某只是表示自己不识水性,而儿子提出可以游过去,所以他就把儿子交给了其他几名被告。而诸名被告认为,当天,陈某因为不习水性而没有选择走水路,这说明,陈某已认识到走水路的危险性,但对儿子小温要走水路的行为并未进行阻止。就此,小温出事,陈某自己要负很大一部分责任。
  最后和小温分开的徐甲陈述:当时,他和小温在山上迷路后,被困在一个悬崖上过了一夜。他说,因为当时手机没有信号,为了尽快和外界取得联系,他才扔下小温,到远处寻找有无搜救人员,返回时发现小温已经不见了。他当时心里也很着急,事后也曾积极参与了搜救。因此,徐甲认为,他对于小温的死不具有任何过错。
  原被告双方辩论进行得十分激烈。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宣判。
  四驴友有责,法院判决赔偿20万余元
  2014年6月1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小温父母状告六名同行驴友案在苍南法院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小温父母承担75%责任,最后离开小温的徐甲承担13%责任,赔偿10.75万余元;领队吴某承担8%责任,赔偿6.61万余元;同行的李某和徐乙各承担2%责任,各赔偿1.65万余元。苍南法院对原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标准进行了界定。
  6月18日,小温母亲陈某并未到庭,只有被告徐甲、徐乙和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法院审理认为,因驴行组合成的临时活动团队,成员间虽然事先并未就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但在活动过程中,均应相互关怀、同舟共济,尤其在发生危险时,除自我救助外,也应力所能及地对他人进行救助。小温死亡后果的赔偿责任主体在排除了刑事犯罪可能的因素后,小温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徐甲及吴某、李某、徐乙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小温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知晓涉案户外活动存在风险,二人过于自信小温的个人能力,轻信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是导致小温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对小温的死亡后果自行承担75%责任。
  在分队后,徐甲一路多方照顾小温,并随之掉队,确已担负起对小温的监护职责。然而,他在与小温迷路后夜宿峡谷时,未充分预见自身及小温面临的危险境况,将小温单独留在峡谷内,主观上有忽视小温的危险处境及过度相信小温个人户外生存能力的过错,应认定徐甲对小温没有尽到充分的保护义务,属于监护管理不力,故对小温的死亡应承担13%的赔偿责任。
  吴某作为涉案户外活动的发起人,是活动不确定风险的最初引入者。他明知小温系未成年人却未予阻止,而且在活动过程中与小温分散后,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小温在陌生且未知环境下的安全问题,更没有第一时间尽力寻找机会重新会合,主观上有疏忽大意和轻信避免的过失,应承担8%的赔偿责任。作为组织者,他带领的队伍犯了一个户外探险的大忌——将队伍一分为二。
  李某、徐乙在徐甲、小温走散后,应该清楚在当时的环境下徐甲、小温面临的危险处境,他们与吴某没有尽自己所能返回或原地等待会合,而是放任徐甲只身携带小温置身于原始森林的危险环境之中,在主观上也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分别承担2%的赔偿责任。
  陆某、姜某在分队前,小温处于法定监护状态下;分队后,与小温又未处于同一队伍,故对小温没有临时监护职责和义务,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他们对小温的死亡后果存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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