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现就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