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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申诉人滔滔不绝地陈述他们满腹的苦水和冤枉,在他们看来,原本是很有理的官司为什么会输呢?并且输得一塌糊涂。乍听起来,他们讲的都是实情,似乎也很有道理,然而通过审查他们提供的申诉材料和调阅人民法院原审卷宗,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分析就很容易弄清楚了。原来申诉人并没有明白诉讼中“事实”的准确法律含义,混淆了各种事实的概念及其问的关系。他们讲的事实往往是客观上的事实或笼统的案件事实,抑或主观上的真实,而非案件中的法律事实,或待证的或已证实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