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获赠彩电,维修责任由谁担?(外四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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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替他人工作,
  受伤算不算工伤?
  郑女士的丈夫是一名清洁工,负责打扫公司的卫生。3个月前,丈夫突感不适,无法上班。按照公司的惯例,请假要扣工资。想想打扫卫生也没有什么技术含量,郑女士便决定暂时顶替丈夫的岗位,还特别叮嘱丈夫的同事,千万要为她保密。密是保住了,她却出了事,在为丈夫公司打扫卫生的时候,不小心摔了一跤,落下了九级伤残。郑女士找到丈夫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却说她私自顶班,又不是公司员工,不能算工伤。难道就只能自认倒霉吗?顶替丈夫上班受了伤,算不算工伤呢?
  A应认定为工伤。郑女士虽然是私自顶替,但她是在为公司劳动过程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B不应认定为工伤,公司无需担责。郑女士不是公司员工,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郑女士又是私自顶岗,因此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C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公司应适当补偿。郑女士与公司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公司应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C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稍加分析就不难看出,在工伤认定中,有一个关键词——职工,必须是职工,才能够获得工伤认定的资格,不是职工,那么工伤认定的事情免谈。而所谓职工,指的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郑女士偷偷地顶替丈夫上班,但绝不可能偷偷地成为丈夫公司的职工,由于没有职工身份,工伤索赔的路,是肯定走不通的。
  不过,郑女士是在为丈夫公司劳动过程中受的伤,而且伤情还颇为严重,构成了九级伤残,如果不进行补偿,也有失公允。工伤认定不了,郑女士可以要求公司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郑女士的这一请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出租车避让顽童,伤了乘客,
  谁埋单?
  1个月前,叶先生搭乘出租车回家。行驶途中,一个在马路边玩耍的顽童突然横穿马路,的士司机小何紧急刹车。小孩安然无恙,猝不及防的叶先生却重重地撞到车辆挡风玻璃上,被送进了医院。医疗费花了2000余元,的士司机不肯埋单,叶先生一怒之下,把小何告上了法庭,要小何承担未能保证乘客安全的违约责任。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A支持叶先生的诉讼请求,由小何赔偿。叶先生与小何之间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小何未能尽到保证旅客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追加小孩为被告,由小孩的监护人赔偿。小何紧急刹车,属于紧急避险,小孩为受益人,应追加小孩为被告,由小孩的监护人赔偿。
  C追加小孩为被告,由小何和小孩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小孩是紧急避险的受益人,小何是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小何和小孩的监护人应共同赔偿。
  答案:A
  叶先生的伤是由于紧急避险引起的,这没有人否认;叶先生是在搭乘小何的出租车时受伤的,这同样没有争议。基于这两个事实,叶先生在索赔时就有了选择权,他可以状告紧急避险的受益人,要求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状告出租车司机,请求小何为医药费埋单。不管叶先生如何选择,都是他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就本案而言,选择小何为被告,显然比去找小孩的监护人要方便得多。小孩姓啥名谁?是谁家的孩子?这些就够调查一阵子了。的士司机小何,在叶先生上车之时起,便与叶先生订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小何就对叶先生负有了安全保护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受伤了,除非这种伤害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能够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承运人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小何显然不具备免责的情形。
  此外,小何赔偿相关损失后,有权向小孩的法定监护人部分追偿。不过,那是后话,跟叶先生并没有太大的关系。
  
  谁该为雇工的
  伤残负责?
  董杰家盖新房,肖华为他提供建房所需的壳子板,潘林被肖华喊到董杰家,干架壳子板的活。每天的工资,由董杰交给肖华,再由肖华转给潘林。潘林到3楼作业时,不幸摔了下来,虽然生命无忧,可也伤筋动骨,花了1万余元医疗费,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出院了,潘林找肖华索赔,肖华要他找董杰;找到董杰,董杰又把皮球踢给肖华。二人推来推去,潘林索性将两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谁该为他的伤残负责呢?
  A肖华。潘林应肖华之邀到董杰家干活,工资也是肖华交给他的,他和肖华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肖华作为雇主,应当为潘林的伤残负责。
  B董杰。潘林是为董杰家盖新房,工资也由董杰负担,雇主是董杰而不是肖华,责任当然也得由董杰承担。
  C肖华和董杰。潘林应肖华之邀为董杰家盖房,工资由董杰交给肖华再交给潘林,肖华和董杰都是雇主,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B
  雇主应当为雇工的伤残负责,谁是雇主?这是问题的关键。
  先来看肖华。潘林是他介绍到董杰家的,工资也是他交给潘林的,这两点让他与“雇主”扯上了关系。可是,潘林并没有为肖华干活,他从事的架壳子板的活不是为肖华服务,这从工资由董杰支付,而不是由肖华支付中可以证明。此外,潘林的工资虽然也过了肖华的手,可他是一个纯粹的二传手,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差价和利益。为谁干活和谁付工资,这是两个实质条件,如此一分析,肖华可以与雇主划清界线了。
  董杰想逃脱雇主的身份,把雇主推给肖华,理由无非是说他和肖华之间成立的是承揽合同。如果承揽合同说成立,那么根据承揽合同的要求,承揽人肖华就不仅仅是壳子板供货商,而应当是把壳子板架好以后,再交给董杰,从事架壳子板活儿的潘林的工资也该由肖华支付,而这显然是与事实不相符的。董杰想把责任推给肖华不能如愿。
  
  房东把房子卖给了妹妹,
  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吗?
  2年前,周萍租了一套房子,租期马上要到了,便找到房东续租。不料,房东却说房子已经卖给他妹妹了,还拿出合同给周萍看。周萍一看,房子的确是卖了,可价钱却比市场价低得多。周萍知道,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东卖房子可没通知过她,更没有告诉她以这样低的价格出卖房子。这么短时间周萍实在找不到地方住,便把房东告上了法庭,请求优先购买权,以相同的价格购买租赁的那套房子,法院会支持她的请求吗?
  A支持。周萍作为承租人,其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受法律保护,她的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法律的支持。
  B部分支持。周萍对租赁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她应当以市场价购买,而不是以房东给予其妹的“亲情价”购买。
  C不支持。房东将房子卖给了其妹妹,妹妹属于近亲属,可以抗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院应驳回周萍的诉讼请求。
  答案:C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本案中,周萍作为承租人,无疑享有优先购买权。不过,这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一定排在第一顺序,在她之前,还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还有近亲属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然,周萍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打不赢房东妹妹的“亲情权”,周萍想占个便宜,低价买房的想法是必定落空了。既然官司已经铁板钉钉要输,还不如趁早收兵,撤回起诉。
  
  买车获赠彩电,
  维修责任由谁担?
  前不久,田芸购买一辆丰田轿车,加入了有车族的行列,而且还附带实现了家电更新,从车行获赠了一台液晶彩电。然而,彩电搬回家,麻烦却不断,才一个来月,彩电就开始断断续续地“罢工”,有时能听到声音但看不到图像,有时又只能看图像但没有伴音。田芸找到车行,车行老板却说:轿车是你花钱买的,有问题我们负责;彩电是白送的,出了故障别来烦我们,你找生产厂家修理去。吃了闭门羹,田芸心不甘,一纸诉状将车行告上了法庭。买车送彩电,车行要承担维修责任吗?
  A不用承担责任。彩电虽然有瑕疵,但因为是无偿赠与,车行无需承担责任,田芸只能找生产厂家维修。
  B需要承担责任。该赠与并不是无偿赠与,而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彩电有瑕疵,车行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C需要承担责任。买车送彩电,名为赠与,实际上是折价,车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案:B
  买车送彩电,买车是前提,也可以说是义务,因此,车行的这种促销活动,可定义为附义务的赠与。当然,羊毛出在羊身上,彩电肯定不是白送,你买车的价款肯定高于轿车和彩电的进价,车行送了你彩电也肯定还有赚头。不过,既然称为送,那么车行还是有让利的,说是无偿肯定不对,说是买卖也未必贴切,说是附义务赠与才恰如其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彩电有质量问题,车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担保责任。田芸要求修理、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受赠彩电,车行应当积极配合,如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或者及时更换不能使用的彩电。
  编辑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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