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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分析表明,由于注意标准模糊,过失责任规则可能导致无效率和不公平的结果,违约归责应采用具有共同过失抗辩的严格责任规则.鉴于违约责任的特殊性,应利用可预见性规则和守约人减损义务规则,将守约人的过失限定在不适当地扩大违约损失这种特殊情况.这不仅可以避免违约人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同时也避免了补偿悖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