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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人的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为前提,行为人为中心,教育改造为手段,防患于未然为目的的保安处分,契合从法律上体现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不断疏导矛盾、及时化解冲突的有效手段。保安处分刑罚化是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刑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国保安处分的刑事立法应以刑法修正案的体例将其纳入刑法典,其内容包括:保安拘禁、保护管束、劳作处分、监护处分、矫正处分、强制治疗、善行保证、吊销营业执照、剥夺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