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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I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