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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厅字[1996]35号)、外交部《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和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际科技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等规定,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国际会议须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报省部级以上外事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