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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身份证”事件揭示出,权利思维与权力思维是两种竞争性的思维方式,在价值取向和具体要求上差别甚大。执法者应确立权利思维观念,这对执法权的规范化行使大有裨益。实践中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错位所导致的“目标替代”和手段困境是权利思维难以在执法者群体中确立的重要因素。对权利思维及与之相因应的权利话语予以批评的主要是“后果论”和“社会资源论”。“后果论”与事实不符且颠倒了因果关系;“社会资源论”虽对微观问题颇有解释力度,但无力将自身正当化,只应做为权利思维的补充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