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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见内政发[2005]1号文件,以下简称《城市低保规程》)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见内政发[2007]57号文件,以下简称《农村牧区低保规程》)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