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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联营体解体后,其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应归发明人享有还是归联营投资方享有;或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再享有?对此问题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职务发明的单位注销后,此职务发明实际上演变为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人就可能成为专利权人。对此类专利,专利局应当批准专利权转让发明人的变更,使其成为真正有效的专利,不然也应作出终止处理。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