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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作出修改:(一)将第二条"专项资金"修改为"补助资金"。(二)第二条增加"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三)删去第三条。(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删去"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将第六款改为第五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