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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费立法权纵向配置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监督控制不够健全;地方政府行使变相的税收立法权,进行制度外的税收竞争。为此,本文建议:通过税收基本法对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作出规定;减少财政级次,在合理配置地方税种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各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授予地方政府对于全国统一实行的部分地方税的执行性立法权、部分税收要素的调整、确定权;授予地方政府对于非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立法权和地方行政收费立法权,上级政府行使对地方政府的地方税立法以及重要的地方行政收费立法的批准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