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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向来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大“利器”。2007年实施的《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也是“专项工作报告”作为法律用语,在人大相关法律中首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