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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以令世人瞩目的高速度发展,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以后,中国更以其独到的经济管理模式和技巧赢得了世界的尊重。2008年末世界经济危机爆发,中国捕捉到了在世界经济格局变动中崛起的机会,中国政府宣布,投资4万亿元,建设一大批大型、超大型工程项目以拉动内需,抵消经济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这些项目的上马意味着工程总承包合同在国内越来越常见,与此同时,国内的大型工程公司,也在积极向国外发展,与国际接轨,大多数提出了建设国际型工程公司的目标,而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工程总承包合同都采用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
菲迪克(FIDIC)合同以其公正、公平、利益均衡的特征,得到了包括业主方在内的各方认可,中国的工程公司要想走出去,在世界工程建设潮流中占据一席之地,绕不开菲迪克(FIDIC)合同。国内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也认识到,没有一个让各方都接受和认可的通用工程总承包合同条款,不但给工程前期合同签订带来诸多麻烦,就是在工程进行中,也会出现很多原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却绕不过的分歧。基于此,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在我国工程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推动了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传统模式不可逆转的大变化。
对各方在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权利、义务,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有明确的界定和描述。作为国内核电建设EPC模式的先行者,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进行了系统应用,以此推动着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跻身国际一流总承包商的目标实现。
做为方家山核电工程总承包大军中的一员,本文作者尝试解读与分析EPC总承包模式与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希望以此与同行共勉。对其他条款,因篇幅有限,暂不涉及。
1.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之13:合同总价与付款
(1)本工程的付款应以固定总价为基础。
(2)当人工费、材料费或其他事务的费用发生变化时,合同总价不得进行调整。
……
(3)投标书附表中可能列出的工程量仅为估算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时应完成的实际而准确的工程量。
……
在工程造价方面,与我国传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相比,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明显不同,它首先强调应以固定总价为基础进行付款,而不像国内一些承包商动辄对合同进行变更追加。菲迪克(FIDIC)这一条款不但体现了合同的严肃性,也对签约各方提出了很高要求,对总承包商来讲,如果前期工作没做扎实,考虑不够仔细,实施工程时就有可能承担支出超算的巨大风险。因此,签订总承包合同前,必须考虑一系列风险因素:
1.1行业趋势、国家政策
行业趋势主要是本工程所在产业 、行业未来几年或合同履约期内的走向和前景,对国家已经警示的产能过剩、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必须提高警惕,签订合同前应做好调研分析,尽可能不涉足。对国家提倡的节能、绿色环保产业,即使是国家提倡和鼓励投入的行业,如果技术不成熟或区域优势并不明显,也慎重涉足。
就中国目前形势,核电显然是前景极其辉煌的朝阳产业。一方面,它属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另一方面,它是国家扶持鼓励的低碳环保产业,最重要的,它是需求越来越大的电力能源,因此,核电站建设总承包合同是各方都看好且风险很小的“香饽饽”。
1.2经济形势、通胀因素
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强调付款应以固定总价为基础。也就是说,合同总价是固定的,因此,签订合同前,必须考虑国家乃至世界未来几年的经济走向,例如,合同履约期的人工成本增加、原材料价格浮动(上涨或下跌)、国家货币政策的宽松或收紧。如果在合同签订前对这些因素分析不透彻或严重偏离,必将导致企业出现严重亏损甚至破产。
1.3技术分析、合理估算
投标书附表列明的工程量仅为估算量,不能作为承包商履行合同应完成的实际而准确的工程量。
实践中,有总承包企业为得到合同,在制作投标书附表列工程量时,不列举据实计算出的工程量,或因技术性失误,计算列明的工程量和将来实际发生工程量偏差很大,甚至遗漏应有项目。实际发生工程量超支后,他觉得吃了大亏,会去找业主方交涉,以计算失误或希望业主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由,要求追加合同款,这在当前总承包工程中比较常见。
但若按照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这些做法不会被业主认可。因此,建议承包商在投标前,务必认真、全面做技术分析,合理估算工程量,切不可盲目出击。建议业主方在招标时,也应对项目的实际工程量和技术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对于那些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参数失准、估算工程量和实际差异巨大的投标书,有理由怀疑其所投公司的履约能力,甚至可以直接作废标处理,切不可简单地以低价或低工程量确定中标单位,若技术能力很差的承包商中标,对业主来说,也绝对不是“便宜”,而是一个噩梦的开始。
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之14:变更
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中的“变更”,通常专指“业主提出的变更”。
“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14:变更”中规定,合同有效期内,业主(代表)可以通过直接下令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形式提出变更。还规定,没有业主(代表)的指令或未经业主(代表)的核准,承包商不得对工程做任何形式更改和(或)变更。若施工文件或工程本身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对此所做的修正不得计入“变更”。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菲迪克合同条款关于“变更”的规定,一方面凸现了业主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合同的严肃性。在工程实施中,甲乙双方对“变更”都是慎重的,如果业主方认为有变更的必要,则可以直接下令,让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变更,也可以下令承包商提交变更建议书。此“建议书”应理解为变更方案尤其是工程额度的计算书、设计文件、图纸资料、变更依据、风险分析等。对于承包商,接到业主要求提交变更建议书时,不得拒绝,唯一应做的是按照业主要求,提交一系列文件资料论证变更事项,同时做好统计和记录:从业主提出变更到提交建议书,承包商的费用。一旦接到建议书的业主决定不实施该变更,承包商可以据此索要因编制建议书而产生的费用。或业主提出变更,要求承包商编制提交建议书,一旦业主如果决定不再变更,承包商也要据此对承包商编制建议书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 2.索赔
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之20:索赔、争议与仲裁
争议与仲裁秀好理解,此处不再赘述。
索赔,在菲迪克(FIDIC)合同中被视为一个重要要素。按菲迪克(FIDIC)合同,索赔就是索取赔偿或补偿,即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没有按照合同和(或)法律规定履行合同,它就违反了合同和(或)法律,构成了“违约行为”。因这种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赔偿或补偿另一方。
索赔对合同双方都是正当权利。菲迪克(FIDIC)认定施工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商向业主索赔,也包括业主向承包商索赔。
但常见的、有代表性的、处理和解决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尤其在中国,建工市场长期形成的甲乙双方地位不对等,造成了承包商的天然弱势地位,在业主方面,仅从心理上就无法接受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甚至接受不了承包商提出索赔这一做法;而作为承包商,处于万不得已,向业主提出的索赔也是畏手畏脚。个人认为,随着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在中国应用的日益广泛,这种不正常的单方独大局面会彻底改变。
总承包合同索赔可分为费用索赔(要求经济赔偿)和工期索赔(要求延长合同工期)。应强调指出的是,这里的任何“索赔”只能是承包商请业主对其所蒙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或工期延长给予补偿的合法请求,而不具有对业主的任何惩罚性质。
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对“索赔”描述得很详细,且着重提出了时限要求和同期记录要求。
如果承包商打算根据合同条件中的某一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费用索赔),他应尽快通知业主代表,在任何情况下,该通知应在引起索赔的事项开始后的28天内发出。承包商应在现场或业主代表认可的另一地点,保有可被用来为索赔提供事实依据的同期记录。业主代表收到索赔通知后,不管业主是否有责任,均应立即审查上述同期记录,并指令承包商继续做好同期记录。
很明显,在菲迪克(FIDIC)条款中,“索赔”,不管对业主还是承包商都是非常重要的,对承包商,及时通知和保有证据非常关键,如果因自身认识不足,没有及时提出索赔要求或没有保有证据,有可能得不到本应得到的经济补偿或工期补偿。对业主方,承包商提出索赔时,应无条件及时审查承包商提供的依据(保有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或避免工程赔付是业主的责任。
概括而言,做为国际工程管理模式范本的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其核心就是严格执行合同,来不得半点马虎,否则,不管业主还是承包商,都可能在经济或工期上发生损失。
从以上对菲迪克(FIDIC)三个条款的解读可以看出,在形式和语句上,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和国内EPC总承包合同非常接近,但菲迪克合同更公平,不但约束了承包商,更清晰阐明了业主应承担的义务。
对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这个发展中的EPC总承包商来说,在今后的业务实践中直接引用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不但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壮大,更能与国际接轨,真正成为国际一流核电建造总承包商。 [科]
【参考文献】
[1]FIDIC合同条款汇编.
这些项目的上马意味着工程总承包合同在国内越来越常见,与此同时,国内的大型工程公司,也在积极向国外发展,与国际接轨,大多数提出了建设国际型工程公司的目标,而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工程总承包合同都采用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
菲迪克(FIDIC)合同以其公正、公平、利益均衡的特征,得到了包括业主方在内的各方认可,中国的工程公司要想走出去,在世界工程建设潮流中占据一席之地,绕不开菲迪克(FIDIC)合同。国内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也认识到,没有一个让各方都接受和认可的通用工程总承包合同条款,不但给工程前期合同签订带来诸多麻烦,就是在工程进行中,也会出现很多原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却绕不过的分歧。基于此,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在我国工程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推动了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传统模式不可逆转的大变化。
对各方在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权利、义务,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有明确的界定和描述。作为国内核电建设EPC模式的先行者,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进行了系统应用,以此推动着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跻身国际一流总承包商的目标实现。
做为方家山核电工程总承包大军中的一员,本文作者尝试解读与分析EPC总承包模式与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希望以此与同行共勉。对其他条款,因篇幅有限,暂不涉及。
1.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之13:合同总价与付款
(1)本工程的付款应以固定总价为基础。
(2)当人工费、材料费或其他事务的费用发生变化时,合同总价不得进行调整。
……
(3)投标书附表中可能列出的工程量仅为估算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时应完成的实际而准确的工程量。
……
在工程造价方面,与我国传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相比,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明显不同,它首先强调应以固定总价为基础进行付款,而不像国内一些承包商动辄对合同进行变更追加。菲迪克(FIDIC)这一条款不但体现了合同的严肃性,也对签约各方提出了很高要求,对总承包商来讲,如果前期工作没做扎实,考虑不够仔细,实施工程时就有可能承担支出超算的巨大风险。因此,签订总承包合同前,必须考虑一系列风险因素:
1.1行业趋势、国家政策
行业趋势主要是本工程所在产业 、行业未来几年或合同履约期内的走向和前景,对国家已经警示的产能过剩、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必须提高警惕,签订合同前应做好调研分析,尽可能不涉足。对国家提倡的节能、绿色环保产业,即使是国家提倡和鼓励投入的行业,如果技术不成熟或区域优势并不明显,也慎重涉足。
就中国目前形势,核电显然是前景极其辉煌的朝阳产业。一方面,它属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另一方面,它是国家扶持鼓励的低碳环保产业,最重要的,它是需求越来越大的电力能源,因此,核电站建设总承包合同是各方都看好且风险很小的“香饽饽”。
1.2经济形势、通胀因素
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强调付款应以固定总价为基础。也就是说,合同总价是固定的,因此,签订合同前,必须考虑国家乃至世界未来几年的经济走向,例如,合同履约期的人工成本增加、原材料价格浮动(上涨或下跌)、国家货币政策的宽松或收紧。如果在合同签订前对这些因素分析不透彻或严重偏离,必将导致企业出现严重亏损甚至破产。
1.3技术分析、合理估算
投标书附表列明的工程量仅为估算量,不能作为承包商履行合同应完成的实际而准确的工程量。
实践中,有总承包企业为得到合同,在制作投标书附表列工程量时,不列举据实计算出的工程量,或因技术性失误,计算列明的工程量和将来实际发生工程量偏差很大,甚至遗漏应有项目。实际发生工程量超支后,他觉得吃了大亏,会去找业主方交涉,以计算失误或希望业主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由,要求追加合同款,这在当前总承包工程中比较常见。
但若按照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这些做法不会被业主认可。因此,建议承包商在投标前,务必认真、全面做技术分析,合理估算工程量,切不可盲目出击。建议业主方在招标时,也应对项目的实际工程量和技术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对于那些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参数失准、估算工程量和实际差异巨大的投标书,有理由怀疑其所投公司的履约能力,甚至可以直接作废标处理,切不可简单地以低价或低工程量确定中标单位,若技术能力很差的承包商中标,对业主来说,也绝对不是“便宜”,而是一个噩梦的开始。
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之14:变更
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中的“变更”,通常专指“业主提出的变更”。
“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14:变更”中规定,合同有效期内,业主(代表)可以通过直接下令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形式提出变更。还规定,没有业主(代表)的指令或未经业主(代表)的核准,承包商不得对工程做任何形式更改和(或)变更。若施工文件或工程本身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对此所做的修正不得计入“变更”。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菲迪克合同条款关于“变更”的规定,一方面凸现了业主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合同的严肃性。在工程实施中,甲乙双方对“变更”都是慎重的,如果业主方认为有变更的必要,则可以直接下令,让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变更,也可以下令承包商提交变更建议书。此“建议书”应理解为变更方案尤其是工程额度的计算书、设计文件、图纸资料、变更依据、风险分析等。对于承包商,接到业主要求提交变更建议书时,不得拒绝,唯一应做的是按照业主要求,提交一系列文件资料论证变更事项,同时做好统计和记录:从业主提出变更到提交建议书,承包商的费用。一旦接到建议书的业主决定不实施该变更,承包商可以据此索要因编制建议书而产生的费用。或业主提出变更,要求承包商编制提交建议书,一旦业主如果决定不再变更,承包商也要据此对承包商编制建议书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 2.索赔
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之20:索赔、争议与仲裁
争议与仲裁秀好理解,此处不再赘述。
索赔,在菲迪克(FIDIC)合同中被视为一个重要要素。按菲迪克(FIDIC)合同,索赔就是索取赔偿或补偿,即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没有按照合同和(或)法律规定履行合同,它就违反了合同和(或)法律,构成了“违约行为”。因这种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赔偿或补偿另一方。
索赔对合同双方都是正当权利。菲迪克(FIDIC)认定施工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商向业主索赔,也包括业主向承包商索赔。
但常见的、有代表性的、处理和解决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尤其在中国,建工市场长期形成的甲乙双方地位不对等,造成了承包商的天然弱势地位,在业主方面,仅从心理上就无法接受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甚至接受不了承包商提出索赔这一做法;而作为承包商,处于万不得已,向业主提出的索赔也是畏手畏脚。个人认为,随着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在中国应用的日益广泛,这种不正常的单方独大局面会彻底改变。
总承包合同索赔可分为费用索赔(要求经济赔偿)和工期索赔(要求延长合同工期)。应强调指出的是,这里的任何“索赔”只能是承包商请业主对其所蒙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或工期延长给予补偿的合法请求,而不具有对业主的任何惩罚性质。
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对“索赔”描述得很详细,且着重提出了时限要求和同期记录要求。
如果承包商打算根据合同条件中的某一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费用索赔),他应尽快通知业主代表,在任何情况下,该通知应在引起索赔的事项开始后的28天内发出。承包商应在现场或业主代表认可的另一地点,保有可被用来为索赔提供事实依据的同期记录。业主代表收到索赔通知后,不管业主是否有责任,均应立即审查上述同期记录,并指令承包商继续做好同期记录。
很明显,在菲迪克(FIDIC)条款中,“索赔”,不管对业主还是承包商都是非常重要的,对承包商,及时通知和保有证据非常关键,如果因自身认识不足,没有及时提出索赔要求或没有保有证据,有可能得不到本应得到的经济补偿或工期补偿。对业主方,承包商提出索赔时,应无条件及时审查承包商提供的依据(保有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或避免工程赔付是业主的责任。
概括而言,做为国际工程管理模式范本的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其核心就是严格执行合同,来不得半点马虎,否则,不管业主还是承包商,都可能在经济或工期上发生损失。
从以上对菲迪克(FIDIC)三个条款的解读可以看出,在形式和语句上,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和国内EPC总承包合同非常接近,但菲迪克合同更公平,不但约束了承包商,更清晰阐明了业主应承担的义务。
对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这个发展中的EPC总承包商来说,在今后的业务实践中直接引用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不但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壮大,更能与国际接轨,真正成为国际一流核电建造总承包商。 [科]
【参考文献】
[1]FIDIC合同条款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