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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后,“打拐”成了各大媒体和网络的热门话题,原因是有一位学者通过微博发起了“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行动。因为据说有些孩子被拐后被强迫作为乞讨工具,甚至被故意弄残疾,而一位网友通过微博找到被拐三年的儿子的故事更是被疯狂地报道,这使得网友们更加激动而振奋,“微博打拐”迅速升温。
乞讨儿童在城市中随处可见,尤其是一些年龄偏小和有残疾的乞讨者,每每看到,都令人痛心不已。这个年龄他们正值花季,正是应当在父母的怀中撒娇,在学校里上学,享受人生最美好时光的时候,但他们却做着与他们年龄和心理极不相符的事情,犹如生活在地狱之中。网友的行动令人感动,成人的世界并没有忘却他们。一个文明的国家也不可能认可儿童乞讨行为,孩子应当有最基本的尊严以及生存和受教育的权利。但是,解救乞讨儿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仔细研究,制定长期的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毕竟,乞讨的儿童并不全是被拐卖来的,这是一个社会问题。
哪些孩子易被拐
据网络报道,失踪儿童大多来自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他们住在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里,父母以做小买卖或体力活等为生,每天忙于生计,早出晚归,对孩子疏于看护。由于托儿所、幼儿园收费较高,这些收入微薄的外来务工人员只能把孩子留在家里。许多孩子都是在上厕所、买东西时失踪的。由于人贩子摸清了这些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规律,他们甚至敢撬门将独自留在家中的孩子偷走。
公安机关称,城市拐卖儿童犯罪容易发生在公共场所,农村留守儿童则是被拐卖的高发人群。全国妇联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被拐卖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许多年龄较小的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照看,经常自行在外玩耍,孩子很容易在陌生人的哄骗下被拐。
所以,儿童被拐往往都是因为监护人对孩子疏于监管,监护不力。因此,做父母的应当有足够的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一定要有专人看管子女,对特别爱动的孩子更要加强看管,不能让较小的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
被拐儿童的去向
那么被拐儿童都去了哪里呢?公安部有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拐卖儿童主要是被非法收养,少部分被组织乞讨。有一部分孩子被拐卖拐骗到偏僻的山村里身为他人子女,而这些家庭大多是没有儿子或不能生育的。街头流浪乞讨儿童则来源复杂,有拐来的孩子,有从农村骗来的孩子,到农村跟父母说把孩子带走学手艺,实际上是用来乞讨。还有一部分是带自己的孩子乞讨。
有调查人员也发现,拐卖和致残儿童后利用其行乞的只占少数,更为普遍的情况是由亲属携带进行乞讨,或父母将孩子委托、租借给他人进行乞讨。当然也有报道称有部分儿童被拐卖到国外遭受奴役。
利用儿童行乞合法吗?
面对遭受痛苦的乞儿,很多人可能会问,这样做合法吗?如果我报警,警察会管吗?其实,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有非常明确的内容,是禁止利用儿童乞讨的。这此内容包括: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对于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该法还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即使是利用自己的亲生子女乞讨,也是非法的。而对于拐卖儿童来行乞的,不仅仅是违法这么简单,而是触犯了《刑法》,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对于拐卖及收养被拐儿童等行为,我国《刑法》做了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即使是收买被拐儿童也是犯罪行为,因为正是他们的这种市场需求,才导致人贩子为了利益不择手段。有些收养被拐儿童的家庭对儿童也是非常疼爱的,甚至与他们建立了很深的情感,但是要知道这是以孩子亲生父母的巨大痛苦为代价的,是非常不道德的,也是法律所坚决不允许的。
为坚决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2010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加大了打击力度。
建立长期机制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解决乞讨及拐卖孩子问题,应该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也应当是有章可循的。首先,对带孩子乞讨的,只要有人报案,公安机关就应当出警,做到有法必依。如果查证确属家庭困难的,不能仅仅对家长批评教育就完了,而应该考虑从根本上给孩子提供一个必要的成长环境。但这显然不是公安机关能解决的问题,而是要靠国家及全社会。现在,只有孤儿和弃婴才能依法被福利机构抚养,但对于某些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和照顾子女的家长,如某些缺少谋生能力的单身母亲,国家应该考虑帮助他们为孩子提供一个可以维持基本生活和教育的场所,家长可以随时来探望,家长有一定经济能力时,再把孩子接走。就是要建立针对孩子的救助抚养机制,保证孩子无论出生在何种家庭,都有维持基本生存和受教育的权利。另外,对于某些恶意严重侵犯子女利益的亲生父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可以撤销他们的监护人资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对于被证实是被拐卖来的乞讨儿童,实践中已经有很好的做法了。孩子如果暂时难以寻找到亲生父母,可以在救助站等机构暂时生活一段时间,其信息将长期通过媒介公布。如发现有可能是亲生父母的,相关机构会通过DNA鉴定来确定亲子关系,帮助孩子找到亲生父母。
对于如何更好地解救被拐卖的儿童,除了要依靠公安机关等专业机构外,发动群众已经被证明是极好的一种方法,“微博打拐”就最好地证明了这一点。同时,考虑到大多数的孩子被拐卖后是被非法收养的,可以从严格审查收养手续和户籍手续方面入手,对来路不明的孩子,重点调查,让收买孩子和拐卖孩子的都无处藏身,受到严厉的处罚,保证天使一样的孩子可以在亲生父母的关爱下健康地成长。
乞讨儿童在城市中随处可见,尤其是一些年龄偏小和有残疾的乞讨者,每每看到,都令人痛心不已。这个年龄他们正值花季,正是应当在父母的怀中撒娇,在学校里上学,享受人生最美好时光的时候,但他们却做着与他们年龄和心理极不相符的事情,犹如生活在地狱之中。网友的行动令人感动,成人的世界并没有忘却他们。一个文明的国家也不可能认可儿童乞讨行为,孩子应当有最基本的尊严以及生存和受教育的权利。但是,解救乞讨儿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仔细研究,制定长期的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毕竟,乞讨的儿童并不全是被拐卖来的,这是一个社会问题。
哪些孩子易被拐
据网络报道,失踪儿童大多来自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他们住在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里,父母以做小买卖或体力活等为生,每天忙于生计,早出晚归,对孩子疏于看护。由于托儿所、幼儿园收费较高,这些收入微薄的外来务工人员只能把孩子留在家里。许多孩子都是在上厕所、买东西时失踪的。由于人贩子摸清了这些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规律,他们甚至敢撬门将独自留在家中的孩子偷走。
公安机关称,城市拐卖儿童犯罪容易发生在公共场所,农村留守儿童则是被拐卖的高发人群。全国妇联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被拐卖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许多年龄较小的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照看,经常自行在外玩耍,孩子很容易在陌生人的哄骗下被拐。
所以,儿童被拐往往都是因为监护人对孩子疏于监管,监护不力。因此,做父母的应当有足够的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一定要有专人看管子女,对特别爱动的孩子更要加强看管,不能让较小的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
被拐儿童的去向
那么被拐儿童都去了哪里呢?公安部有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拐卖儿童主要是被非法收养,少部分被组织乞讨。有一部分孩子被拐卖拐骗到偏僻的山村里身为他人子女,而这些家庭大多是没有儿子或不能生育的。街头流浪乞讨儿童则来源复杂,有拐来的孩子,有从农村骗来的孩子,到农村跟父母说把孩子带走学手艺,实际上是用来乞讨。还有一部分是带自己的孩子乞讨。
有调查人员也发现,拐卖和致残儿童后利用其行乞的只占少数,更为普遍的情况是由亲属携带进行乞讨,或父母将孩子委托、租借给他人进行乞讨。当然也有报道称有部分儿童被拐卖到国外遭受奴役。
利用儿童行乞合法吗?
面对遭受痛苦的乞儿,很多人可能会问,这样做合法吗?如果我报警,警察会管吗?其实,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有非常明确的内容,是禁止利用儿童乞讨的。这此内容包括: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对于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该法还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即使是利用自己的亲生子女乞讨,也是非法的。而对于拐卖儿童来行乞的,不仅仅是违法这么简单,而是触犯了《刑法》,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对于拐卖及收养被拐儿童等行为,我国《刑法》做了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即使是收买被拐儿童也是犯罪行为,因为正是他们的这种市场需求,才导致人贩子为了利益不择手段。有些收养被拐儿童的家庭对儿童也是非常疼爱的,甚至与他们建立了很深的情感,但是要知道这是以孩子亲生父母的巨大痛苦为代价的,是非常不道德的,也是法律所坚决不允许的。
为坚决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2010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加大了打击力度。
建立长期机制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解决乞讨及拐卖孩子问题,应该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也应当是有章可循的。首先,对带孩子乞讨的,只要有人报案,公安机关就应当出警,做到有法必依。如果查证确属家庭困难的,不能仅仅对家长批评教育就完了,而应该考虑从根本上给孩子提供一个必要的成长环境。但这显然不是公安机关能解决的问题,而是要靠国家及全社会。现在,只有孤儿和弃婴才能依法被福利机构抚养,但对于某些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和照顾子女的家长,如某些缺少谋生能力的单身母亲,国家应该考虑帮助他们为孩子提供一个可以维持基本生活和教育的场所,家长可以随时来探望,家长有一定经济能力时,再把孩子接走。就是要建立针对孩子的救助抚养机制,保证孩子无论出生在何种家庭,都有维持基本生存和受教育的权利。另外,对于某些恶意严重侵犯子女利益的亲生父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可以撤销他们的监护人资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对于被证实是被拐卖来的乞讨儿童,实践中已经有很好的做法了。孩子如果暂时难以寻找到亲生父母,可以在救助站等机构暂时生活一段时间,其信息将长期通过媒介公布。如发现有可能是亲生父母的,相关机构会通过DNA鉴定来确定亲子关系,帮助孩子找到亲生父母。
对于如何更好地解救被拐卖的儿童,除了要依靠公安机关等专业机构外,发动群众已经被证明是极好的一种方法,“微博打拐”就最好地证明了这一点。同时,考虑到大多数的孩子被拐卖后是被非法收养的,可以从严格审查收养手续和户籍手续方面入手,对来路不明的孩子,重点调查,让收买孩子和拐卖孩子的都无处藏身,受到严厉的处罚,保证天使一样的孩子可以在亲生父母的关爱下健康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