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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复杂经济学和技术经济范式理论为基础,数字经济能够再次定义为: 以智能技术群为主要驱动力、以网络连接为基础、以数据为生产因素,具有技术经济范式转换内涵的各种经济活动的集合。该经济范式不但有实体世界与数字世界、数据要素和智能使能能力、算法经济与信息茧房、数据开放和隐私保护、涌现性与还原论等五组内在矛盾因素还由于技术演化的不确定性、社会进步的未知性和不可预测性、越来越厉害的“数字主权”、落后的制度适应等范围的外在因素影响。由此可知,可以从以协调和均衡为原则、对于怎样化解限制因素促进基础理论的更新,提前给“数字主权”划定界限等范围打破限制,以此进行数字经济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