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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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细化遵从了“无逮捕必要”的推定原则,扩大了无逮捕必要的适用。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充分适用“无逮捕必要”,是审查逮捕阶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无逮捕必要;适用标准;准确运用
  “无逮捕必要”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请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充分适用“无逮捕必要”,是审查逮捕阶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要求。但如果滥用,同样会导致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腐败现象产生。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实事求是,掌握“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标准,准确运用、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和社会作用。
  一、要准确把握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这五项中,(一)(二)(四)项为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三)(五)首先是为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性。其次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二者之间是层进关系,即在满足第一个层次的条件后,还需要满足第二个层次的条件。在运用强制措施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取保候审,只有适用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能考虑适用逮捕措施,不能只要构成犯罪就一捕了事。
  二、要准确把握“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标准
  1.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的不捕
  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认罪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或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在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中情节较轻、依照法律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独立适用罚金等刑罚的案件,一般都可以作为无逮捕必要不捕的适用范围,常见种类为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以及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符合条件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及单位犯罪案件。
  2.特殊主体无逮捕必要不捕
  一是看是否属于法律认知和辨别是非程度差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罪行较轻,有悔过表现或者自首、立功表现并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二是看是否属于又聋又哑、盲人以及无再犯罪能力的殘疾人、老年人犯罪、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三是看是否有不适宜羁押的严重或传染性疾病或是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以上均为刑法意义上的特殊主体,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再犯罪的风险小,同时,需要一定程度的司法保护。
  3.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无逮捕必要不捕
  在审查批捕中重点审查是否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看是否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的;二是看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犯罪后能够积极认罪并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三是看是否是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犯罪后是否有悔过表现,符合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条件的;四是看是否因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避险过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损失的;对于多次犯罪、连续犯罪、累犯及态度恶劣、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无逮捕必要情形。
  三“无逮捕必要”情形的社会危险性分析
  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给社会带来新危害的可能性。判断有无逮捕必要性的关键是有无社会危险性以及社会危险性是否严重。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没必要逮捕,社会危险性轻微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也没必要逮捕。因此,判定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有无或者大小的各种因素,应当作为关于无逮捕必要判断标准的重点或者主要内容。
  1.轻微刑事案件的社会危险性分析
  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亲友纠纷以及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犯罪,特别是一些犯罪是由于被害方过错引发、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等,这些犯罪嫌疑人通常没有恶劣的犯罪动机,大多是一时激愤引发犯罪,一般都能认罪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的怨恨消除,被害人的损失也得到了补偿,再犯罪的风险极低,社会危险性基本消失。
  2.特殊主体的社会危险性分析
  特殊主体中较多的是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他们在各方面还不成熟,思想幼稚,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往往是受到了社会不良风气的诱导和影响,一念之差触犯刑律。他们本身的犯罪动机简单,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小,同时,由于他们尚未形成稳定的思想意识,具有很强的可塑性,能够通过建立特殊的法律保护措施来教育、感化、挽救,最终能够使他们回归社会,健康成长。盲聋哑人及不能自理的残疾人、老年人犯罪,因为身体因素或年龄因素,其再次危害社会的能力有限,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则需在怀孕情形消失或哺乳期过后,再视情况考虑是否适用羁押措施。
  3.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下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分析
  一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其犯罪具有偶然性,社会危险性较小,对这类人员应立足于教育、挽救;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没有反社会的动机和目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小。二是犯罪中止、自首、立功。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主动消除了可能发生的社会危险性;犯罪人的自首是反映其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罪表现,反映了犯罪人畏惧法律的威严,其危险性减小或消除;立功更能反映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心理和行动,不但不具备危险性,而且能通过立功行为帮助消除潜在的社会危险性。三是从犯、胁从犯。从犯是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作用较小或起辅助作用,其主观恶性或者(下转第70页)(上接第68页)说其社会危险性有时也是较小的。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是为了避免遭受现实的危害或不利才不得不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他仍有自由意志,参加犯罪仍然是他自行选择的结果,但被胁迫的状态,反映出他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因此其社会危险性较小;四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防卫过当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前提下,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的,防卫过当一般表现为过失犯罪。避险过当与防卫过当一样,其主观恶性很小,其社会危险性较小。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社会危险性的,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也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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