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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失败”后,欧盟的气候谈判目标从“条约”转向“框架”。随着2011年“德班平台”的通过和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确定,欧盟经过三年调整,逐步形成了后2020全球气候协议的基本设计。欧盟与基础四国在协议的实现路径、法律效力、属人范围和生效时间上取得了一些原则共识;在制度模式、义务设置、属事范围和谈判机制上存在根本分歧。重新解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是欧盟对协议的关键诉求,将成为欧盟寻求突破的基本点。自2013年起,欧盟已从协议谈判的战略调整转入战略进攻,中国将面临更大压力,对此宜慎重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