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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探讨此类诉讼中的证据法问题.为了通过诉讼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证明对象的具体内容方面,应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加害行为违法性;对于财产、人身以及精神损害的事实,由受害人加以证明;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则借助于证据法上的推定来进行.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以"危险领域说"理论解决此类问题.对于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证明活动,应当坚持不同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