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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缺少自然灾害所致房屋毁损、灭失的银行风险防范法律措施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大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这次地震中,大约43.6万座建筑被摧毁或严重破坏, 480万人无家可归。目前,业界相关机构估计银行业在这次地震灾害中的损失在450亿元到500亿元之间,造成损失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银行不良贷款上升,其中,毁损、灭失房屋的按揭贷款是不良贷款的一部分。由此,地震中借款人房屋毁损、灭失的是否要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问题成为讨论最热烈的话题之一。在之前的同年1月10日至2月6日,我国西部和整个长江流域共计19个省市自治区遭遇了50年难遇的严重冰雪灾害,也损坏了大量房屋。为了解决在灾难中毁损、灭失房屋的按揭贷款问题,我国银行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解燃眉之急。然而,这仅仅是应急之策。为了应对将来在自然灾害中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房屋的按揭贷款问题,我国应该结合国情,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长远的法律对策。
二、针对自然灾害中毁损、灭失房屋银行债权风险防范之法律措施
(一)完善我国的按揭贷款保险制度
在房屋按揭贷款中,借款人须强制购买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的法律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而根据《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能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因而无权要求借款人强制购买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
同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在实施中受到广泛非议,如受益人问题,由借款人缴纳保费的保险,受益人却必须是银行,否则不予贷款;指定保险人问题,银行指定保险公司,借款人没有选择权等等。鉴于此情况, 2005年10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率先发布公告称,在工商银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将不再强制借款人提供保险。从2006年起,各银行不再强行要求借款人购买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 不少借款人因节约支出而主动放弃投保,由此还出现大量退保。汶川地震中毁损、灭失的房屋的大多数借款人即使投保了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也仍然得不到赔偿,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的承保范围一般不包括地震,居民只能通过附加险种来投保地震险。由于地震附加险承保风险太大,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一般不主动向客户推荐地震附加险,投保该附加险的人也很少,这项业务基本闲置,因此,汶川地震中毁损、灭失房屋的借款人,若投保按揭贷款财产保险,所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对于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中的附加险(即承保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设定,我们应参照国外的经验,将低保额的政策保险与高保额的商业保险相结合,即国家补贴的巨灾保险基金只承担低保额的保险责任,有更高巨灾保险需求的则可以自愿通过商业保险来获得满足;同时,可以将其中政策保险的低保额作为地震附加险强制的保险金额限度,这个限额应当在对全国各地区巨灾风险存在状况和经济发展情况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来确定。其次,在上述措施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关于按揭贷款保险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和地震附加险为强制保险,建立比较完善的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和地震附加险制度,这样就可以与《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相协调,同时也能为自然灾害中毁损、灭失房屋的按揭贷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并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
就我国而言,可以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中的地震附加险为突破口,来建立按揭贷款房屋的巨灾保险制度。我们应在按揭贷款保险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规定,地震附加险中政策保险的低保额部分为强制保险,并借此构建地震附加险这一巨灾保险险种。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巨灾保险的性质是附加险。未来我国按揭贷款房屋的巨灾保险制度的设定,应与国际接轨,在以地震单项巨灾保险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将其他巨灾风险(如雪灾、暴雨、洪水、台风等)的性质从主险转化为附加险,将这些巨灾风险纳入巨灾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建立针对包括地震在内的多种巨灾风险的综合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之后,我国应考虑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试点。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建立在巨灾保险制度基础上的,是巨灾保险制度的延伸与扩展。目前,国外已有国家开始实施。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施,不仅将传统意义上不可保的风险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转移,扩大保险经营范围,而且解决了承保巨灾风险资金短缺的问题,增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在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施中,我们应首选对我国经济造成危害较大的地震、洪水和台风等作为巨灾风险的对象,因为这几种风险的特征和规律比较好掌握并且也是生活中人们常见的,同时它们也是国际上巨灾风险证券化市场最多被证券化的对象。关于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的选择,我们也应参照国际上的作法,采取较为稳妥、设计方法较成熟、应用相对广泛的巨灾债券的形式。当然,将在我国建立的巨灾保险制度及在此基础上实施的巨灾风险证券化形式,一定要从我国实际状况出发,以适应国内的现实需要。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大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这次地震中,大约43.6万座建筑被摧毁或严重破坏, 480万人无家可归。目前,业界相关机构估计银行业在这次地震灾害中的损失在450亿元到500亿元之间,造成损失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银行不良贷款上升,其中,毁损、灭失房屋的按揭贷款是不良贷款的一部分。由此,地震中借款人房屋毁损、灭失的是否要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问题成为讨论最热烈的话题之一。在之前的同年1月10日至2月6日,我国西部和整个长江流域共计19个省市自治区遭遇了50年难遇的严重冰雪灾害,也损坏了大量房屋。为了解决在灾难中毁损、灭失房屋的按揭贷款问题,我国银行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解燃眉之急。然而,这仅仅是应急之策。为了应对将来在自然灾害中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房屋的按揭贷款问题,我国应该结合国情,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长远的法律对策。
二、针对自然灾害中毁损、灭失房屋银行债权风险防范之法律措施
(一)完善我国的按揭贷款保险制度
在房屋按揭贷款中,借款人须强制购买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的法律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而根据《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能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因而无权要求借款人强制购买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
同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在实施中受到广泛非议,如受益人问题,由借款人缴纳保费的保险,受益人却必须是银行,否则不予贷款;指定保险人问题,银行指定保险公司,借款人没有选择权等等。鉴于此情况, 2005年10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率先发布公告称,在工商银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将不再强制借款人提供保险。从2006年起,各银行不再强行要求借款人购买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 不少借款人因节约支出而主动放弃投保,由此还出现大量退保。汶川地震中毁损、灭失的房屋的大多数借款人即使投保了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也仍然得不到赔偿,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的承保范围一般不包括地震,居民只能通过附加险种来投保地震险。由于地震附加险承保风险太大,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一般不主动向客户推荐地震附加险,投保该附加险的人也很少,这项业务基本闲置,因此,汶川地震中毁损、灭失房屋的借款人,若投保按揭贷款财产保险,所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对于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中的附加险(即承保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设定,我们应参照国外的经验,将低保额的政策保险与高保额的商业保险相结合,即国家补贴的巨灾保险基金只承担低保额的保险责任,有更高巨灾保险需求的则可以自愿通过商业保险来获得满足;同时,可以将其中政策保险的低保额作为地震附加险强制的保险金额限度,这个限额应当在对全国各地区巨灾风险存在状况和经济发展情况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来确定。其次,在上述措施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关于按揭贷款保险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和地震附加险为强制保险,建立比较完善的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主险和地震附加险制度,这样就可以与《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相协调,同时也能为自然灾害中毁损、灭失房屋的按揭贷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并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
就我国而言,可以按揭贷款财产保险中的地震附加险为突破口,来建立按揭贷款房屋的巨灾保险制度。我们应在按揭贷款保险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规定,地震附加险中政策保险的低保额部分为强制保险,并借此构建地震附加险这一巨灾保险险种。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巨灾保险的性质是附加险。未来我国按揭贷款房屋的巨灾保险制度的设定,应与国际接轨,在以地震单项巨灾保险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将其他巨灾风险(如雪灾、暴雨、洪水、台风等)的性质从主险转化为附加险,将这些巨灾风险纳入巨灾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建立针对包括地震在内的多种巨灾风险的综合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之后,我国应考虑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试点。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建立在巨灾保险制度基础上的,是巨灾保险制度的延伸与扩展。目前,国外已有国家开始实施。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施,不仅将传统意义上不可保的风险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转移,扩大保险经营范围,而且解决了承保巨灾风险资金短缺的问题,增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在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施中,我们应首选对我国经济造成危害较大的地震、洪水和台风等作为巨灾风险的对象,因为这几种风险的特征和规律比较好掌握并且也是生活中人们常见的,同时它们也是国际上巨灾风险证券化市场最多被证券化的对象。关于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的选择,我们也应参照国际上的作法,采取较为稳妥、设计方法较成熟、应用相对广泛的巨灾债券的形式。当然,将在我国建立的巨灾保险制度及在此基础上实施的巨灾风险证券化形式,一定要从我国实际状况出发,以适应国内的现实需要。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