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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为弥补其“一元制”公司治理机制的缺陷而逐渐确立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内部人控制”失控及完善公司治理。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弥补监事会的监督失力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相制衡、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公司治理手段引入以来,一直饱受争议。从这几年来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可以看到,独立董事制度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得到了业界的普遍认可。但我国是实行公司治理“二元制”结构的,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别国的经验,为了能够使独立董事制度更好的“本土化”,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