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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出具地块规划条件的依据。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为进一步指导和完善开发区的建设及市政公用设施配置、生活区建设,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经济的利用开发区土地并便于规划管理与可操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