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半载十大争议案凸显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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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为您盘点《劳动合同法》实施半年来的劳动争议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经调解或谈判就化解了纠纷, 有的通过裁审才使问题得以解决,还有的至今尚未尘埃落定。尽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但是这些案例反映出的一些亮点已经开始在影响我们的生活。
  
  卡夫搬迁被指程序违法
  集体协商终于化解危机
  
  【案例回放】 今年2 月,卡夫完成对达能饼干业务的收购后,决定将其在中国的总部由北京搬迁至上海, 这涉及250 多名员工的切身利益。卡夫职工火速成立工会,要求与公司进行集体协商。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也指出卡夫的行为“程序违法”。后在社会舆论的关注下,双方终于就总部搬迁的员工安置之事达成了谅解,签订了专项集体合同。员工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了补偿金数额,公司也挽回了社会影响,保证了搬迁的顺利进行。
  【新法亮点】 《劳动合同法》第4 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于当初公司没有进行平等协商,即使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仍被有关部门指责“程序违法”。俗话说:“一根筷子易折,一把筷子难断。”这条规定大大拓展了职工集体维权的法律渠道。
  
  企业不签劳动合同
  赔偿员工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今年7 月,四川省旺苍县某企业在劳动保障局的主持协调下,为职工奉云一次支付双倍工资8300 元。奉云自2007 年12 月起在企业看大门,企业始终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他在《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中得知,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的工资,遂向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企业除全额支付6 个月工资4800 元外,再一次性支付赔偿工资3500 元。
  
  【新法亮点】 为了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加大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82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需注意的是,此规定情形应当发生在2 月1 日以后并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第2 个月开始计算,而且该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 条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也有义务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而不在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未必会得到支持。
  
  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被辞民工告赢乐器厂
  
  【案例回放】 今年2 月,西安音乐学院乐器厂农民工党义军和李浩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乐器厂单方解聘的行为违法,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前接到辞退通知的李浩在乐器厂刷了19 年的油漆,乐器厂却从来没和他签过劳动合同,没缴过社会保险。5 月,劳动仲裁庭支持了两位员工的请求。
  【新法亮点】 《劳动合同法》第14 条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劳动法》中“同意续延”限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无固定期合同非铁合同
  日立数据解雇员工胜诉
  
  【案例回放】 今年7 月,北京东城法院宣判京城首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雇案,驳回了员工当事人的全部请求。2005 年,这位员工入职日立数据,第二年10 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商务助理。公司称她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随后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计划。今年3 月,因她拒绝录入工作已2 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
  【新法亮点】 《劳动合同法》第39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有人称之为“铁合同”,但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 条和40 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此案的关键并不是员工在数据录入工作中总是出错,而在于公司曾通知她进入改进业绩计划,如果业绩改进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她予以拒绝。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解除。
  
  西门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35 万元赔偿创出天价
  
  【案例回放】 7 月,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创下上海市解雇赔偿之最。谢先生1995 年6 月进入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2003 年10 月,被调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安徽省总经理。今年4 月18 日,公司单方无理由将其解雇。谢先生6 月向浦东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方坚持不肯恢复劳动关系,谢先生遂提出300 万元的补偿要求。经调解,双方最终就补偿135 万元达成一致。
  【新法亮点】 《劳动合同法》创设新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了解,此案135 万元赔偿款分为两部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30 万元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5 万元。谢先生的月工资是5 万元,按照每一年工龄折合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他在西门子十三年的经济补偿金就是65 万元,二倍即130 万元。《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但需注意的是,今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设定了双重上限,即经济补偿基数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许在不太久远的未来,“天价赔偿”将不复存在。
  
  飞行员辞职受法律保护
  仲裁庭裁决零经济赔偿
  
  【案例回放】 4 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首次裁决两名飞行员零赔付解除劳动合同,驳回新华航空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3 月,中国新华航空飞行员王振军和郭岳炳申请劳动仲裁,要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合同,遭新华航空反诉,分别被索赔500 余万元的违约金和补偿费。对于新华航空要求两名飞行员支付空职成本和管理费的主张,仲裁庭认为,这笔费用是航空公司根据自己的利润和管理情况自行测算的,在两名飞行员不予认可、公司又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不予支持。
  【新法亮点】 《劳动合同法》有一个重要变化:取消了《劳动法》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由于两名飞行员在转业前就已是空军的成熟飞行员,航空公司并没有为他们花费巨额的培训费用,而且根据民航局的有关规定,飞行员70万至210 万元之间的“转会费”应由接受飞行员的“下家” 而不是飞行员个人承担。据此劳动仲裁认为新华航空不得要求飞行员承担违约金。但此案尚未尘埃落定,另外其他判例显示,飞行员跳槽也不都是“零赔付”。
  
  公司高管学历造假
  劳动合同被判无效
  
  【案例回放】 5 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学历造假案作出终审判决:徐女士返还公司补偿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资,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 万余元。几年前,徐女士持伪造复旦大学双学士学历,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000 元,后增加到13000 元。去年2 月,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其签署了协议,支付徐女士相当于4 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代通金共计65000 元。
  去年8 月,徐女士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2 万余元。9 月,公司得知徐女士的学历纯属伪造,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反诉,要求徐女士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和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新法亮点】 《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知情权问题,第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行使知情权时,劳动者有如实告知义务。此案中徐女士伪造假学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沪上首例支付令判决
  副总讨回欠薪20 万元
  
  【案例回放】 4 月,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发出本市首例申请劳动报酬支付令。周先生12 年前进入一家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工作。今年3 月,已拖欠周先生工资2 年有余的公司,在周先生的要求下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今年4 月4 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20 万元。可等了多日,周先生发现公司无意支付,遂向徐汇区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徐汇区法院在立案后第4 天即发出支付令: 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 日内,支付周先生2005 年11 月至2008 年3 月的工资共计20 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新法亮点】 《劳动合同法》还将民事诉讼中的支付令制度引入劳动争议,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据此劳动者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员工工作期间患职业病
  劳动合同不能随便解除
  
  【案例回放】 今年6 月,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一起职业病案例表示,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 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否则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南京市民黄祥3 年前在南京江宁区一家化工企业工作,半年前辞职创业。不久前他感到身体不适,医院的检查结果是:因吸入有害气体,导致肺部感染。经鉴定属职业病。黄祥随即找工厂要求赔偿,工厂以黄已离职为由拒绝。
  【新法亮点】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外,还首次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列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职业病的责任主体,职工得了职业病,不管是否已离开,谁用工谁负责。
  
  跨越临界线
  经济补偿应分段计算
  
  【案例回放】 今年8 月,北京某法院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撤销了仲裁裁决。去年11 月,彭某到北京德易生物医学技术公司工作,约定试用期至今年1 月。今年2 月,德易公司认为彭不胜任工作,终止劳动合同。6 月,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德易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补偿彭某3600 余元。德易公司认为裁决适用《劳动合同法》有误,申请一中院撤销。
  【新法亮点】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彭某的经济补偿金从开始工作之日起至2007 年12 月31 日止,应参照原劳动部规定计算,即工作每满1 年,经济补偿金按相当于1 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不满1 年的,按1 年的标准发放;从2008 年1 月1 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即每满1 年支付1 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不满6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仲裁庭的裁决忽略了应考虑当事人在每个阶段的平均工资问题,而只考虑了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 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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