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京华时报》,11月1日)
死刑,又称终极之刑,就是通过法律的程序剥夺犯人生存的权利。古今中外,死刑曾泛滥不已,成千上万的生命被正义或非正义的规则宣告终结。强权时代,掌握权力者很容易找理由定人生死,而且处死的方式多种多样。中国古代刑律中死刑的种类就有斩、绞、腰斩、枭首、弃市、车裂、磔、凌迟、焚等十余种,中世纪的英国仅规定死刑的成文法就有160多部。
死刑泛滥是文明落后的恶果。随着社会的进步,生命权越来越受重视。虽然死刑的废止在法学界还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但是,有一点却在全球形成了共识:任何一种刑罚制度都必须与一定社会的文明程度相适应,随意剥夺人的生命本身就是一种犯罪。因此,就当前世界各国的判例而言,重教化的轻刑主义正取代重惩罚的重刑主义,并将渐渐成为刑法思想的主流。一方面,主张废除死刑的阵营不断扩大,截至2002年底,全球共有111个国家取消了死刑制度,占世界国家总数的一半以上;另一方面,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不仅对死刑核准越来越慎重,就是对死刑执行也越来越人性化。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严打”开始,死刑大量适用,刑法中的死罪由1977年的28个增至1997年的68个。1977年《刑法》中本来明确规定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但为了适应“严打”需要,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则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不利于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面,为死刑泛滥埋下了隐患。到上世纪末,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死刑政策从限制到放宽与世界潮流不符。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被视为20多年来中国司法的一次重大改革。有专家指出,这个修改有利于在程序上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会使死刑数量明显减少。实际上,从更深的层面来讲,它是刑罚制度进步和正义观念更新的必然结果,标志着以对人的生命价值的终极关怀为主要特征的现代文明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死刑,又称终极之刑,就是通过法律的程序剥夺犯人生存的权利。古今中外,死刑曾泛滥不已,成千上万的生命被正义或非正义的规则宣告终结。强权时代,掌握权力者很容易找理由定人生死,而且处死的方式多种多样。中国古代刑律中死刑的种类就有斩、绞、腰斩、枭首、弃市、车裂、磔、凌迟、焚等十余种,中世纪的英国仅规定死刑的成文法就有160多部。
死刑泛滥是文明落后的恶果。随着社会的进步,生命权越来越受重视。虽然死刑的废止在法学界还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但是,有一点却在全球形成了共识:任何一种刑罚制度都必须与一定社会的文明程度相适应,随意剥夺人的生命本身就是一种犯罪。因此,就当前世界各国的判例而言,重教化的轻刑主义正取代重惩罚的重刑主义,并将渐渐成为刑法思想的主流。一方面,主张废除死刑的阵营不断扩大,截至2002年底,全球共有111个国家取消了死刑制度,占世界国家总数的一半以上;另一方面,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不仅对死刑核准越来越慎重,就是对死刑执行也越来越人性化。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严打”开始,死刑大量适用,刑法中的死罪由1977年的28个增至1997年的68个。1977年《刑法》中本来明确规定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但为了适应“严打”需要,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则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不利于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面,为死刑泛滥埋下了隐患。到上世纪末,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死刑政策从限制到放宽与世界潮流不符。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被视为20多年来中国司法的一次重大改革。有专家指出,这个修改有利于在程序上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会使死刑数量明显减少。实际上,从更深的层面来讲,它是刑罚制度进步和正义观念更新的必然结果,标志着以对人的生命价值的终极关怀为主要特征的现代文明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